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司法實踐中,佛教思想用處有多大,只有益處嗎?

自從漢末傳入中國以來,佛教在隋唐時期鼎盛發展。到明朝時,佛教受到當時社會環境和自身流變的影響,於衰微中起伏,同時,其世俗化程序進一步加強。統治者對佛教採取既推崇又限制的態度,一般民眾的生活潛移默化地受佛教思想的影響。佛教廣泛地發生影響,並且滲透到司法活動中,透過影響司法審判中主體的行為方式來發揮作用。

明朝司法實踐中,佛教思想用處有多大,只有益處嗎?

一、

佛教對司法官員行為方式的影響

法律依靠司法主體得以實施,司法主體的性情取向、品行修養、學識背景、薪金待遇等,都有可能影響司法價值判斷,左右司法公正性。

明太祖朱元璋在立國初期,選高僧侍諸王,以佛教的慈悲、戒殺等禮儀教育子錄,以防止內洪和造反,鞏固明王朝統治。

一方面,皇帝在佛教的影響下施行仁政;但另一方面如若君主本身是慵懶無能的,佛教則為君主的懶於朝政,訴訟遲延提供了契機。明朝嘉靖、萬曆就為了吃齋唸佛荒廢政務延遲司法,使司法公正不能及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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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件的偵破

明代的司法官員多是科舉出身,在文官系統內,宣揚的是長期居於統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但儒士階層對佛教體系內的鬼神亦不能斷言其絕對不存在,依然會受其影響,存有顧忌。

鬼神觀念和信仰始終是古代法律文化

“小傳統”的重要內容,對屬於‘大傳統’的國家法律實施發揮著影響。

從現代刑法的角度講,案件偵查是充分利用現有的認知手段,一定程度上查探和重現案件的事實,從而確定犯罪嫌疑人和案件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偵破案件就是採用某種方法使得犯罪嫌疑人關於犯罪的隱蔽的資訊暴露出來為司法官員所知。在現代社會,即使利用發達的現代科學技術,案件的偵破都會因為時間、環境、氣候等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而存在一定的難度,更不用說在科學技術落後的明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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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明朝官員在偵破案件的過程中,尤其是在命案的處理過程中,科學技術所能提供的助益是很少的,對民眾有極大約束力的鬼神觀反而發揮著更大的作用,作為一種有效並且成本低的偵查方法被官員廣泛地運用。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命案現場對屍體的檢驗過程中,也能稍顯佛教思想的融入。在古代,由仵作負責檢驗屍體,其形成發展一直都有兩條線索,一條是官府中的,一條是民間中的。

“可以將‘官制仵作’看做‘民間仵作’的一條支線”,民間中的仵作也稱“仵工”,“仵工對屍體都是十分尊重的,因為他們也相信人有來世,有輪迴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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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府中的仵作是一種專門檢驗屍體的

‘衙役’

,但是仵作的地位在官府是十分低下的,由於他們檢查的物件多是死於非命的亡人,在大眾看來這充滿晦氣,有損陰德,是很不吉利的,所以避而遠之。官府在處理命案時對屍體的勘驗又是避無可避,官員當然不會自己主動去做有損陰德的事情,仵作也就在這種艱難的環境下作為官府胥吏存在發展著。另外,佛教關於地獄慘景的描寫讓民眾產生恐懼感,但也給刑罰提供了指引,提供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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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件裁判

在司法官員運用法律裁判之時,案件當事人的情操修養、現狀與過去的行為之間因果關係往往是司法官員關注的重點。

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自作孽,不可活”是司法官裁斷時的出發點。

對於法官自身來說,因果報應、業報輪迴的思想也影響著法官的審判心理。草菅人命、貪贓枉法的官員最後都會遭受報應,明察秋毫、斷獄公正的官員最後會有善報。在他們看來,亂殺無辜甚至濫用重刑,會

“損陰鷙”得到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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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冤案平反

司法官員對鬼神的敬畏信仰,對一些異於自然現象的事物的出現和發生的關注,會促使他們重新審視已經有了犯罪嫌疑人即將判處的案件;或者重視這個契機對已經判決的案件重新審理,讓懸而未決的冤案得以昭雪,幫助遭受橫禍的受害者實現正義,讓他們得到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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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佛教對訴訟當事人行為方式的影響

對於訴訟中的當事人來說,在佛教思想的影響下,一方面,案件中在現代看來不甚合乎邏輯的現象會被當事人接受,作為接受判決的依據,從而使得糾紛得以解決,社會關係和諧。前述案例中,李驥、張昺審理的案件就頗為令人匪夷所思,因為民眾的信仰,心甘情願地接受,矛盾得到化解。另一方面,行為人受此影響會暴露出隱藏的行為,讓自己露出破綻,從而被司法官找到線索,繼而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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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縣一民婦甄氏經常偷人,她女兒已經十五歲,長得漂亮,受母親影響也如此。十八歲嫁人後也時常回孃家迎納過去的姦夫。再嫁後夫家親叔公段然也來戲弄豐氏,豐氏嫌他相貌醜陋不從。豐氏回孃家後,原有姦夫季仁又來相好,季仁給豐氏一把廣州刀鎮邪驅魔。后豐氏為段然所殺,因劍鞘上刻有季仁的名號,季仁也無法洗脫嫌疑被問成死罪。第二年,孟按院來處決囚犯,季仁再次具狀申訴。孟按院懷疑是其他人,於是讓季仁哥哥代替季仁被囚,季仁弟弟回去釋出訊息說季仁已經被處斬,辦喪事,季仁回去裝鬼嚎啕痛哭,殺豐氏的人肯定會感到虧心,自有動靜。果然段然出門燒紙錢求鬼魂饒恕,在驚嚇下說出真相求饒。到官府時依然不認賬,於是孟按院讓季仁和一個風塵女子佈置陰風慘慘的公堂夜景嚇唬段然吐出真情,不久段然處斬服罪。

案件就是利用了犯罪嫌疑人對鬼神的敬畏心理,經過巧妙地設計,使得真兇與其他犯罪嫌疑人區分開來,讓真兇不敢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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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佛教對其他訴訟參與人行為方式的影響

在現代的法學觀念來看,民事訴訟中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刑事訴訟中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我們國家古代傳統重刑輕民,本文也主要分析刑事案件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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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社會中為他人提供訴訟服務的從業者

“訟師”。訟師是被官府所禁止的地下行業,表面上看訟師不能代為出庭訴訟、辯論,似乎與案件無具體關係,但是訴狀的書寫以及出庭時的講話方式、證據的提供都需要訟師的指點。訟師在提供自己的訴訟服務過程中,他們的品行信仰對案件的程序也有莫大的關聯。

訟師倘若信仰佛教的善惡報應思想,在從業過程中就會忠於事實,追求正義,幫助當事人實現正義;如果是小的紛爭,會首先努力“息訟”做當事人的調和工作。而沒有信仰的訟師則往往為了物質利益上下其手,顛倒是非黑白,挑唆哄人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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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稗類鈔》裡收錄過一位從業成功的訟師宿守仁的秘訣

“訟師有三不管”

“無理不管”、“命案不管”、“訟油子不管”。在宿守仁看來命案一般都特別複雜,很難掌握全面情況,“死者果然是有冤的,天理肯定會有報應;如果死者本身也有罪孽,‘而我使生者抵償’,這不是在結怨嗎?”宿守仁堅持的信仰,讓他在能力範圍內幫助了當事人實現了正義。明朝玉山有個叫蕭蘭的訟師,家裡很窮,讀書後無法參加科舉考試,住在縣衙口,因而幫人寫訴狀為生。他“逢人寫狀,先為苦口勸息”,勸告當事人不要打官司,和解為妙。如果當事人堅持要打官司,他一定要問清事由才下筆,因此他生意不佳,經常餓肚子,但依然“不為人妄造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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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蘭亦是堅持為善,平息紛爭,給司法帶來了有利的影響。後來他果然得到善報,投筆從戎,官至總兵。和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蘇州一位姓黃的訟師,善於“起滅詞訟,蕩人產業”,黃訟師以自己的刀筆功夫興風作浪謀取利益,與司法“定紛止爭”的目的背道而馳,最後也落了個“族誅”的結局。另一個訟師湖州人蔣某,“為人陰險”而“有刀筆才”,沒有道理的事經他修飾“便足奪人之聽”,顛倒黑白,害了很多人,矇蔽了司法正義。後來他得怪病,一旦發作就把自己手指咬得鮮血淋漓,而後得破傷風而死。

可見,在訟師群體裡,透過他們提供的訴訟服務,訟師信仰佛教的因果報應思想,與司法正義的實現息息相關。訟師要潔身自好,行善積德,只要堅持造善業,最後肯定會有福分,天理昭昭,善惡報應肯定會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