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可惡!內蒙古一男子冒充軍人與多名女性發生關係被判三年五個月

“他說他是現役軍人,我們就相信了……”,內蒙古烏拉特,發生了一起令人憤慨的性侵案件,男子劉某某(化名)今年30多歲了,平時不學無術,2020年12月劉某某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刑滿釋放後,沒想到不思悔改,故伎重施,從網際網路上購買迷彩服、作戰靴、肩章、迷彩帽、迷彩包等作案工具,夥同武某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

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劉某某謊稱自己為某部隊現役軍人,編造假名,透過社交軟體騙取李某某等6名被害人信任,與上述被害人多次發生性關係,騙取被害人錢款14777元……(素材來源於海報新聞,筆者稍作整理)

太可惡!內蒙古一男子冒充軍人與多名女性發生關係被判三年五個月

這真的是太可惡了!單純就案情來看,這不就是典型的騙財又騙色了,而且還冒充現役軍人,到處招搖撞騙,詆譭軍人形象,極大地玷汙了軍人形象,不能讓軍人流血又流淚呀,必須從重懲處……

本案中,從法律角度來分析,當地司法機關以嫌疑人劉某某涉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由於,就客觀行為而言,本案之中嫌疑人劉某某冒充軍警,先後與多名女性發生性關係,不僅騙財又騙色,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多,其實,可能很多網友提出不同意見,這些被害女性為什麼不告他強姦呢?那樣量刑重多了!

其實,這可能是對我國性侵類犯罪不太瞭解的緣故。其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可以看出,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強姦罪,其實主要看兩點,一是看行為人是否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二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而在本案中,嫌疑人劉某某雖然窮兇極惡,但是他只是冒充現役軍人,在獲取相關受害女性信任之後,與其發生性關係,雙方可能是基於自願而為,在此過程中並沒有存在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因而很難評價為強姦罪了。

不過,退一步講,雖然嫌疑人劉某某不構成強姦罪,由於嫌疑人劉某某冒充現役軍人,騙財又騙色,其實有關行為也已經涉嫌犯罪了,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從量刑的角度來看,根據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冒充軍人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的,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本案中,由於嫌疑人劉某某在此之前,因為招搖撞騙罪對被判入獄,而此次再犯屬於典型的累犯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其應當進行從重處罰,這也是當地司法機關最終判處嫌疑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

其實,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冒充軍人實施招搖撞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損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損害了社會公眾對軍隊和軍人的信賴認同,危害國防和軍隊建設。

太可惡!內蒙古一男子冒充軍人與多名女性發生關係被判三年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