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社會熱點認識違法與犯罪的界限

近期,北京警方在偵破一起違法犯罪案件中,將演員李某某(男,35歲)查獲,該人對多次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據瞭解,該演員為當代流量小生,一時間引發輿論熱潮,網友們議論紛紛。

諸如此類的行政違法犯罪,我們可能很熟悉,但是細分之下:違法與犯罪,這些看似相通的字眼你又瞭解多少呢?

首先就此次事件來說,李某某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第六十六條規定此類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whoring在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並沒有單設的條款,往往和prostitution這一概念放在一起,而prostitution的某些型別又被刑法規定為犯罪,因此大部分人分不清楚違法與犯罪。

那麼,李某某的行為是不是不僅涉及行政治安管理處罰而且還涉及刑事處罰?實際上,一般來說這一行為只是單純的涉及行政處罰,但也有兩個關聯性很強的刑法罪名。其一,如果李某某明知自己有梅毒、艾滋等疾病,但是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和社會傳播的風險,仍然去與他人發生關係,那麼他有可能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傳播性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其二,如果其行為物件是幼女,即14歲以下的女性他可能觸犯了強姦罪,會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嚴厲處罰,因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強姦罪規定了**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這種情形下無論是出於什麼原因、處於什麼情況下,例如不知情、獲得了幼女的同意、醉酒無意識情形下等,只要對方年齡不滿十四歲,均構成強姦罪,且要從重處罰。

可能到這裡大家對於違法與犯罪兩者的區別與銜接有了一定的認識。從學理上說違法與犯罪均是具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凡是達到法定的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違背法律規範規定的、有過錯的、對社會有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按其性質可分為民事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其中,危害社會、違反刑事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是犯罪行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徵。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行為違反刑事法律,當然是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就不等於犯罪行為。

因此,可以從以下幾點區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

一、社會危害性是犯罪行為最本質的特徵。犯罪與違法行為的界分是一個理論和實踐的雙重難題﹐特別是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相關違行為的規定出現“競合”的情況下(分為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一般只能運用《刑法》第13條中的“但書”對其進行合理界分: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條在實際運用上由於標準模糊往往產生了一系列不合理的法律處罰與曠日持久的質疑聲。但是相關部門正在聽取意見不斷努力完善現有法律。作為普通人而言,我們要做的是;理解法律的侷限性並遵守現有的法律法規及其立法、司法解釋。例如自然犯(罪)就是人們對於社會危害性的較為樸素的認識。

二、違法與犯罪的法律適用。犯罪只能由刑法來進行規定,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體系,諸如民法、行政法,但有意違反他們併產生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都是違法。

三、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如果張三違法的同時李四也正在犯罪,等待他們的“待遇”將是天差地別:張三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和其他行政處罰;”或者是民法中規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償道歉。”而李四面臨的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更甚者是死刑。

四、其他。比如執行機關,犯罪案件可能涉及監獄;期限,上文提到李某某的違法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就不再處罰,但是如果是犯罪行為則追訴時效期限為5年至20年的四擋劃分;犯罪行為會在個人檔案終生記錄不僅影響自己還會影響後代及旁系親屬的學習、就業。(對於敏感詞彙做了特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