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唐朝司法理論的思考,並且與時俱進提出七大建議!貞觀政要

開篇

最近一直在讀《貞觀政要》,偶然間看到了唐太宗提出的五覆法,故而特意學習了一下唐代的法律,學習完以後我結合所學提出七大建議用來經世致用!

我對唐朝司法理論的思考,並且與時俱進提出七大建議!貞觀政要

唐朝是古代王朝的頂峰,也是古代法治清明的時期!

貞觀四年(公元630年),全國斷死罪才二十九人。貞觀六年,唐太宗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詣朝堂,無後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

第一、經世致用:研究古代法律應該先研究禮樂制度,古人講禮法,先有禮,再有法,其中有借鑑意義!

唐朝做到把死刑犯放回家且全部如數歸案的情況,是中外的法律史上從未有過,且聞所未聞的事情,堪稱法律史上的一個奇蹟!而中國早在西周時期,就經常有畫地為牢,路不拾遺這種令今人嘖嘖稱奇的罕見淳樸的事情發生!所以我認為研究中國古代法律必須先研究禮樂制度,研究中國的孔孟學說中的德治思想!如此才能更好地理解古代法律!

我對唐朝司法理論的思考,並且與時俱進提出七大建議!貞觀政要

唐朝提出“天下之法”的觀念!

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家黃宗羲把中國古代專制主義的法律形式稱為“一家之法”。一家之法”與“天下之法”是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所謂“天下之法”,就是指法律至上的觀念,包括皇帝及貴族官員都應遵守國家公佈的法律,受法律的約束!

賞罰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寬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負天也。人臣有過,請罪於君,君有過,宜請罪於天。其令有司設藁席於 南郊三日,朕將請罪。”房玄齡等曰:“寬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百僚 頓首三請,乃止。

——志·卷四十六

第二、 經世致用:我提出研究古人天命觀,借鑑其精華,發揮其優勢,運用到我們當今社會治理上去!

古人有敬畏天命的觀念,所以即使是富貴之家也有戒慎,位高權重也有顧忌,古代皇權雖說至高無上,但是在皇權之上還有一個精神信仰,那就是天道法則,所以古人常講皇帝是受命於天,叫做天子,這都體現著古代社會對天命之學的敬畏!古人的信仰我認為主要有這幾點:敬畏天命,敬畏聖人之言,敬畏法律,敬畏祖宗,敬畏宗教神秘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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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完善司法獨立審判制度,保證司法公平公正!

唐朝五覆奏制度(五覆奏,自蘊古始也)

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因詔曰:“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五覆奏,自蘊古始也。又曰:“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

選自《貞觀政要》卷八刑法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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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復奏制度產生於魏晉南北朝時期,《貞觀律》前已有“三複奏”制度。唐太宗錯殺張蘊古以後,又增加了“五復奏”制度。張蘊古因為一時觸怒唐太宗,故而被一怒之下立即處決了,但事後唐太宗氣消了又後悔了,說蘊古雖然洩露朕言,罪狀很重,但是依據常法,罪不至死,朕當時一時在氣頭上,就說立刻處置,但是你們這些大臣竟然沒有一個勸諫的,哪有這樣的道理?因此下詔:以後凡有死刑,雖然明令立刻執行,但是仍然需要五覆奏!五覆奏,從張蘊古這裡開始吧!

第四、經世致用:我提出對比當今的司法制度與唐朝三審五覆制度,看看是否可以進一步最佳化現代司法!

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唐代法律從起訴立案、審理判決,再到上訴複審、錯案追究,對訴訟審判的各個環節都作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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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司法機關受理案件“不得稱疑”,即不能受理事實不清的案件

據《唐律疏議》卷二十四規定:“諸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違者,笞五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減所告罪一等。”

不得接受事實不清的案件,因為事實不清容易造成冤假錯案!故而不會受理,所以所有案件必須註明年月日,地點以及詳細可查的案發過程或證人等,否則不予受理!防止導致判案人員先入為主,造成冤假錯案!

第五、經世致用:我提出完善新時代不得稱疑的制度

我提出完善不得稱疑的制度,形成新時代體系,對沒有事實依據的案件採取疑罪從無的措施,要制定其認證標準,對許多存在爭議且事實模糊不清的案件,採取疑罪從無,保留以後追責權!

我對唐朝司法理論的思考,並且與時俱進提出七大建議!貞觀政要

唐代的試判制度

唐代的《選人條例》:不習經史,無以立身;不習法理,無以效職。人出身以後,當宜習法。其判問,請皆問以時事、疑獄,令約律文斷決。其有既依律文,又約經義,文理弘雅,超然出群,為第一等;其斷以法理,參以經史,無所虧失,粲然可觀,為第二等;判斷依法,頗有文彩,為第三等;頗約法式,直書可否,言雖不文,其理無失,為第四等。此外不收。

第六、經世致用:我提出考核人才的新方法:對於有條件的機構,可以採取對一定範圍內的人才進行試任職考核 !

我認為所謂的試判主要是考察的人才在實踐當中的能力,如果只是背誦規章條例,掌握各種知識口訣,並不一定能有實踐能力,而理論考試無法考核人才的實踐能力,所以透過讓人才試判來檢驗其真實能力!我經常說考試人才是考試人才,實踐人才是實踐人才,實踐人才未必能考試,考試人才大多不能實踐,所以這個矛盾如何解決?採取試任職或許是個好的解決方法!故而我提出考核人才的新方式:對於有條件的職位,可以採取讓人才試任職的方法去考核人才!

我對唐朝司法理論的思考,並且與時俱進提出七大建議!貞觀政要

第七、唐代的審判監督制和錯案追究制保障了裁判公正!

經世致用:吸取唐代審判監督制和錯案追究制中的精華,借鑑其經驗教訓,瞭解唐代具體案例,瞭解並與時俱進的吸收唐代判案方法中的精華,思考唐代司法的執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