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

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最佳時間是什麼時候?

訴訟時效過了是一個對義務人極其有利的抗辯事由,因為一旦以此作為抗辯事由,權利人就不能透過強制執行實現權利。

什麼叫訴訟時效抗辯

訴訟時效抗辯指訴訟時效屆滿之後,如果權利人提出請求,義務人有權拒絕,法院也不得強制義務人必須履行其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從義務人的角度來說,時效屆滿之後,義務人享有拒絕履行的抗辯權;而對於權利人來說,時效屆滿不導致權利本身消滅,只是會使權利的效力減弱,並且時效屆滿不導致權利人訴權的消滅,權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01 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02 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03 出現這四種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 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 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 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適用其規定。

宣告:本文僅供交流學習,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