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宋代女使法律地位提高的原因

宋代女使的法律權利得到多方面的保障,法律地位明顯提高,和唐代婢女呈現 出迥然不同的特點,可以說宋代女使的法律地位在整個婢女制度的發展過程中都具 有獨特性。女使在宋代呈現出的特徵,一方面深受宋代社會大變革和經濟大發展的 推動,另一方面也受到女使身份的變化以及“女性”性別因素的影響,下文就宋代 女使所處法律地位的原因展開具體分析。

社會階級調整對女使法律地位的影響

對於統治階級方面,庶族地主階層不斷髮展和壯大,門閥貴族的衰亡為庶 族地主的上升留出了空間,隨著科舉制度、賦稅制度以及僱傭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 發展,門閥貴族最終被庶族地主階級取代,庶族地主階層處於了統治地位。宋代對 女使在人身和財產的保護,體現了新興庶族地主階級掌握政權後帶來的社會進步。宋代官婢女制度的衰落加速了良賤制度的 消失。

探析宋代女使法律地位提高的原因

宋代基本上改變了秦漢以來將戰俘作為婢女的傳統,儘管宋代依舊戰爭頻繁, 但在史料中很少見到將俘虜作為婢女的記載。同時,將罪犯罰沒為奴的制度在宋代 逐漸產生了變化,雖然仍存在著將罪犯“配隸為婢女”的記載,

事實上,這種“配 隸”是一種將罪犯發配到邊疆軍隊進行服役的刑罰措施,並沒有剝奪罪犯在法律上 的良民身份。將罪犯及其家人罰沒為婢女的記載基本上都是發生在北宋時期,到了 南宋基本上沒有了類似的記載。至於良賤制度具體在宋代何時消失,學界並沒有明 確定論,但是可以確定的是,隨著宋代社會階級結構的調整,影響整個中古時期的 良賤身份制度在宋代消失了

與此同時,宋代對於官員特權階層的權力進行限制。宋代的統治者吸取唐代藩 鎮割據的教訓,大力強化中央集權,一方面,大力選拔文官,重文抑武;另一方面, 對官員階層的特權進行壓制,朝廷將官員的權力收歸到中央。

宋代官員在特權待遇 上相比於唐代呈現出萎縮趨勢,官員脫去貴族蒙蔭的色彩,更多的是作為一種“職 業團體”存在。官員在刑事犯罪時會被降官、貶官或者是受到處罰,這對官員來說 是一種威懾,對處於社會底層的女使來說是一種保障,宋代史料中就有許多官員在 侵害女使權益時受到處罰的記載。

探析宋代女使法律地位提高的原因

處於社會上層的官員的權力受到限制,處於社會 底層的女使的地位得到提升,宋代社會各階層之間法律地位已經不像唐代那樣差異 懸殊。

女使和良民、官員階層之間或許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存在著差異,但是在法律 地位層面,三者之間的差距明顯縮小

經濟制度改革對女使法律地位的影響

宋代女使的法律地位變化與唐宋間土地政策及賦稅制度改革密切相關。

唐初, 社會整體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商品經濟受到抑制,以均田制為主的等級土地制 度適應於唐初的社會背景,土地的所有權被牢牢掌握在門閥士族的手中。

均田制度 下的土地需要大量的勞動力,以婢女為主體的底層勞動者被緊緊限制在與土地的依 附關係上,不管是門閥貴族的身份還是底層勞動者的身份都具有穩定性和世襲性的 特徵,這也導致了社會不同等級身份階層的固化。

唐代中葉後,社會生產力發展加 快,商品經濟繁榮,土地流動性加快,特別是在安史之亂爆發後,唐代的均田制遭 到全面破壞,土地被推向買賣市場,土地流轉和土地兼併成為社會常態。

探析宋代女使法律地位提高的原因

宋代為了發展經濟,土地政策較為寬鬆,田宅土地有錢則買、無錢則賣,一塊 土地常常幾易其主,地主喪失了對土地所有權的穩定擁有,婢女等底層勞動者和土 地的依附關係也隨之減弱。

地主無法長時間佔有某塊土地,婢女也很難終身依附於 固定的家庭,難以長時間在某塊土地上勞動。地主與婢女身份的固定性和穩定性被 打破,土地流動性的加快間接促進了婢女的流動,地主難以永身佔有婢女供其役使。

此外,隨著土地所有制度的變化,大量的破產小農成為了租佃農民,而並非像過去 那樣為了生存而自賣為奴,限制了婢女的來源。從唐代中後期到宋代的土地制度改 革,不僅為社會發展帶來了經濟效益,而且更重要的是破壞了舊的階級關係和身份 等級制度。地主階級由身份世襲的門閥貴族轉變成了庶族地主,婢女階層對主人的 人身依附關係極大減弱,成為受僱傭的自由民。

此外,稅收制度的改革也對女使法律地位的變化產生了推動作用。

隨著均田制 和租庸調製的破壞,統治階層失去了對土地的控制,經歷安史之亂後的唐王朝綜合 實力急速下降。為了維持朝廷的統治以及獲得穩定的財政來源,德宗時期,丞相楊 炎頒佈了“兩稅制”。學界大多是討論“兩稅制”的財政意義,但是在筆者看來, 賦稅制度的改變也對婢女制度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探析宋代女使法律地位提高的原因

唐代的家庭屬於大家庭模式,奴 婢雖然被視為財產,但其作為統治階層控制下的屬民,掌握婢女的數量具有政治和 軍事意義,婢女被列到主人的戶籍中。推行兩稅制之前,婢女的數量對主人所繳納 的賦稅多少影響不大,反而擁有的婢女越多,生產力就越高,就能給主人創造越多 的價值。

推行兩稅制後,婢女像田宅、土地一樣需要納稅,作為資產的婢女在賦稅 中佔了很大的比例,官府根據地主擁有的婢女數量判定戶等,婢女的數量越多,需 要繳納的戶稅越高。

同時,官員階層不納稅的特權被取消,那些擁有大量婢女的官 僚們需要衡量婢女帶來的經濟利益和需要承擔的賦稅負擔,面對擁有婢女所帶來的 沉重賦稅負擔,官僚地主們主動減少擁有的婢女數量,當時社會有許多主動將婢女放良的現象發生。

“兩稅制”是岌岌可危的唐王朝為了維繫統治而頒佈的“斂財” 手段,沉重的賦稅讓民眾苦不堪言,卻“陰差陽錯”地推進了婢女群體向自由民的轉變。

宋代之前的婢女主要體現的是奴隸制的成分,宋代的女使

則更多地體現了商品經濟下的僱傭關係,如果可以拋去女使在受僱傭期間與僱主間 的不平等關係不談的話,女使幾乎可以近似於近代僱工,法律地位明顯提高。

探析宋代女使法律地位提高的原因

司法審判對女使權利的保障和救濟

宋代的社會環境和時代背景下促進了女使法律地位的提高,法 律和現實層面往往不能等同,

當社會實際生活中女使受到侵害時,需要司法層面進 行保護和救濟,其中司法官員便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宋代的官員大多是出身於寒門的子弟,相較於門閥貴族,他們對底層弱勢群體 更具有憐憫心和同情心,更關注社會底層百姓的利益。那些女使糾紛案件的處理結 果體現了法官對女使的體恤和關懷,法官的審判不僅 使得女使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而且切實為女使的生存、養老等一系列實際生活問 題上作出人性的考量。

這些透過科舉考試選拔出的官員在審判案件的時候不僅具備 高度的法律素養而且更加具備人文關懷精神,他們能夠在參照法條和嚴格按照審理 程式的基礎上,同時做對具體案情做出更多的思考,也使得處於社會底層的女使群體在面對訴訟糾紛時其合法權利得到法律保障,並且在法律條文沒有明確規定時獲 得某些“額外”的優恤和關懷。

女使的“女性”身份對其地位的影響

對女使的法律地位要辯證看待,儘管女使階層整體上的身份和法律地位相對於 唐代有了明顯提高,但其作為實際社會生活中的個體,其地位往往因為個人境遇的 不同而呈現出複雜的面相。

探析宋代女使法律地位提高的原因

結語

宋代女使法律地位提高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宋代社會進行階級結構調整,庶族

地主成為新統治力量,身份等級制度被沖淡,女使由賤民成為了良民。

唐末到宋代 進行的一系列土地及稅制改革,使得婢女的人身依附性大大降低,甚至有些地主為 了減輕賦稅壓力主動將婢女放良。商品經濟的發達刺激出對勞動力的巨大需求,大 量下層婦女成為女使,呈現出職業化趨勢。

當女使出現訴訟糾紛時,經過科舉考試 選拔出的官員不同於之前門閥貴族控制下的官府,他們更熟悉法律條文,具有較高 法律素養,能夠對案件依法審判,並在司法審判中對處於弱勢群體的女使更具有同 情心和憫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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