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相對不起訴案例彙總

十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相對不起訴案例彙總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十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相對不起訴案例彙總

1.1.案例一:魏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十茅檢二部刑不訴〔2020〕17號)

1。3。簡要案情:魏某某透過他人,讓十堰2家公司為陝西省A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15份,金額1863299。14元,稅額316760。81元,價稅合計2180060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魏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案發後認罪態度好,已接受行政處罰並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從輕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魏某某不起訴。

2.1.案例二:黃某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十茅檢二部刑不訴〔2021〕8號)

2。3。簡要案情:黃某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1張,價稅合計3360129。51元,稅額合計488223。96元。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 十堰A工貿有限公司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稅系黃某甲個人行為,該案應當認定為被不起訴人黃某甲繫個人犯罪。被不起訴人黃某甲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780109。51元,稅款113349。26元,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580020元,稅款374874。7元,以上稅款合計488223。96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鑑於被不起訴人黃某甲在公安機關立案前補繳了全部稅款,並繳納了滯納金。被不起訴人黃某甲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不起訴人黃某甲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黃某甲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3.1.案例三:杭州A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案號: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西檢公訴刑不訴〔2019〕68號)

3。3。簡要案情:仲某某系杭州某某A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透過他人,接受上海B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1176655。87元,稅額170967。09元。

3。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杭州A貿易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該案犯罪情節較輕,案發後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仲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退繳了贓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杭州A貿易有限公司不起訴。

4.1.案例四:武漢A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案號:湖北省鄖西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西檢公訴刑不訴〔2020〕2號)

4。3。簡要案情:武漢A電力科技有限公司杜某某指使他人,從福建B電力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18。4萬元,稅額317333。33元。

4。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武漢A電力科技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鑑於案發後被不起訴單位實際負責人杜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輕微,積極退贓,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武漢A電力科技有限公司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5.1.案例五:十堰A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2。案號: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鄂十鄖檢刑不訴〔2021〕47號)

5。3。簡要案情:十堰A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許某乙,透過他人,購買了十堰B電力裝置有限公司和湖北C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份,價稅合計金額900103元,稅額130784。2元。

5。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十堰A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案發後能夠積極退贓,自願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十堰A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不起訴。

6.1.案例六:陶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2。案號: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鄂十鄖檢刑不訴〔2021〕50號)

6。3。簡要案情:十堰A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某某透過他人,購買了湖北B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份,價稅合計金額1200189元,稅額174386。44元。

6。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陶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陶某某不起訴。

7.1.案例七:湖北A物資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7。2。案號: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鄂十鄖檢二部刑不訴〔2019〕49號)

7。3。簡要案情:湖北A物資有限公司從湖北B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2份,價稅合計金額950150。00元,涉案稅額138055。98元。

7。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湖北A物資有限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和退贓情節,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湖北A物資有限公司不起訴。

8.1.案例八:常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8。2。案號:十堰市鄖陽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鄂十鄖檢二部刑不訴〔2019〕48號)

8。3。簡要案情:湖北A機電裝置有限公司常某某透過他人,從湖北B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和十堰C電力裝置有限公司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份3份,價稅合計970167。50元,涉案稅額140964。51元。

8。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常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和退贓情節,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對常某某不起訴。

9.1.案例九:十堰A工貿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9。2。案號: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竹檢二部刑不訴〔2020〕15號)

9。3。簡要案情:十堰A工貿有限公司透過十堰B工貿有限公司虛開稅額合計99117。99元、價稅合計682165元增值稅專用發票。

9。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十堰A工貿有限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鑑於A公司實際控制人夏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案發後能夠主動退繳騙取稅款99117。99元,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十堰A工貿有限公司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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