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3年,女方2次起訴離婚。男方:如果能複合,還是希望複合

什麼樣的事情是最傷害夫妻感情的呢?

其實任何婚姻,最怕的一件事情就是分居。因為夫妻一旦分居,換來的往往不是彼此的冷靜,反而是感情的冷淡。

夫妻分居3年,女方2次起訴離婚。男方:如果能複合,還是希望複合

分居3年,女方2次起訴離婚,是否還能複合的婚姻?

原告:女,1985年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

被告:男,1981年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現打工地址湖北省黃石市。

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公開開庭進行獨任審理。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

1、原、被告離婚;

2、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夫妻分居3年,女方2次起訴離婚。男方:如果能複合,還是希望複合

原告(女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於2011年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係,××××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婚後最初兩年,雙方關係尚好,但自從2013年起雙方因性格不和為家庭瑣事爭吵不斷,關係逐漸變得冷淡,被告(男方)隨後發展至常常夜不歸宿,對原告(女方)不聞不問。

2016年,被告(男方)與他人合夥做電商生意,經營良好時感覺自身經濟實力有所提升,曾主動向原告(女方)提出離婚主張。

2017年底,被告(男方)電商生意逐漸失敗,雙方開始完全分居,互不往來。

由於長期處於婚姻關係的冷暴力下,原告(女方)內心極為痛苦,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影響,鑑於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協議離婚,但被告不予配合,或是提出不合理要求。

2019年原告(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准許離婚。但判決後,被告(男方)並沒有從婚姻關係裂痕中吸取教訓,沒有采取任何補救措施,雙方無任何實質性接觸和善意交流,對抗敵意反而越陷越深,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現再次訴至法院,訴請如前。

被告(男方)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如果能複合,我還是希望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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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及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

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

2019,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係。法院審理後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不准許離婚。判決生效後,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至今。

庭審中,雙方均確認無夫妻共同財產需法院分割。

現原告(女方)以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完全沒有交流,各過各的,不履行夫妻責任和義務。在法院判決不准許離婚後,雙方亦沒有溝通、往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無和好的可能。故堅決要求離婚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民事判決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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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原、被告在婚後共同生活中,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彼此缺乏溝通、信任,分居生活長達三年之久。

且在法院判決不准許離婚後的近兩年時間中,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男方)未作努力積極改善夫妻關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女方)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係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原告(女方)離婚意願堅決,被告要求複合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准許原告(女方)與被告(男方)離婚;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女方)、被告(男方)各負擔50元。

夫妻分居3年,女方2次起訴離婚。男方:如果能複合,還是希望複合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案例中的夫妻,女方的陳述是這樣的。

“2016年,被告(男方)與他人合夥做電商生意,經營良好時感覺自身經濟實力有所提升,曾主動向原告(女方)提出離婚主張。”

這似乎在指向著男方不是一個可以共富貴的人。

其實,在這個案例中,雙方的誰對誰錯並不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其關鍵詞應該落在分居上面。

案例中的夫妻,因為一些家庭矛盾而分居,以冷暴力來對待彼此,最終使得這段婚姻走向了盡頭。

夫妻分居3年,女方2次起訴離婚。男方:如果能複合,還是希望複合

其實,在婚姻生活中,發生家庭矛盾的事情都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如果每一對夫妻在發生矛盾之後都選擇分居,後果不可想象。

分居,不但不能使得對方冷靜,反而是切斷了夫妻之間緩和關係的機會。

試想一下,當夫妻兩人連見面的機會都沒有時,這樣的分居和兩個陌生人的生活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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