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強調,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為謹慎

我是原創作者認真仔細你就是勝者,專注歷史文章創作。

唐太宗強調“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為謹慎。從北魏法到隋代法,都有死刑執行的法律規定。隋煬帝違反了這項法律,濫殺無辜,後果非常嚴重。貞觀元年,唐太宗對朝臣強調“死不可再生”,主張“用法務在寬簡”。據《大唐新語。持法》記載,一次,唐太宗到大理寺提審死囚人犯,其中有一名是被大理寺卿唐臨判處死刑的人犯,“嘿而無言”,表示認罪伏法。而其餘十幾名死囚是唐臨前任所判處的,個個“稱冤不已”。太宗問他發生了什麼事,死囚回答說:“唐卿斷臣,必無枉濫,所以絕意。”為此,唐太宗讚美唐臨說:“為獄固當若是。”至於死囚“五覆奏”,則與唐太宗錯殺張蘊古一案有關。

唐太宗強調,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為謹慎

過據記載,貞觀五年,大理丞張蘊古的鄉親李好德因“言涉妖妄”,詔令拘繫入獄,備案審理。蘊古上奏太宗,說李好德平時患有癲瘋病,胡言亂語,依法不當論罪,太宗准予對李好德寬免。張蘊古私下將太宗的旨意密告李好德,“仍引與 博戲。”侍御史權萬紀上奏彈劾張蘊古,唐太宗在盛怒之下,下令將張蘊古斬首於長安東市。行刑後,唐太宗發現張蘊古雖然犯法,但罪不至死,對自己怒殺張蘊古很是後悔,便對宰相房玄齡說:“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鉅細,鹹當留意。

唐太宗強調,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為謹慎

今不向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粥?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此,唐太宗下詔書說:“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從此,死囚五覆奏成為法律上的規定。詔書又說:“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具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張蘊古於武德九年十二月,曾向唐太宗上《大寶箴》,以“聖人受命,拯溺亨屯,故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進諫,深受唐太宗嘉獎,並提拔他擔任大理承。

唐太宗強調,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為謹慎

唐太宗從錯判張蘊古死刑一案中吸取教訓,做出了凡判處死罪必須五覆奏的法律決定據《資治通鑑》卷一九三記載,貞觀五年十二月,唐太宗對侍臣說:“聯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蓋欲思之詳熟故也。而有司須更之間,三覆已訖。又,古刑人,君為之徹樂減膳。朕庭無常設之樂,然常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百司斷獄,唯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其間豈能盡無冤乎?”

唐太宗強調,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為謹慎

為此,唐太宗於同月丁亥日下達制書,制書說:“ 決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進酒肉,內教坊及太常不舉樂。皆令門下覆視。有據法當死而情可矜者,錄狀以聞。”制書下達並付諸實行後,“由是全活甚眾,其五覆奏者,以決前一二日,至決日又三覆奏;唯犯惡逆者一覆奏而已。”群唐太宗為認真落實死囚 五覆奏法律,一再告誡臣下要認真執行。據記載,貞觀五年,詔曰:“在京諸司,比來奏決死囚,雖雲五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審,五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及自今後,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三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

唐太宗強調,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為謹慎

唐太宗對司法部門和官員把五覆奏流於形式的作法很是不滿,提出指責,並做出“三日中五覆奏”的法律規定,杜絕“雖雲五覆,一日即了”現象的發生。唐太宗認為只是在時間上做出規定還不夠,因而又“手詔敕日”:“比來有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門下省復,有據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錄狀奏聞。”

唐太宗強調,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為謹慎

《唐律疏議》對違犯死囚覆奏法律的司法官員,根據不同情節做出予以徒刑或流刑的處分。這些法律規定,顯然是從隋煬帝“不待奏聞,皆斬”等酷刑中吸取教訓有關,而錯殺張蘊古一案,亦是推動唐太宗做出上述法律決定的動因之一。這一切,無疑有助於減少冤錯案件。

宣告:圖片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絡作者刪除,歡迎大家關注認真仔細你就是勝者。

本文由認真仔細你就是勝者個人觀點,謝謝大家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