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設有一項權力,實用性極強,使皇帝心神不定

明朝有一項獨特的權力叫作便宜權,它有兩項基本職能,一是可以在職權範圍內辦理各種政務的時候有較大的自主權;

而是可以擁有較大的專斷權力。由於便宜權的性質,在處理突發事件的時候往往在短時間內有奇效,所以常常應用於明代各方事宜中。

根據王小崗在其《明代便宜行事規則研究》中整理,大致可分為整邊、剿寇、治河賑濟、撫民、理鹽、考績等方面。

其中整邊和剿寇二項中,便是最常見的軍事領域中的便宜權。明代軍事領域的便宜權下賜,最早體現在地方上的最高軍事指揮的官職之中,從最初的地方總兵發展到後來的督撫制度,到了明代中葉,出現了便宜權開始依附於信物上,較為代表性的就是旗牌。

明朝設有一項權力,實用性極強,使皇帝心神不定

一、明初將領

元末群雄並起,明太祖朱元璋最後問鼎中原。

太祖在建國伊始,朝廷正值變革之際百廢待興,無論是財政管理還是軍事征討,有很多事情亟待處理,可謂內憂外患尚未平定,所以朱元璋常常下放便宜權給各級官員,以免誤事。在征討的過程中,由於戰事緊急,朱元璋也會將便宜權下放給將領,最早可見於征討張士誠的過程中,朱元璋賜徐達以便宜權:“上遣使諭達,新舊二城自度可否,以便宜處之。

其未下諸城,宜乘勝進取”。除此以外,朱元璋不僅多次給予徐達便宜權,還將便宜權給予征討其他地方的將領。

如洪武十五年,遣使宣諭給正在討伐雲南等地的傅友德、沐英二人:“凡此數者,朕所見大概,萬里之外,豈能周知?若便宜,則在將軍等自處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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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賜將領以便宜權的狀況,雖然從朱元璋去世後有所減少,但仍有不少的記錄,如永樂六年徵交趾時:“大軍及境,率先歸順討賊撫民預有勞績,總兵官新城侯張輔以便宜授職”,可見明初為了能夠快速得到邊境地區的臣服,除了可以便宜作戰以外,還可以讓總兵便宜授職給降民。

宣宗時期,朱瞻基給予將領以便宜權的記載也不少。

如赤城指揮同知方敏上疏請私置關防:屯兵缺農器,欲令往北京及大同置辦,須至開平衛給文憑,緣路出獨石之外,虜寇出沒,往復為艱。臣擬自置私記關防,立號簿給批為照行在。關防本來只能由兵部下放,私置關防乃是大罪,所以不少官員反對,而宣宗卻同意了方敏的建議:“上曰:邊境事或有重於此者,使守將得從便宜則緩急可行其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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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宣府總兵也因赤城頻遭遊牧民族騷擾,於是上疏請求調兵,宣宗也同意並回復:“遂敕廣等曰,朕以邊務付爾事,有便宜從爾斟酌,但宜審度,務保十全”。可見,既是官員身份的證明,又能代表官員行使權力。有此關防的蓋章才能讓官員的命令或上疏具有合法性,具有行政效力;

同時又能夠使官員的職權得以完整,但不具備便宜權。

宣宗之後,漸漸由中央派遣官員對地方視察,即行督撫之責,原本的指揮使、總兵等將領的自主權縮小,需要受朝廷派遣的官員節制。

如英宗時期,兵部尚書王驥受朝廷派遣三次征討麓川,朝廷為了讓王驥儘快平叛,決定給王驥以便宜權:“敕書內該載不盡者,悉聽爾等從長計議,便宜處置,具實奏聞”。自此,英宗後期對於便宜權的賜予也逐漸向這些朝廷派遣的官員上傾斜,很少給予總兵等將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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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撫明代的御史

為了發揮其監察地方的作用,從巡按御史到督撫,常常與便宜權的關係非常緊密,而與軍事領域關係最近的就是督撫之職。

督撫官職的出現比較晚,但督撫的職責卻出現得很早。趙現海在其論文《明代九邊軍鎮體制研究》中,集史學前輩眾家之長,將督撫制的由來敘述的較為清楚:巡撫的設立是為了朝廷對地方上整飭軍務、加強後勤管理、節制三司之用;而總督則是巡撫軍事化的結果,到了晚明時期,以九邊軍鎮均設總督,權力凌駕於巡撫之上。

督撫二職中,巡撫多由朝廷所派文官擔任:“以後漸遣尚書、侍郎、都御史、寺卿、少卿等官巡撫各處邊腹,事畢報命,即停不遣,其名或雲巡撫,或雲鎮守”。巡撫之職曾反覆設罷,“天順元年,以總兵官石亨言,盡革天下巡撫。及亨敗,復設如故。

至正德二年十一月,劉瑾亂政,取回天下巡撫官;瑾誅,復設如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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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巡撫地方並無掌軍之權,但後來朝廷往往加提督軍務或參贊軍務之權,名義上為以文協武,實則為了牽制地方總兵等將領。

在此基礎上,就需要加便宜權以節制諸將。如王小崗在其《明代便宜行事規則研究》中所敘述的憲宗初登基時給予四川巡撫汪浩便宜權剿寇,以及後來賜遼東巡撫彭誼、大同巡撫鄭寧以便宜權整飭兵馬等事,皆可看出自巡撫的職權包含對地方的軍事活動的管控時,朝廷為求安穩,便下賜巡撫以便宜權節制。

此外,不僅對軍事活動有便宜權,在一些時期巡撫還有便宜軍法之權,如嘉靖時期:“貴州銅平等司,及湖廣鎮草諸苗復叛,廵撫王學益條陳經畧事宜,一嚴軍令,言貴州官軍任戰者少各上司目兵亦緣征戍頻繁,紀律漫弛,幸得以軍法便宜行事,庶可整齊”,也就是說,便宜權從行政權上升到了包含軍事法紀的裁判權。

進入到嘉靖後期,明代也進入到了頻繁的戰爭時期,而戰爭往往不僅限於一城一鎮,往往是一個區域,所以巡撫之職權逐漸下移,總督一職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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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早時亦稱總制,未成官職之時,是一種職權,直至上節所述英宗時期王驥以兵部尚書視邊,有明一朝“以總督軍務入銜”,自此後總督成為官職。相較於巡撫多由文官任職,而總督卻較為複雜,上至王侯勳貴,下至心腹宦官皆可任職。

有明一朝除太祖朱元璋外,歷代帝王都對宦官多少有所倚重。

在眾多行政領域中,宦官還曾一度在軍事領域中發揮過作用。

或以監軍之職用以充帝王耳目監察將領,受寵之時甚至充總督、提督,直接行使官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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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值得注意的是,有明一朝宦官雖曾執行過將領之職權,但朝廷卻對於下放過便宜權給宦官卻非常謹慎。

如王瑾、興安、曹吉祥等宦官皆曾統過兵,但皆未下賜便宜權,所賜者惟見於正德年間張永一人:命太監張永總制提督宣府大同延綏等處軍務……俱聽永節制……永因請凡軍前機務,悉聽便宜從事,違者先處以軍法然後奏聞,且請給勘合三百道,銀牌五百面,彩五百,以賞有功,皆許之。

總制提督,與總督無異,而一介宦官竟能領總督之職,行便宜之權,實為明代前無古人後無來者,所以只能視為特例。

總督之職本來有多項職責,管理包括整邊、剿寇、河道、漕運、鹽政等事,但仍以軍事活動為主,嘉靖後職權之高可以總攬一地軍政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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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記載之中,以總督之職後加便宜權的事例數不勝數,更曾在憲宗時為平兩廣之地的叛亂,與便宜權合二為一下放:“會廷臣推舉文武大臣各一員,假以總制便宜之權”。到了明代中葉以後,督撫成為了真正意義上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同時因為戰事頻發,其職權也愈發尊貴。

至晚明督撫之官員多兼掛都察院之銜,這從本源處就體現了朝廷擔心督撫行事不便,故從兼職入手,變相賜給督撫以便宜權,以督撫掛職都察院逐漸成為定製。

可以發現在軍事領域中的便宜權有兩個特點:一是僅對在地方上任職的、或由中央派遣去地方的軍者下賜,中央的官員一般不賜;

二是便宜權只對職權最高的官員下賜,明朝早期總兵節制地方軍權便下賜總兵,後期督撫節制總兵便下賜給督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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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便宜權充斥於地方官員的職權之中,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效率,把握戰機。但是往往官員有便宜之權卻不能擅用,小事可自主決定,大事卻仍需向朝廷請示。

尤其到了明朝中葉更是如此,因此便需要由朝廷再次下賜敕書、旗牌等物來完善擴充便宜權。

三、旗牌

在有明一朝的軍事領域中,便宜權除了間接融入官員的職權之外,朝廷也曾將便宜權附著在一些信物之上。

頒賜給所需官員用以行使便宜權,除了晚明的尚方劍,早在其之前便早就產生了旗牌這種蘊含便宜權的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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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牌之論,柏樺與李瑤在其《明代王命旗牌制度》中已幾近備述。旗牌之物原為明初將領統兵之用,直至天順五年出現了第一次與便宜權相近的描述:“仍命文臣一員監督,各給旗牌從宜排程”。此時旗牌的主要功能還只是統兵,直至正德年間,旗牌制度才與便宜權正式接軌。

正德十二年,南贛巡撫王守仁上疏:“假以令旗令牌得便宜行事”,而“兵部議請許之”。

自此,申請旗牌成為地方督撫向朝廷申請擴大自身便宜權的一種渠道,但這至明朝中葉為止,旗牌的權力還只停留在調兵遣將上。而在嘉靖年間,旗牌的權力除了便宜權外,開始有了專殺之權的雛形。嘉靖年間南倭北虜問題日益嚴重,曾有浙江巡撫朱紈等人向朝廷申請過旗牌,即求賜便宜之權,並逐漸擴大了旗牌的權力。

嘉靖二十七年,朝廷同意下賜給了朱紈旗牌以剿海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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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過程在劉曉東先生的《“服遠”與“治近”:嘉靖二十六年明廷的遣明使處置》中已近備述。最後朱紈卻自裁而亡,其罪名之一就是擅。但這種擅殺行為的過程和原因,與朱紈論罪之間的關係,在劉曉東先生看來是值得推敲的。

就是朝廷下賜旗牌的過程和賦予旗牌“便宜處置”的過程,是一個繁瑣且緩慢的過程。

當是時,朱紈已經緝拿了匪首和一些水寇,由於前車之鑑朱紈不能任之放虎歸山,但朝廷又不肯徹底放權,時局又不能允許拖延,所以才有了擅殺一事。這個過程正是體現了旗牌制度的複雜和侷限性。自此後,旗牌的權力稍稍有所提升。

嘉靖二十九年得以擁有軍法裁判權:“加總督京城九門官二員,用定西侯蔣傳、吏部右侍郎王邦瑞,給旗牌令以軍法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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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旗牌可以根據軍法定罪殺人,不用再向朝廷申請。棋牌的權力有所上升以後,又面臨著大數量、高頻率地使用危機。

根據柏樺先生的描述,嘉靖年間增加了四百副左右的旗牌,而到了萬曆初期,旗牌總數已經多達數千,朝廷也因此需要以一種新的信物來代替旗牌重新重權。

但有明一朝,旗牌並不單獨具備專殺之權,仍需搭配以朝廷頒發的敕書內容為依據,才能證明是否擁有專殺之權,而且從描述來看,所擁有的專殺之權也必須要依照律法而行。加之其所含有的便宜權也不過是調兵遣將之用,並不能衍生出對一方戰事總攬軍政大權的作用,可以說權力下放得還不夠徹底。

但旗牌在戰場上可以節制將領、誅殺不法之兵將,從效果來看,可以說正是尚方劍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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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

明代軍事領域中便宜制度的發展過程,其實是透過兩條線發展而來的。一條便是在地方軍事活動中,最高指揮官的官職變化,這個變化過程即:指揮使司——總兵——督撫——經略——督師——信物。

之所以有這樣的變化,宏觀上說是因為便宜制度自身的侷限性。

這種侷限性同樣體現在中央在管理地方上的矛盾之中,這種矛盾即因為從地方傳達到中央資訊真偽的判斷、抑或傳遞不及時等問題。

而因此導致中央對地方官員的不信任態度,而實際上又必須給予地方官員足夠的權力以處置應急事務,以免錯失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