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機套現視為虛構交易,是否違法?

POS機套現視為虛構交易,是否違法?

作者/康文平律師

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刷卡已經變成了一種主流消費方式。吃飯可以刷卡,買衣服可以刷卡,買菜也可以刷卡。可以說POS機刷卡的出現以及廣泛運用,是我們社會進步,經濟發展的表現。可是就是在這高速發展的今天,卻有許多人運用這種便利,為自己非法謀取利益。

POS機套現想必是大家在缺錢的時候,時常會聽旁人提起的一種方式。很多人都透過POS機刷取信用卡額度,然後套取現金的方式實現資金週轉。但是,POS機套現實質上是一種欺騙銀行的行為,持卡人擅自將信用卡的消費信貸功能改變為現金貸款,使髮卡機構無法判斷持卡人的正常資信狀況和信用卡資金用途。實踐中,利用信用卡套現被視為虛構交易,在未發生真實商品交易的情況下,變相將信用卡的授信額度轉化為現金,嚴重影響了金融秩序,滋生了地下金融活動。

POS機套現視為虛構交易,是否違法?

近期,中國法院網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件:

201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了十萬元,並附借條一張“今借李某某(原告)人民幣100000(壹拾萬元整)。月息2分,將於3月底歸還。”借條上還有被告的簽名及手印作為確認。當日,原告就將自己的信用卡提供給被告,被告用其自帶的POS機分兩次刷取現金49630。00元、49370。00元,共計99000。00元,一併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中。被告於當日從其賬戶轉出90000。00元用於償還他人債務。但當借款到期後,被告並沒有履行還款承諾。於是,原告選擇一紙訴狀把被告告上法庭。

本案中有兩個爭議點:一是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二是被告方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一、民間借貸的認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合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在本案事實中,原告與被告確實建立了民間借貸的關係。第二條規定要求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訴時,需要提供欠條等來證明借貸法律關係的存在。此案原告與被告借貸關係有借條為證。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合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POS機套現視為虛構交易,是否違法?

該案中,使用POS機套現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強制性規定,該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亦無合法性。所以,原告與被告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POS機套現視為虛構交易,是否違法?

二.不當得利是否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在司法實踐中,不當得利的構成需要滿足四個基本條件:

POS機套現視為虛構交易,是否違法?

結合本案事實,原告的損失即為被告的獲利,明顯滿足前三個基本條件。但“兩者之間沒有法律依據”是否滿足則是構成不當得利的關鍵點。第一個觀點認為,不當得利情形下的“無法律依據”應統一標準,即違反利益變動的公平公正為不當得利。第二種觀點認為,欠缺給付的目的才能被稱為不當得利。筆者支援第一種觀點,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利益變動違反了公平公正,被告屬於不當得利。同時在借貸合同被推翻的情況下,更證明了兩者之間沒有法律依據。

總的來說,本案中使用POS機套現違法在先,導致原告與被告之間借貸關係無效。被告雖然感覺自己僥倖可以不償還欠款,但避免不了涉嫌非法經營罪。同時,被告的行為也構成了不當得利,原告可以另行起訴對方不當得利,要回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