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朝廷,是如何迎接和管理來自海外的各國使臣的?

與宋朝發生對外交往的海外國家分佈在亞洲、歐洲及非洲。由於海上航路和對外貿易的發展,東亞、東南亞、中亞國家與宋的交往逐漸增多,構成了入宋朝貢的主體。

接待外國使臣的禮遇是朝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歷代中國統治者按照本國設立的等級次序迎接和管理來自海外各國的使臣。

宋代朝廷,是如何迎接和管理來自海外的各國使臣的?

“外邦人只能按中國的條件與中國交往”不加異議地遵守宋政府規定的禮儀制度,方能被納入其朝貢體系。

一、抵京前的禮節禮遇

為了便於劃分使臣的等次和收集異邦資訊,宋朝建立了外國使臣問詢制度。

1.入境禮遇

外國使臣入境時須攜帶本國表章,即使臣身份的證明;《宋史》有載,日本國派遣使臣來宋朝貢,因“不持本國表,詔卻之;”入境後,掌管接待的地方政府便會“具錄國號、人數、姓名、年甲及所貢之物名數申尚書禮部、鴻臚寺”。“其緣路州往來待遇如禮,並預知相關報。仍各具到、發日時及供張送遣館設之禮申本寺。初入貢者,仍詢問其國遠近、大小強弱與己入貢何國為比奏”。

鴻臚寺也會向入京的外國使臣問詢其國的風俗習慣、至宋的距離,並且繪製有關地圖和人物肖像等,這些資料還要送至史館存檔。宋朝的問詢制度一舉多得,既可以方便官員從使臣處獲得境外資訊,又可以合理地將入貢使臣劃分等次、便於安排接待禮儀。問詢制度體現了宋朝探求域外資訊的積極態度。

此制度在兩宋時期得到了較好的貫徹實施,是宋朝全面、準確地收集海外各國資訊的重要途徑之一。

宋代朝廷,是如何迎接和管理來自海外的各國使臣的?

基本的登記手續完成後,地方州縣會將使臣安排至當地的外事館釋。北宋時期,地方市舶司已經設立涉外館驛,專門用來接待入宋朝貢的使臣。《宋會要》有載:“昨自興復市舶,已於泉州置來遠驛與應用家事什物等,並足定犒設饋送則例,及以置使臣一員監市舶務門,兼充接引幹當。”由此可見,

地方政府的外事接待規定已相對規範、完善,涉外館驛內設施齊全,有專門人員負責對使臣的迎接和宴請。特別是市舶司的外事職能較唐代時有所擴充套件。

2.赴京途中的禮節禮遇

外國使臣離開入境州縣後,由專門的押伴官護送其抵達京城。押伴官制度是宋朝朝貢制度的特色之一。這種任命專職人員陪同使臣入京的方式既是一種外交禮遇,同時也便於加強對海外使臣的管理和約束。

押伴官是將外國使臣由入境地點護送入京的臨時性官吏,由中央政府直接派遣。

還有與之對應的送伴官,負責護送使臣出境,一般由原護送官吏繼續擔任。根據往來國家的禮遇等次,押伴官的派遣規格也有所區別,

例如遼、金這種實力相當的政權,宋廷會專門派遣接伴使和接伴副使;海外國家則是押伴官。

宋代朝廷,是如何迎接和管理來自海外的各國使臣的?

為體現“懷柔遠人”的大國氣度,使臣途徑的市舶司、州縣及外事館驛均會盡力滿足各國使臣生活上的需要。

大中祥符七年,宋朝在接待交趾、占城、大食、闍婆、三佛齊等國時,真宗詔曰“所在遣使臣伴送赴京,郵傳共億,務從豐備”。

政和年間,福建市舶司曾上表朝廷:“諸藩國貢奉使副、判官、首領所至州軍,乞用妓樂迎送,許乘轎或馬,至知通或監司客位候相見”。宋政府為使臣提供的種種優厚待遇,表達了朝廷招徠遠人的意圖;不過,在禮遇有加的同時,宋朝對外國使臣的防範之心卻與日俱增。如《慶元條法事類》中規定:“諸應乘遞馬而闕者,官司於城市有馬寺觀、公人、民庶輪僱。

應差遞鋪鋪兵而闕者,差廂軍;若無馬鋪而通水路者,差人船;無廂軍及人船者,和僱”由上例可見,宋政府對外國使臣禮遇豐厚的同時也時時防備他們對本國不利,比如,

入京途中使臣不能租賃或購買馬匹,地方駐軍參與護送等都是朝廷對外邦懷有警戒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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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京後的禮節禮遇

禮法結合是古代中國法制的一大特點,禮是儒家文化的集中體現,是宋代法律所蘊含的思想內涵。經過上千年的演變,禮被確立為一種森嚴的等級制度,是中國特有的治理國家的方式。

1.朝貢禮儀的發展

朝貢禮儀最早始於周朝的諸侯朝見天子禮,後逐步確立為少數民族政權和海外國家向中央政權稱臣示好的禮儀。

唐朝將賓禮確定為朝貢禮,制定了諸國諸藩朝貢的六項基本制度,為後續朝代朝貢禮儀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一般而言,外國使臣抵京後,鴻臚寺具體負責其朝貢活動的安排。根據國家實力的強弱、君臣等級的區別,所有貢使將按照宋廷的規定,大致要經過如下流程:遞交國書,清點移送所貢物品,朝見皇帝,參見有關的慶祝活動和接受宋朝皇帝的恩賞氣若同一天內有多個國家使臣要求覲見,

則按照等級排列覲見次序,首先是遼國、夏國,其次是高麗,再次是交祉,最後才是其他海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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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朝貢制度作為一種處理對外關係的方式,制度內容必然要適應不斷變化的形勢,宋朝的禮儀制度比較靈活,常根據情勢的變化而進行調整。比如:《宋史》中記載,按照宋朝的制度,外國君主和使臣來訪,

宋朝皇帝在內殿進行宴請,親近的大臣和刺史以上級別的官員都要參加宴請。

但實際的執行情況卻有所變化《宋朝事實》記載,北宋時,契丹、高麗、諸外蕃國來貢,唯獨契丹使可以呈國書入內殿,並在內殿接受宋朝皇帝的宴請,其他使臣遞交國書不得入內殿,在長春殿接受宴請。北宋初,統治者重北輕南,給予契丹使臣最高規格的禮遇也是迫於當時政治、軍事形勢的需要。

2.朝貢禮儀的變化

再有,宋朝與高麗之間往來的變化是宋朝朝貢制度適時調整的一個例證。建隆三年,高麗遣使來宋,正式與宋政府確立宗藩關係,兩國之間的朝貢活動自此拉開序幕。

元豐年間,出於聯合高麗抵抗遼夏同盟的考慮,宋對高麗國的待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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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萍州可談》中提到,“元豐待高麗人最厚,沿路亭傳皆名高麗亭”;不僅如此,神宗還命令頒佈“高麗交易法”,規定對高麗國王的回贈不用估價,以銷萬匹為準。

徽宗朝給予高麗使臣的待遇更高,將其等次升至國信使,享受最高禮遇,由樞密院進行管理,甚至押伴官員也改為“接送館伴”。

高麗使臣的待遇一躍與遼國同等,這是其他海外國家不曾獲得的殊榮。對於朝廷以如此高級別禮遇高麗,有些有識之士持反對意見,比如蘇軾。他在《論高麗進奉狀》,《乞禁商旅過外國狀》、《論高麗買書利害札子三首》等文中先後闡述了宋麗之間的利害關係,並列舉了過分抬高高麗朝貢地位的五大罪狀。南宋後,

由於高麗與金國相鄰,宋政府對高麗使臣表現出了極大的不信任,曾經授予高麗的高規格禮遇也不復存在了。

朝貢禮儀制度摻雜了過多的象徵性與禮節性的成分,政治、軍事、經濟等實力對朝貢禮遇的高低起決定性作用。

宋麗之間朝貢關係的變遷再次表明朝貢制度只不過是宋朝統治者治理國家,維護本國領土安危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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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朝貢制度中的賜封與回贈

對於在北方戰火中屢屢受挫的宋廷而言,更寄望於透過海外朝貢來壯大自身的國際影響力。宋朝對前來覲見的海外使臣在政治與經濟上都實行“厚往薄來”的原則,政治上的冊封大都華而不實、徒有其表,物質上的豐富回贈吸引了大量海外使臣頻繁入貢,

也讓宋朝的國家財政揹負上沉重的負擔。直至南宋時期,這種局面才稍加控制。

1.政治封賞

政治封賞是回贈的一個組成部分,宋朝統治者大多透過封賜外國君主或使臣一些空洞的頭銜來體現對海外各國的友好懷柔政策,以固定自己的宗主地位。

宋朝對外國君主和使臣的冊封帶有很強的等級意識,一般從國家的大小、強弱、與宋朝的關係密切程度等方面來決定所賜的品階。以高麗為例,高麗與宋朝的交往總體上比較密切,宋朝統治者也較為重視與高麗的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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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麗逢新王即位便會上表宋代皇帝,請求冊封。這種冊封的建立既確立了宋麗之間的宗藩關係,也是宋朝統治者展示自身區域主導地位的方式。例如:開寶五年,高麗遣使來貢,太祖賜“推誠順化守節保義功臣,進奉使內議侍郎徐熙加檢校兵部尚書,副使內奉卿崔郭加檢校司農卿併兼御史大夫“等。開寶九年,高麗又遣使節來宋,太祖封其主為“高麗國王”。

此外,宋朝還曾冊封交祉、占城、闍婆、三佛齊等國家的君主為“國王”

。可見,授予外國君主及使臣的這些華而不實的稱謂或官職,一是出於宋朝朝廷明確雙方的宗藩關係的需要,強調自身中華正統的地位;二也可以向國際社會宣揚本國懷柔遠人的和平友好態度。

2.回贈制度

宋朝對外國使臣朝貢物品的種類、多寡沒有過多限制,但對使臣的回贈卻有較明確的規定。宋朝對海外國家朝貢的回贈大體有三類

。第一類是“賜”。這一類是最普通的,主要是服飾、金銀等日常生活用品,為外國使臣參加朝見或宴請活動提供便利。第二類是“回賜”。即與貢物等價的賞賜。大體也是金銀、布匹等;第三類是“別賜”,宋朝皇帝以私人名義賞賜給使臣的禮物。宋代的回贈制度已經發展地比較穩定,就後兩種回贈具體實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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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賜實際上是“加價回賜”。北宋時期,朝廷遵循估價酬值的原則,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對貢物進行折價後,以抵償其價值。不過,

宋朝的統治者希望在海外各國面前彰顯地博物豐的氣度,通常在正常估價的基礎上有所新增,而且禁止抑價。

(2)別賜,即貢物折價以外的賞賜。通常是宋朝皇帝賜予來貢國王及其使臣的私人物品,是無償的。這些物品通常包括貴重衣物、金銀器或裝飾品。如:開寶年間,賜交趾使臣金帛、香藥;天聖六年,給賜三佛齊使臣“渾金帶”,紹興七年,賜三佛齊國王鞍馬、衣帶、銀器等。南宋時期,國力衰退,前來朝貢的國家也大大減少,主要的活動基本集中在高宗、孝宗兩朝。

同時,朝廷更多地關注海外貿易與市舶司的發展,朝貢逐漸被冷落。

(3)對回贈的限制。

盲目無度的回贈帶給宋代財政沉重的壓力,北宋中後期、南宋時期,中央政府透過壓縮朝貢人數、控制所貢物品數量等方法間接地限制回贈

。對使團人數的控制和貢物的管理下文“朝貢的限制”中詳述,此處以一例說明:對於于闐國的入貢,宋朝規定只有于闐君主的表章和貢物可以入京,使臣人數不超過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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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宋朝為防止於闐利用進貢的乳香謀取暴利,禁止進貢乳香;還規定“于闐國進奉人到闕不得過一百日”等。這些規定對控制回贈支出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不過,上述規定對於高麗、交祉這些與宋朝利益攸關的國家,並不完全適用。可見,

經濟因素並不是最終決定回贈制度的唯一因素,一種制度的具體實施情況常常是政治、經濟多種要素相互影響的結果。

雖然兩宋的影響力已遠不如盛唐那樣惠澤四海,但是宋朝統治者維護華夷秩序的主觀意願依然存在。

當海外使臣一次次臣服於腳下,他們從中獲得光被四表、異邦慕化的自豪感與認同感,體會著華夏主宰無以倫比的崇高。

因此,回贈制度的確立,首先是重義輕利的儒家思想在朝貢制度上又一體現;其次,宋朝統治者作為宗主國的自豪感與優越感在厚往薄來的回贈中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釋放,再次,

北宋後期與南宋時期對回贈的限制反映了宋朝統治者義利觀的改變,在朝貢上採取了更加務實的態度。

宋代朝廷,是如何迎接和管理來自海外的各國使臣的?

結論

綜上所述,宋朝是中國古代一個特殊而重要的歷史時期。

唐朝開創了封建社會對外交往的巔峰,其拓展的對外交往格局為宋朝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宋朝的對外交往範圍比唐朝更加廣泛,涉外事務更加複雜。面對此種情形,宋朝統治階層重視運用法律的手段來治理國家,強調法律制度在處理涉外事務上的重要性,認為法律制度應因時因人而異,順應時勢的變化。

因此,在外國使臣管理制度方面,宋朝並不是簡單承襲唐朝優秀的法律成果,而是根據自身實際構建了更加完備的法律體系,囊括的內容更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