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傳統文化中的行為規範來源及理解,規則、規矩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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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傳統文化中的行為規範來源及理解,規則、規矩大不同

本篇文章與下篇文章《信任無能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標籤,也是合規管理的痛點所在》實為一篇,為閱讀方便,分為兩篇。兩篇文章都從中西方傳統文化的不同發展線路與主旨,分析這種分異對現當代管理活動,尤其是合規管理活動的影響。

中西方傳統文化中的行為規範來源及理解,規則、規矩大不同

一、

文化衝突是人類一切

行為衝突

最基礎原因

人具有社會性,是高等級智慧生物,創造了文化和文明。人類以群體為生存條件,為了維護和延續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文化對人類的一切行動起著兜底的規範作用,具有基礎性的規範價值。

由於中西方文化的發展源流不同,歷史際遇不同,中西方文化於表於裡都有很大差異。這種差異自然而然會影響到成長生活在中西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影響到他們為人處事的方方面面,時時刻刻。

人類的管理活動只是人類眾多的行為型別之一,管理活動當然也受到不同文化傳統的影響,這種影響具有根本性,在現當代全球化背景下,隨著國際商事交往日漸頻繁,文化衝突帶來的商事衝突也越來越多,越來越激烈,尤其是中西方文化傳統之間。

在中西方文化視野中,對於商事活動的一些基本原則和精神,表面上或可達成文字上的共識,但實際上常存文化理解上的差距,有時甚至是完全對立,比如契約、協議、規則、規矩,表面看都是規範人們活動的行為規範,但在文化傳統和文化理解上,中西方常常大相徑庭,實踐上更是衝突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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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西方

傳統

文化主旨比較:契約精神與

禮樂

思想

1、西方傳統文化

所強調的

契約精神

西方文化中的契約思想,最早源於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初時作為商品經濟的產物,僅限於規範人們的經濟活動。到了16至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思想家,將這類契約觀念由經濟引入到政治、社會領域,試圖以此解讀和規範人類的社會政治活動,西方社會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變化,契約觀念開始滲透到西方社會的各個領域。

理解社會契約思想,是把握西方傳統文化中契約精神內涵與實質的關鍵。社會契約思想最早由古希臘哲學家、無神論者伊壁鳩魯提出,後經霍布斯、洛克發展,再由18世紀的法國哲學家、啟蒙思想家盧梭推向頂峰,後來羅爾斯所提出的公平正義論,則可視為更進一步地豐富和發展了社會契約思想。

社會契約論者是從國家層面闡釋契約這一人類行為規範的,認為,在國家建立之前,人們處於一種自然狀態,每個人都有著自由而平等的天賦自然權利,可以基於這類權利自由行為,以追求和維護自身利益。但很明顯,每個人基於自身利益的自由活動,必然會產生衝突和爭鬥,所以,每個個體需要透過締結契約,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自然權利讓渡出來,形成公權,並服從於公權,以此減少個體間的衝突爭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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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一過程中,契約締結的目的,始終是減少和終止人們行為之間的衝突,而對於公權的服從,也是因為契約中反映了締約各方個體的意願。所以,一旦公共權力不能保護甚或已然侵害到了個體的自然權力,違背了個體的最初意願,社會個體是有權力終止舊契約,重新締結新契約的。所以,社會契約的締結意味著國家的形成,社會契約的終止,意味著國家的瓦解,而社會個體也是有權力瓦解並重新締約形成新國家的。

可見,西方傳統文化中的契約精神,從一開始就蘊涵了契約關係中個體的平等、自然權利等一系列規則。而進入現代社會後,契約精神事實上已經內化成為西方文化背景下,人們的一種基本行為模式和主流價值取向,指導著人們從事各種經濟、政治和社會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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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傳統文化

所推崇

禮樂

思想

中國傳統文化有一個美譽,叫作禮樂文化,中華文明也因之稱為禮樂文明。禮樂一直以來都是規範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最主要手段;甚至可以這樣講,正是禮樂文化的綿延傳續,成就了中國幾千年的超穩定社會結構形態。每一次重大的社會變革,變的都僅僅是皇權而已,改朝換代從來沒有改換過規範社會生活的文化,正統的文化傳承既沒有中止中斷,也沒有重大發展變化,承載禮樂文化的儒家思想,總體上一直是中國社會的主流文化思想。

梁漱溟先生曾說:“中國數千年風教文化之所由形成,周孔之力最大。舉周公來代表他以前那些人物,舉孔子來代表他以後那些人物,故說‘周孔教化’。”楊向奎先生也曾說:“沒有周公就不會有傳世的禮樂文明,沒有周公就沒有儒家的歷史淵源,沒有儒家,中國傳統的文明可能是另一種精神狀態。”正是周公“制禮作樂”以及後來孔子傾力復禮的儒家思想,一舉奠定了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風貌,傳承後世,以至今日。

中西方傳統文化中的行為規範來源及理解,規則、規矩大不同

周公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具有至高地位,被稱為“元聖”,即第一位聖人。周公的“制禮作樂”,奠定了我國禮樂文明基礎,也奠定了儒家思想的基礎,使我國成為一個禮儀之邦,禮樂制度從此成為我國規範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主要手段。周公所制定的禮,是維護統治者等級制度的政治準則、道德規範和各項典章制度的總稱,後來發展為區分貴賤尊卑的等級教條。樂則是配合各等級進行禮儀活動而製作的舞樂,舞樂的規模,必須與享受的級別保持一致。

孔子的儒家思想以“仁”為核心,以“禮”為形式,認為“移風易俗,莫善於樂,安上治民,莫善於禮”,孔子“克己復禮”的“克己”則強調個體的人對自己慾望的約束。《荀子·禮論》中有這樣一段話:“禮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爭則亂,亂則窮。先王惡其亂也,故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慾,給人之求。使欲必不窮乎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是禮之所起也。”

由此可見,禮樂作為約束個體行為的規範,是周公、孔子等等儒學文化思想家的創制,他們以聖人的智思,為天下的普羅大眾制定了行為規範,這些規範俗稱為規矩,以“尊尊”、“親親”兩條基本路線展開,構建了等級分明的大同社會。

中西方傳統文化中的行為規範來源及理解,規則、規矩大不同

三、從文化角度區分一對

行為規範

概念:規則與規矩

到了現代社會,商業文明高度發達,地球已然變成了地球村,藉助於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跨境商事活動的地理距離已經不再是主要障礙,跨境國際經濟活動常態化,世界經濟快速進入全球化、一體化時代。所以,跨境商事活動中的行為衝突漸趨激烈,而這種衝突更多的便是文化衝突,或來源於文化衝突,尤其是中西方文化之間。

在西方文化背景下,支援商事行為的契約,仍舊是他們傳統文化中理解的那個契約,不管是規則、協議、合同、承諾……都因為體現了雙方或多方意願,而需要得到切實的遵守和落實。

如果有人選擇背棄,那麼另外一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當然選擇就是中止;你不願或不能遵守既定的遊戲規則了,那我們就中止遊戲,不和你繼續這個遊戲;如果你不願或不能遵守既定規則,進而還損害到了我的利益,那我的當然選擇一定是制裁,我要捍衛我的利益。這一切都是西方文化傳統下理所當然的邏輯。

中西方傳統文化中的行為規範來源及理解,規則、規矩大不同

但在中國傳統文化背景下,指導、約束一個人行為的文化規範從來都是外在的,所有規矩都是聖賢大儒們制定的,這其中並沒有包含被約束物件的意願,而且,被約束物件也沒有對文化規範(也就是規矩)的中止重建權力。

所以,當文化規範侵害到個體的自然權力時,被約束物件的傳統選擇是兩個極端,一是沒能力反抗時的極端順從,二是有能力反抗時的極端抗拒。在現代商事活動中,中國傳統文化對於契約、規則等行為規範的理解仍是規矩,一如聖賢們為我們制定的禮樂規矩,所以,我們對這些行為規範的基本態度不是遵守、執行,而是利用。這與西方文化中對契約、規則的理解大相徑庭。

作者簡介:所謂青蛙,供職於高校,管理學教授,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後,愛好書法、旅遊,願我的文字帶給你愉悅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