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制暴,女子遭強姦後報復施暴者,剪掉其生殖器,致其死亡

以暴制暴,女子遭強姦後報復施暴者,剪掉其生殖器,致其死亡

在2019年6月的某一天,王某在陳某的居住地被陳某強姦,但王某並沒有忍氣吞聲,產生了報復心理,同年7月16日18時許,王某來到了陳某住處,將7、8粒具有較強安眠效果的“氯硝西泮”拌入水中讓陳某服下,隨後王某用絲襪勒住陳某脖頸,手持剪刀減掉其生殖器,陳某當場死亡。

不少網友對此案件表示王某很“剛”,對於“沒收”強姦犯“作案工具”等行為拍手稱快,王某彷彿武俠小說中快意恩仇的江湖人,但是,現實生活並非江湖,王某的報復行為使得她自己也陷入了刑事案件中,讓人唏噓不已。

雖然同情王某的遭遇,但是自從她被侵害之後對陳某產生報復心理的那一刻起,她就已經有犯罪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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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普法】:如何從法律的角度來判斷王某和陳某的行為?

一、陳某對王某實施性侵,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使用暴力、脅迫 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故意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陳某在王某醉酒昏睡的情況下,對王某實施性侵,且王某中途酒醒進行了反抗,也被陳某制止,構成了犯罪事實。

如果王某在被侵犯後及時報警,那麼陳某被判刑就是板上釘釘的事。

但鑑於該男子已經死亡,故法律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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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某對陳某的報復性行為致使陳某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1。此案中王某報復陳某的行為不能稱作正當防衛,構成正當防衛的前提,必須是存在現實的,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如不法侵害從一般角度看已經結束了,此時防衛者採取的防衛手段只能稱作“事後防衛”,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防衛者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陳某曾侵害王某,但王某對陳某的報復行為已經是強姦案發生後過的一段時間了,陳某的不法侵害當時已經結束。

如果王某在被陳某強姦的過程中,採取防衛手段,就算導致陳某當場死亡,也是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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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案件性質上來看,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手段惡劣。但死者陳某在此案件中具有過錯,因此可以從輕、減輕對王某的處罰。

不過值得商榷的是,如果陳某沒有侵害王某,王某也不會實施報復,對於王某的殺人行為可近似評價為“激情殺人”(即行為人由於被害人的嚴重過錯而受到了強烈精神刺激而殺死被害人),激情殺人的一般可以從輕處理。

但是王某報復陳某的手段過於惡劣,使陳某遭受極大痛苦而死,這又是對王某從重處罰的一個情節,應與前述從輕情節相結合,對王某準確量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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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最終認定,死亡男子陳某確實曾強姦過王某,那這就屬於被害人的重大過錯,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故意殺人案件的指導意見,是可以對王某從寬處罰的,再結合她自首坦白等情節,死刑是不會了,但十幾年的牢獄生活也少不了。

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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