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是事實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生活中,我們認為的婚姻關係都是婚,去民政局辦理結婚證才算結婚,但有些夫妻卻是結了婚卻沒結婚證,這樣聽起來讓人感覺非常的奇怪,而這種情況也不在少數,而這種關係統一稱被為事實婚姻。那麼,什麼情況下是事實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網友諮詢:

您好,我和我的妻子於1990年辦婚宴,但當時我們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我覺得夫妻生活還算和諧,可妻子對我們的婚姻生活卻不大滿意,1993年妻子以我們二人未領結婚證而婚姻無效為由私自和某男子同居,並以夫妻相稱,我想諮詢一下我和我妻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我們二人的婚姻有法律效應嗎?

什麼情況下是事實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江蘇金平川律師事務所陳鎮律師解答:

事實婚姻是通常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結合。

事實婚姻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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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是事實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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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鎮律師解析:

根據法律規定,在民事法律上有個時間界定:1994年2月1日,並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能構成法律上的事實婚姻: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也就是說,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才屬於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後的同居行為,即便是同居了10年也不是事實婚姻,依然是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後的事實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