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自動監測系統建設——資訊傳輸、接收、試執行

資訊傳輸

1.1

通訊通道應優先選用國家公網方式,公網未覆蓋或者訊號弱的地區,可選擇衛星通道。

1.2

當採用無線公網傳輸方式時,應相容2G、3G、4G和簡訊息方式。

1.3

選用的傳輸設施應在10 min內完成監測站網內地下水監測站資料的傳輸。

地下水自動監測系統建設——資訊傳輸、接收、試執行

二 資訊接收

2.1

省級地下水監測中心或國家地下水監測中心是地下水監測資訊接收節點(中心站),需配置通訊接收裝置、計算機、網路裝置,以及資訊接收處理軟體、資料儲存管理軟體、監視管理軟體等。

2.2

資訊接收和管理軟體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1

實現對地下水自動監測站遠端引數修改、電壓檢測、遙測、召測。

2

實現對採集資訊的自動接收,並解碼成內部資料格式。

3

實現對採集資訊的彙總、稽核、儲存,檢索查詢。

4

實現對各類資訊的統計、告警等功能和顯示。

5

實現地下水監測資訊實時共享交換。

2.3

節點接收到的資訊應及時儲存到相應的資料庫。

地下水自動監測系統建設——資訊傳輸、接收、試執行

三 裝置進場

3.1

遙測終端機、通訊裝置、固態儲存器在進場後,應檢查其出廠前主要指標測試和聯機試驗的合格證明,檢視其包裝和外觀有無損傷。

3.2

檢查天線、避雷器、電纜等其他附件外觀有無損傷,緊韌體是否齊全,電纜與接頭間的焊接和接地是否良好,電纜長度是否合適,並填寫儀器裝置開箱檢驗記錄表。

3.3

各類感測器及裝置,除對其外觀進行檢查外,還需要抽取10%以上的裝置進行室內模擬引數變化,檢查裝置輸出是否符合要求。

地下水自動監測系統建設——資訊傳輸、接收、試執行

裝置安裝和除錯

4.1

裝置安裝前應檢查井口保護筒內是否有安裝儀器的固定點標記,記錄固定點高程值;量測固定點到地面高度,並記錄量測值。如井口保護設施為站房,在井臺上應標記出固定點,並量測和記錄井臺高。自動儀器測量從固定點位置開始起算,在記錄水位、埋深時按照規範執行。

4.2

裝置安裝和檢查應按照產品使用手冊、產品說明書和相關規程要求進行。

4.3

使用蓄電池供電的,應在安裝前按規定程式完成充電和放電過程,並按規定用足夠時間充電。

4.4

裝置安裝後應對裝置執行狀況進行全面的檢查,主要包括模擬感測器引數變化、遙測終端機的各項引數設定、傳送資料以及固態儲存器資料的寫入、讀取和監測資料的一致檢查。

4.5

裝置在高寒區域安裝時,宜增加井口保溫層,保證裝置的正常執行。

4.6

感測器安裝後應模擬引數變化進行現場比測,若準確度達不到要求,應檢查原因加以排除,否則不得投入系統執行。

4.7

系統安裝結束後,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系統聯調和效能測試,保證中心站能及時收到監測資訊,並填制儀器裝置安裝除錯現場記錄表。

4.8

安裝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處理結果應詳細記錄備查,並填制儀器裝置安裝質量檢查表。

地下水自動監測系統建設——資訊傳輸、接收、試執行

五、

自動監測系統的試執行

5.1

自動監測系統應進行不少於2個月的試執行,試執行期自動監測系統主要技術指標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要求,並編寫試執行報告,才能驗收和投入使用。

5.2

試執行期,中心站要每日統計測站到報率、監測資料完整率,並進行月統計,月到報率達到95%以上。

5.3

試執行期,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到測站準確度比測,記錄人工監測與自動監測結果,比測誤差應符合本規範6。2。4規定要求;如不符合要進行現場除錯。

5.4

人工水位測量應採用透過檢測的合格產品,宜選用懸錘式水位計。

5.5

泉流量監測站採用透過水位流量關係,由水位推求得到流量的,水位儀器比測要求應參考水位自動監測裝置要求,水位流量關係率定應由具有相關資質單位進行。

5.6

水質監測站涉及的自動監測引數,應與具備CMA資質的實驗室檢測結果比對至少1次,自動監測儀器與國家標準方法測定相對誤差應小於±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