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紀檢巡視組”之明朝巡按制度

巡按制度是古代最為完備和最具代表性的巡視制度。巡按作為皇權的產物,其建制必然隨著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的發展而變化,而君主專制在明朝時到達嶽峰。明朝的巡按制度是在汲取和借鑑前代巡視制度的得失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需要所建立的一套完備且嚴密的中央對地方進行監察的制度。

明朝派遣十三道監察御史去往各地巡視和考察,送類監察御史稱為“巡按”。巡按作為中央官員監察地方,可敏銳地發現中央和地方的時政利病,為維護中央集權、澄清地方吏治做出過較大的貢獻。巡按不隸屬於都察院,也不受制於中央其他機關和地方官員,是由皇帝直接遣派、飄徙,批閱巡查報告等,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中央機關對巡按的控制,同時,巡按監理地方監察、人事、司法等權因而得到地方官員的追隨,這些制度設計保證了巡按相對獨立的監察地位。

古代的“紀檢巡視組”之明朝巡按制度

一、明朝巡按制度的產生

明朝巡按制度吸取了前朝的經驗教訓,將“巡視”和“考察”兩種型別的職位合二為一,賦予了巡按監察、人事、司法等多項權力,對地方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1、明朝巡按制度的發展

明朝建立之初,對地方的監察,更多地寄命於提刑按察司。按察司擔負著地方腔察的主要任務。然而,太祖對常巧地方的按察司能否充當好朝廷“耳目”角色一直持懷疑態度,因此他又時常派公侯或者大臣出巡。

《明史》有云:“明官制,沿化唐之舊而損益麼。”明代巡按制度就繼承於西漢的刺史制度。明代巡按制度的確定還吸取了漢朝的經驗,巡按“位卑職重,與漢之刺史相似”,借鑑了其小制大、卑臨尊的監察體制但有有所改進。

古代的“紀檢巡視組”之明朝巡按制度

2、巡按的選拔

明朝巡按制度的不斷髮展和完善階段是從永巧到成化年間。巡按御史的選拔極其嚴格,不但對出身、品行、實際政績方面有要求,甚至關於年齡、體質等也有標準,此外還有一些限制和禁止性條件。

巡按是治官之官,對巡按品行的要求甚高,同時,有歷事經驗、實際政績也是一條重要的選拔標準。透過實際歷練,巡按可桐悉奸弊,熟悉民情,巡視時駕輕就熟,可更有效地完成監察工作。

此外,巡按要求身體健康,罷飄巡按的原因之一就是“老疾”。禁用新仕人員是明代巡按任職的定製。另外,比較強調的禁止性規定還包括:不可用吏、禁用教官、禁用部曹等。

隨著巡按制度的不斷完善,巡按巡視活動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巡按很快成為地方主導勢力之一明中期,重內輕外的風氣越來越盛,由於巡按是“代天子巡狩”,受到中央倚重,權力逐漸增大,地位逐漸提高。

古代的“紀檢巡視組”之明朝巡按制度

3、

巡按制度的頂峰

明朝巡按制度達到頂峰是在弘治到萬曆年間。

孝宗時巡按獲得了對布政司官、按察司官的考察權和舉劾權。此後,關於巡視所在地所有大小官員的考察,巡按都可作出考語密封送至吏部。此外,並治後,巡按還獲得了軍政、行政、司法方面的權力,在地方可謂是一家獨大。

巡按本身是監察官,又獲得了軍政、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權力,屯品巡按在地方的地位已不可同日而語。這在巡按與地方司相見禮儀的變化中就可見端倪。起初,如果布按二司長官來見御史,布按司官坐左邊,巡按坐右邊;如果巡按來見布按司官,巡按坐左邊,布按司官坐右邊。御史與地方司在禮儀座次上是平等的,“慮其秩卑而為方面官所壓,固令與都布按三司分庭抗禮”?這是出於朝廷小制大,中治外的考慮。

當指揮、運使、運同、知府、知州回答巡按的問題時,不允許行跪拜禮。但是,隨著巡按權力的增長,地方影響力不斷提高,原有的禮儀規範被打破。為了防止巡按在地方擅作威福,朝廷頻頻出臺各項規定來限制其發展。

到明末慕宗、思宗兩朝,巡按的巡視活動走到了沒落階段,試圖運用巡按強化對地方管理巡按巡視制度也廢弛了。隨著明王朝的滅亡,曾經輝煌一時的巡按也告別了歷史舞臺

二、明朝巡按巡視的內容

古代的“紀檢巡視組”之明朝巡按制度

巡按出巡是皇權在地方的延伸和象徵,因此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等事無鉅細,無所不查。

1、

巡按督查地方人事

督查地方人事是巡按巡視期間最主要的一項檢查內容。為了對官員的升遷罷魏提供依據,淘汰不合格的官員,明朝實行考滿與考察相結合的雙重官吏考核方式。考滿是對官員從入仕起所有履職情況的考核,年稱為“初考”,六年稱為“再考”,九年稱為“通考”,每九年為一個週期。

考滿根據官員為官表現分為“稱職”、“平常”和“不稱職”的上中下等。

考察則是對明朝中央和地方所有官吏的考核。考察根據考察物件的不同分為“京察”和“大計”,京察顧名思義,就是對京官的考察,每六年舉行一次;大計是對地方官的考察,大計之年是朝觀之年,每三年舉行一次,由撫按官配合按察司將全省官員的表現造冊上報。考察官吏對地方社會的發展尤為重要。

對於地方官員貪贓枉法,翫忽職守,甚至結黨營私或者學術不術,巡按可行使糾劾權。糾劾官邪是巡按的本職工作。由於官員的品級不同,巡按所採取的糾劾方式也不同,可直接處理六品以下的官吏,六品上需向朝廷上書,請求裡帝懲處違法官員。

古代的“紀檢巡視組”之明朝巡按制度

2

、巡按監理地方司法、軍政

監察御史巡按地方,有權受理地方的軍民詞訟。地方有司官素質的好壞及法律水平的高低,對地方司法至關重要。有司如果通曉律令,斷獄就可能較為公允。巡按在巡歷地方時,有檢查地方官法律水平,督促其提高的責任。

洪武初,曾詔內外風憲官以講讀律令一條考校有司。《憲綱條例》明確規定:“凡國家律令並績降條便事理,有司官吏須要熟談詳玩,明曉其義。監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處,令其講談。或有不通曉者,依律究治。”

巡按到達地方,首要工作就是審錄罪囚。審錄罪囚是對己經結案的案件進行復核,這是為了配合整個都察院每立年全國審錄罪囚工作的巧展而進行的。在兩京,審錄罪囚是由司禮監、守備官會同三法司共同審錄;地方上則遣刑部郎中、大理寺正和巡按配合完成。蘭方合作共事,巡按是主要負責人,巡按主於執法,部臣主於寬恩。

為了維護專制主義皇權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明朝統治者不斷加強對軍隊的監控。有明一代,巡按自始至終都擁有軍事監督權,監軍是巡按巡視地方時的一項重要內容。自明中葉起,隨著巡按權力的逐步擴大,巡按獲得了部分軍事指揮權,參與、甚至指揮軍中事務。

除上內容外,巡按還要完成臨行前皇帝交辦的其他案件,主要包括審問職官案件和執行少量重要刑罰。巡按可自行決定審理六品下非軍職官員的案件,可親自審問上告按察司官及申訴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的案件,還可奉旨審問五品上非軍職官員、府州縣官和軍官案件。

三、明朝巡按制度的利弊

古代的“紀檢巡視組”之明朝巡按制度

明朝前期,布政司、按察司和指揮司三司鼎立,憑藉彼此間的制約牽引形成合力,共同治理地方。在此之中,巡按的作用難充分發揮,對地方的影響相對較弱。至明中後期,朝廷為了加強中央集權,不斷強化撫按二官的權力,幫助撫按成為地方上兩大主導性政治力量。地方三司權力受到撫按的擠壓,職能難以充分發揮,機構也無法正常運作,巡按對地方的影響日益凸思。

1、

巡按巡視活動的積極影響

巡按擁有考察官吏、糾劾官邪的權力,對於廉潔奉公的官吏,巡按要及時向中央朝廷回報,使其得到勉勵嘉獎;對於那些貪贓害民的不法官吏,巡按御史則發奸摘伏,毫不姑息。巡按掌握地方監察權和人事權,由於與地方利益牽連較少,因此在整巧地方吏治方面大有作為。

在明代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的情形下,除各類地方官員外,包括王侯勵爵、鎮守中官、武將及豪強惡霸等地方勢力也是盤根錯節。巡按在與這些地方吏治惡性因素抗衡方面也發揮了很大的作用。

巡按通曉律令,往往能釋疑案,平冤獄,辨明曲直,得到皇帝的嘉獎。難能可貴的是,巡按在審錄罪囚時,並不以興獄邀賞,而是能尊重事實,依法辦案,細緻入微。另外,巡按長期接待民間詞路,十分了解現行法律存在的弊端和漏洞,經常提出完善地方法律,規範司法秩序的建議。

古代的“紀檢巡視組”之明朝巡按制度

2、巡按巡視活動的消極影響

明代吏部和都察院對地方官的考察、考滿主要依賴於巡按,尤其是吏部對官吏的管理和升遷都以撫按的考語為準,可見巡按的考語對地方吏治及官員的升遷極其重要。但終明之世,巡按考察不實、填注考語失實的現象始終存在。技種情形在明中後期円益嚴重,巡按考語辭華而不實,言語含糊,沒有指陳實績,干擾了吏部和都察院對地方官吏的考察。

既然考察不實,那麼舉劾不公的現象就難以避免。巡按以偏劾全、詢情濫舉的情況不在少數。巡按舉劾不公主要有兩種表現;一是違反《憲綱》的要求濫舉劾。二是不辨賢愚,舉劾全憑個人好惡。

舉劾權是巡按最重要的職權,對地方政治有很大的影響,如果巡按濫用舉劾權,善不舉而惡不糾,給地方社會造成非常惡劣的後果。首先是不能保證地方官員的素質,舉劾失當就達不到獎善懲惡的目的,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的官員得不到嘉獎,抑制了他們的積極性,"有道之,不得行其志,而又蒙其汚,固有高飛深逝之想,而不巧就其職"?。更為嚴重的是造成官場誰媚之風盛行。

總結:

明朝統治者本想透過設定巡按來加強中央集權,鞏固地方統治,達到長治久安的目的,最終卻未能如願。“打鐵還需自身硬,正人必先正己。”巡視工作的成效取決於巡視工作者的素質和能力。明朝巡按制度的興衰表明,高素質的巡按是保證巡視激濁揚清、整訪地方吏治的關鍵;而貪贓枉法的巡按不僅難保證監察效果,甚至敗壞了地方風氣。巡視工作作為一項具有很強政治性、政策性、業務性的工作,必須耍有一支作風優良、紀律嚴明、素質過硬的巡視隊伍以確保巡視工作的巧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