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制度之下的上訴之路二

昨天寫了一篇《認罪認罰制度之下的上訴之路》的文章。在文章中我提到被告人面對檢察院可能提起的抗訴,不得不放棄上訴的情形。不少同行紛紛給我支招,諸如可以在上訴期最後一天的下午去提交書面上訴狀,更有提出可以在上訴期最後一天向上級法院提交上訴狀,主要目的就是要打對方個措手不及,畢竟公訴人要能趕在下班之前寫好抗訴意見,並且分管的領導沒有下班,同時掌管蓋章的同事也恰巧在。缺一不可,確實難為公訴人。

我不是不知道有這種方式可以操作,可我認為這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原因在於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本人及辯護律師的態度,公訴人是一直掌握的,當事人會不會上訴,在一審庭前公訴人就知曉。退一步說,即便當事人及辯護人前期隱藏比較深,但最晚在法院送達判決書時也會知曉當事人本人是否有意提起上訴,顯然,這樣的結果,在公訴人去法院領取判決書時候,是很容易透過法院得知的。更有這種情況,當事人在法院送達判決書時暫不表態,即上訴與否沒有最終確定下來,對此情形,公訴人完全可以找理由,晚個三五天甚至更長時間再去領取判決書,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的抗訴期也是從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開始計算。

我之前在另外一個案件中,也遇到類似情形,前期對認罪認罰有很大意見,但還是簽署了具結悔過書,辯護人當庭也做了無罪辯護。等結果出來後,檢察官晚了10天再領取的判決書,就是防止當事人上訴。像這種情形,說句不好聽的話,算是與檢察官結下了“仇恨”。不是說律師怕這種“結仇”,但對於案件的解決實在不是一個好的辦法,大部分情形下,律師還是要在當地執業,這個案件僥倖上訴,那下一個案子呢?實在是治標不治本。

因此,對我而言:奉行“天道酬勤,地道酬德,人道酬誠。”的優良傳統美德,儘可能與公訴人溝通一致,即便律師意見沒有被採納,但可以降低上訴時被抗訴的風險,至少可以光明正大的上訴。減少不必要的對抗,才能取得更好的辯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