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樓下被淹,誰來擔責法官斷案

房屋漏水引發的賠償糾紛,是法院受理的常見案。在這類糾紛中,被告方往往相互推諉,導致原告的損失無人賠償。那麼,在發生房屋漏水且存在多名被告的情況下,責任應當由誰承擔呢?下面我們就透過一起案件來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

樓上漏水樓下被淹,誰來擔責法官斷案

王某家住長春市某大學的家屬樓內,自去年開始,他的房屋就出現了多處漏水,廚房、臥室地板、棚頂被嚴重浸泡,並導致冰箱、洗衣機等電器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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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到樓上住戶家中檢視,發現是廚房二次供水管道老化導致漏水,但樓上的鄰居卻拒絕向王某進行賠償。

樓上漏水樓下被淹,誰來擔責法官斷案

樓上漏水樓下被淹,誰來擔責法官斷案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孫陽陽:

原告是把樓上的業主,還有原告的物業服務單位告到了法庭。他這個物業服務單位不是一般性質的物業公司,因為他是屬於被告一所大學的福利房,他屬於一個後勤保障部門。

樓上漏水樓下被淹,誰來擔責法官斷案

因案件矛盾較為突出,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案件受理後,辦案法官來到原、被告家中,實地查看了漏水情況及原因。

樓上漏水樓下被淹,誰來擔責法官斷案

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孫陽陽:

勘察之後發現,漏點確實是在樓上業主的房間內,但是我們是透過觀察發現,它這個漏水點是屬於供水管道和水錶中間連線的部分,屬於專用公共設施的一部分。所以說被告業主和被告大學之間產生了很嚴重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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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損失究竟應該由誰來賠償?庭審中,兩方被告也就責任劃分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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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孫陽陽:

被告業主認為,他們對於樓下房屋的損失是不承擔責任的。被告大學認為,案涉小區屬於家屬福利房,因為他們沒有收取任何的物業管理費用,所以說對於家中公用設施的維護,屬於一種好心的幫忙,不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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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大學對房屋公共設施負有日常維護、物業管理之責,王某家出現漏水問題,系被告大學未及時發現水管老化情況,導致損害發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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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孫陽陽:

最後判決,被告大學賠償原告損失合計4萬元。樓上房主因為對原告損失的發生不存在過錯,所以我們認為他不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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