北宋的三司是怎樣的機構

“三司”一詞,最早可以追溯到漢代的三公即太尉、司徒、司空。到唐代,“三司”的意指開始分流:其一,唐代以御史大夫、中書、門下為“三司”,主理刑獄;其二,武則天當政之後又以尚書刑部、御史臺、大理寺雜按刑獄,也稱之為“三司”;其三,唐代中葉以後,以戶部、鹽鐵、度支三部總理國家財政,稱“三司”。《雲麓漫鈔》載:“(唐)中葉以後,有三司使,總戶部、鹽鐵、度支。”

北宋的三司是怎樣的機構

到北宋時,“天下財富,內廷諸司、中外莞庫,悉隸三司。”三司成為國家管理財賦、管理財政的重要制度體系。從北宋建國(960)至宋神宗元豐五年(1082),作為國家的基本財政制度體系,三司一直在北宋歷史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正如學界所共識,北宋統治者之所以繼承並延續三司,其根本動因是為了削弱宰輔與地方的權威,將國家治理的決策權收歸皇帝,進而建立更有效的以皇帝為中心的制度。因此,北宋三司自產生之日起,除經歷宋代國家財政之外,也肩負著監察中書、樞密院以及地方州府的權能。二十世紀以來,中外研究者思考、論述北宋三司的研究成果眾欲考察北宋三司的監察權能,則對北宋三司建置的淵源、演變以及建置的基本模式和特點不能不先有所瞭解。同時,對北宋三司的基本權能內容也需要進行簡要的梳理。因此,本節首先釐清北宋三司的源流、建置、演變並概述北宋三司的職權範圍。

一、北宋三司源流概述

北宋三司源於唐代“掌天下土地、人民、錢穀之政、貢賦之差”。開元、天寶年間,戶部度支司權力擴大,逐漸形成度支使的基礎,《唐會要》卷59《別官判度支》中記載:“開元以後,時事多故,遂有他官來判者,或尚書侍郎專判,乾元元年二月,此時官名新易,第五琦的官是金部郎中,三月第五琦升為度支郎中,仍兼鹽鐵使。”隨著戶部錢的形成,戶部司新的職能開始逐漸形成,並最終成為與度支、鹽鐵權力三分的唐代理財制度結構。李軍教授指出:“(唐代)財政使職的設定,破壞了原有的財政體制,鹽鐵、度支、戶部等使職之地位卻日漸突出,標誌以這三個部門為核心的新的財政體制逐漸形成。”

北宋的三司是怎樣的機構

隨著唐代三司理財體制走上正軌,三司合一的情形開始出現,但統領三司的三司使成為常制,直到後唐才得以建立。後唐明宗在長興元年(930)“以前忠武節度使張延朗行工部尚書,充三司使。三司使之名自此始”。北宋建國後延續五代舊制,仍設三司使統領三司。但為防止三司使專權蠹害,北宋初年的三司統領機制多有變動,直到宋真宗年間,寇準、丁謂先後擔任三司使,由三司使統領三司的體制逐漸穩定。

伴隨著三司體制成為北宋的基本理財模式,三司的職權事項也日漸繁重、疲於任事。同時,由於三司理財獨立於“兩府”,在國家財政大計上與“兩府”難以實現制度上的良性互通,由此導致北宋國計的決策權與事務權互相擎肘,由此導致三司理財資訊滯後、效率低下。同時,為了維持基本國家財政執行秩序,三司不得不一再擴充組織機構和官吏,從而導致機構臃腫、人浮於事。到宋仁宗年間,對三司官吏冗雜、效能低下的批評並要求廢除三司體制的聲音不絕於耳。宋神宗熙寧年間,北宋的財政制度開始由三司理財體制轉變為“宰相領導下的制置三司條例司(或司農寺)——提舉常平司理財和戶部尚書所領的戶部——轉運司理財的二元理財體制”,三司體制名存實亡。宋神宗元豐五年(1082)四月,“降授中大夫、龍圖閣直學士、權發遣三司使安燾試戶部尚書”。元豐改管制之後,三司職權分流到戶部、工部、刑部、太府寺、司農寺等部門,北宋理財的三司體制被廢除。

北宋的三司是怎樣的機構

二、北宋三司職權概述

北宋三司由度支、鹽鐵、戶部三部構成,三司使一人統領,轄下有三部副使各一人,判官、推官、孔目官、勾押官、勾覆官數人。三司下屬機構有勾院、都磨堪司、都主轄支收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憑由司、開拆司、發放司、勾鑿司、催驅司、受事司、勾當馬步軍專勾司、衙司、勾當糧料院等。)據《宋史》記載,北宋三司共掌事務二十案:

結合上述記載可知北宋三司所涉財政之權可謂深廣,蘇轍曾言:“(三司)所領天下事幾至大半。權任之重,非他司比。”大致而言,北宋三司的職權有政務權、事務權以及監察權。其中,北宋三司的監察權是指三司利用自身職權和權威對宋代朝廷與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官吏進行審查、考核、監督的權力。北宋三司的監察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方面,基於三司財政職權的財政監察。北宋三司掌國家財政大計,制度上獨立於“兩府”,直接對皇帝負責。為保證國家財政運轉順暢、經濟秩序穩定,三司從財政的收支考覆方面對朝廷與地方行政機關及其官吏進行監察就是理所當然的,“(三司)雖不具官員任免權,與各地轉運司、府州軍監也無隸屬關係,且自身財政收支受到皇權(以內藏庫為代表)的干預,但三司可透過財政決策權、考核權,以及薦舉權,實現對中央地方財政事務的約束與支配,在財政管理方面達到對‘百司、轉運使、諸州’‘如臂使指’的效果”。

北宋的三司是怎樣的機構

此類監察是透過三司財政職權間接產生的監察效果,其性質屬於間接監察或隱性監察。另一方面,基於制度設計或立法產生的三司對相關機關的監察職權,這種監察可稱之為法定監察、直接監察或顯性監察。從北宋的制度設計與立法趨勢上看,三司對朝廷與地方行政機關涉及國家財賦獲取、轉運、收儲以及支費的行為有制度上的監察權。以宋代轉運使司為例,轉運使司是北宋管理地方財賦以滿足宋代朝廷與地方財政需求的行政機關,地位至關重要,有“外計”之稱。北宋三司對轉運使司有領導、考核、監察的許可權,以至於時人把轉運使司看作三司的下屬部門。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權三司使葉清臣為“三司總天下錢穀,贍軍國大計,必藉十七路轉運司公共應副”,而時任荊湖等路轉運使司遲慢公事,導致各路上供虧欠的數量不下萬數,因此葉清臣提議制定轉運使的“五類六等”考核體系,以監察轉運使司,其提議得到了朝廷的支援。

三、北宋三司監察權的法律淵源

宋太宗淳化元年(990)十二月,中外所上書疏亦如之。”可見北宋三司至此開始成為北宋國家執行的“財、政、軍三權”之一。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宰相王旦回答皇帝是否恢復尚書省制度時說:“今之三司即尚書省,故事盡在,但一毫所賦皆歸於縣官而仰給焉,故蠲放則澤及下,賜與則恩歸上,此國家不易之制也。”尚書省是盛行於隋唐的國家事務職權部門,王旦所言有些言過其實,但卻道出了北宋三司的制度定位。北宋三司居北宋國家財政之重,事務職權之要,在三司執行過程中對其他國家機關及官吏的監察則是題中之義了。實際上,北宋朝廷透過各種立法形式明確規定賦予三司以監察職權。

北宋的三司是怎樣的機構

作為北宋國家財賦管理的主要職權部門,北宋朝廷透過法令賦予三司審查百司、地方管理財賦的徵收與支取,從而確保國家財賦收支不被濫用,各級官吏的廉潔奉公,從而達到“使廩庾之內,常有餘糧;山澤之間,悉無遺利;臻於富庶,小民不起於怨諮”的理想圖景。同時,北宋朝廷也出臺了許多透過三司考較官吏業績的法令,以督促各級官吏在任內勤於奉公、創造業績。有關北宋三司的監察立法,下文略舉數例:

例一:諸倉斛豆鬥,每月委三司取樣,定三等給糧。每出納之時,不得令豆斗子家人經紀,百姓入倉貼量,並須兩平量率,不得虧損官私。仍令提點使臣覺察,抽拔點檢。如敢減克,送三司治罪。

例二:令諸路轉運使,自今管內增益戶口,及不因災傷逃移者,並書於歷,委三司考較,報審官院,以為殿最。

例三:詔都城倉場,受納芻糧,勿得留滯,令三司察之。

例四:詔香藥庫用法物,每半年一赴三司比較。

例五:詔應京朝官、諸司使副、三班使臣等差遣出外,緣路館券,回日於閣門送納,委三司點檢,如枉道重疊虛給官物者,具名以聞。

例六:詔監倉朝臣、使臣自起納守支漏底日,委提點官具有無功過報三司,及奏,方得發遣歸審官、三班院。

由以上法例可知,北宋三司的監察權範圍十分廣泛,既涉及對財賦經理關聯機關如倉、庫、轉運使官吏的監察,也涉及對北宋一般官員,包括京朝官、知州、通判、縣令的監察。實際上,三司監察權還觸及到北宋皇室宗親,宋仁宗皇祐四年(1052)八月:“三司言,左監門衛大將軍、循州刺史(趙)世清,以病篤私易官馬,計贓絹十六匹,其罪合聽裁。上曰:雖宗室,可廢國法乎。罰銅四十斤。”

北宋三司基於其經理國計的職權,被朝廷賦予了種類繁複、事項繁雜的監察職權,這些監察職權有明確的法令為準據。正如上文所言,北宋三司與中書、樞密各有主理的職權範圍,而中書、樞密、三司各自職權範圍的健康運轉僅依靠一套基本的運轉制度建構難以自足,北宋三司體制的健康運轉也是如此。進而,為了確保三司體制執行目標的實現,並最終實現北宋國計的正常經理,北宋三司需要一套監察法律體系以維持三司體制的健康,如此一來,三司監察法律制度體系的產生就順理成章了。實際上,北宋在建立、完善三司體制的同時,就透過立法構建了一系列三司監察權法律制度,與此同時,這一系列的三司監察權法律制度則構成了北宋三司履行監察權的法律淵源。

參考文獻:

[1]

趙彥衛。雲麓漫鈔

[2]

脫脫。宋史

[3]

張亦冰。北宋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