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線上|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8日,被告張某向原告趙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2%,未約定還款期限,由被告暴某擔保,並出具借條一支。後因原告無法聯絡到被告暴某,2020年6月16日,被告張某就上述借款本金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一支,約定借款期限為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未約定借款利息。借款後,二被告未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經原告索要未果,訴至法院。

審理經過

被告張某應該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但對於被告暴某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進行變更未經過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免責,主要依據的是《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進行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但是變更後的合同未加重保證人的責任,讓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並未違背其最初簽訂保證合同的初衷,主要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

定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暴某在最初的借據上以擔保人身份簽字,雖然原告與被告張某於2020年6月16日商量變更了借據內容,被告暴某在新的借據上未簽字,但被告張某註明因當時無法聯絡到被告暴某,才沒有讓其在新的借據上簽字,並沒有放棄擔保人的意思表示,原告與被告張某重新出具的借據雖未經被告暴某同意,但新借據上未約定利息,按法律規定為不支付利息,減輕了保證人的還款責任,故被告暴某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經生效。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有規定,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

法治線上|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定邊法院速裁中心員額法官 袁佩佩

評釋

從以上法條來看,在民法典施行前,債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擔保法與擔保法司法解釋存在明顯的差異。《擔保法》對主合同的變更未做區分,採取“一刀切”的方式,只要主合同發生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即免責。《擔保法》於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近三十年,當時的立法水平有限,其中有些法條存在邏輯上的不周延的情況,且更多考慮的是保證人的權利,忽視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並於2000年12月3日施行的配套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就該問題進行了更為嚴格、科學的規定,區分了不同的情況下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較之前的立法有了提升。但從法律的位階效力上而言,法律的效力大於司法解釋的效力,導致司法實踐對法律援引依然存在爭議。新頒佈的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觀點,規定只有加重保證人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否則依然承擔保證責任,該規定更加明確、具體,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司法實踐確定了指引。

那麼對於民法典實行前發生的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應如何適用法律?法不溯及既往是關於法的時間效力的原則,即法律只能適用於它頒佈以後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不能適用於它頒佈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和事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有利溯及是個例外,即一般情況下按照事情發生時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但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更有利於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除外。顯然未加重保證人責任的情況下,即使主合同變更未經其同意,也沒有違背其保證的初衷,且讓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誠實守信的秩序,故在民法典實行前發生的未經保證人同意變更主合同的事件,也應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判斷保證人承擔哪部分責任。

作者 定邊法院速裁中心員額法官 袁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