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東借款發生的利息費用,扣除限額怎麼算?

有個小夥伴提問:向

向股東借款發生的利息費用,扣除限額怎麼算?

借款發生的利息費用,扣除限額怎麼算?

我們來梳理下不同情形下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問題:

向股東借款發生的利息費用,扣除限額怎麼算?

先來看一個總體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今天我們主要學習下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問題,可見在第(一)種情況下,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的款,只要是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利息支出,都可以稅前扣除,沒有扣除限額的限制,據實扣除。

那麼對於第(二)種情況,要受到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總體限制,關於這個利率的確認,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中間的相關規定。

對於第(二)種情況,我們又可以區分為向非關聯方借款和向關聯方借款。

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向關聯方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回答這個問題前,我們首先明確一個問題:什麼是關聯方?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另外在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中,將關聯方企業之間的融資關係進一步擴充套件為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關聯方透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關聯方融資的範圍進一步擴大

對於關聯方融資的利息支出,除了滿足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限制外,還有債資比的限制,即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但是,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

獨立交易

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

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

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為什麼要有比例限制,一般說來,企業主要透過兩種方式來融通資金,一種是股權融資,另一種是債權融資,兩種融資方式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不盡相同。由於

債務人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企業支付給股東的股息不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選擇債權融資方式比股權融資方式,從稅收角度來說更具優勢。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同屬於一個利益集團,就有動機透過操作融資方式,降低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這就是所謂的“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一般是用來透過超額貸款來隱蔽資本。貸款可能按照市場利率提供,但貸款數量,根據正常的信用等級評定的商業運作則是不合理的。超額利息就構成隱藏股息分配,因為它本來應該作為股息處理的。

資本弱化的主要結果是增加利息扣除的同時減少對股息的徵稅。因此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條文,對關聯方借款有具體的限制條款。

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如甲、乙兩股東共同出資成立了企業丙,三方均為內資非金融企業,其中甲出資100萬元,乙出資400萬元,註冊資本為500萬元,丙企業分別向甲、乙企業借款。那麼丙企業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甲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本金的限額是200(100×2)萬元,丙企業可以在稅前扣除的乙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本金的限額是800(400×2)萬元。

最後,透過一個案例的方式,來加深理解一下關聯企業的利息支出。

A公司、B公司和C公司於2019年12月共投資500萬元設立D公司。A投資100萬元,佔股20%;B投資100萬元,佔股20%;C投資300萬元,佔股60%。2020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從A公司借款220萬元,以9%年利率從B公司借款200萬元,以7%年利率向C公司借款400萬元。

假設A、B、C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8%;D公司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D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B公司可以提供稅法規定的相關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D公司實際稅負不高於C公司。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21號檔案的規定,現計算如下:

(1)對A公司支付的利息

由於D公司實際稅負高於A公司,且D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D公司實際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121號檔案規定的債資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D公司接受A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分別為220萬元和100萬元,其比例為2。2:1,高於規定的2:1,並且其約定利率10%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

其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額為100×2=200萬元,利息額為200×8%=16萬元。

2020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220×10%=22萬元,可稅前扣除16萬元,其餘6萬元應作在2020年作納稅調增,且在以後年度也不可扣除。

(2)對B公司支付的利息

D公司接受B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可以提供稅法規定的相關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可以不看債資比例的規定,但其約定利率9%高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200×9%=18萬元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其高與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相關的部分200×(9%-8%)=2萬元要作納稅調增。

(3)對C公司支付的利息

D公司實際稅負不高於B公司,也可以不看債資比例的規定,其約定年利率7%低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故C公司借款利息400×7%=28萬元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

因此,對於關聯公司的借款利息支出,除了受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影響,還受到債資比以及是否具有獨立交易等因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