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直播MCN機構需演出許可證,公會不得誘導使用者消費

9月2日,南都記者獲悉,《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已於8月30日釋出實施,進一步明確平臺、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係,形成平臺管經紀機構、經紀機構管主播的層層責任傳導機制,旨在加強對經紀機構的管理,約束表演者行為,治理娛樂圈亂象。無論是網路主播,還是開設直播賬號的演藝明星,其背後的經紀公司都將納入該辦法的管理範圍。

《辦法》所稱的網路表演經紀機構,行業內俗稱“MCN機構”、“主播公會”,為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和網路表演者提供連結、橋樑作用。《辦法》要求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具體看,網路表演經紀機構對錶演者的責任包括:一是要採取有效手段核實表演者身份;二是應當與表演者簽訂協議;三是應當加強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約束;四是應對錶演者加強教育培訓。

當前,網路表演直播活動中,仍存在為博取眼球、獲得流量,錯誤引導粉絲群體,製作、釋出的內容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情況,同時個別經紀機構一味追逐經濟利益,為誘導打賞、虛假消費、炒作宣傳等網路黑灰產提供生存土壤和發展空間。

對此,《辦法》明確規定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路表演者收入。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路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語言刺激、不合理特殊對待、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使用者消費。

有公會運營的從業者告訴南都記者,這一政策的出臺意味著公會不能給旗下主播當“氣氛組”了,但從實際執行來看有難度,公會可以換個人使用者的馬甲進行打賞,平臺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國內娛樂直播平臺的相關人士也對南都記者表示,公會為了扶持主播,老闆或者公司會大手筆打賞衝進榜一,平臺在監測時也分辨不出打賞人的身份資訊。

《辦法》還要求,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路表演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有關投訴舉報資訊進行記錄、儲存,實施動態管理,並根據不同情形,採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網路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路表演經紀活動資訊資料。

此外,網路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資訊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在徵詢監護人意見時,應當向監護人解釋有關網路表演者權利、義務、責任和違約條款並留存相關交流記錄。

採寫:南都記者 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