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技巧」如何寫上訴狀才能最大化的保證二審開庭審理?

眾所周知,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中的一方在一審敗訴後,如對判決結果不服,都有權利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但是,法律並未規定二審法院必須開庭審理,這也意味著很多案子二審法院可以直接透過書面審理的方式結案。因此,上訴狀中的書寫技巧就顯得至關重要了,這裡面的訣竅是什麼呢?

法律理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

對於這條規定做如何理解呢?

首先,

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就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種情形:

1、沒有提出新的事實;

2、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3、沒有提出新的理由。

注意:這三種情形雖然為並列,但是實際上是有講究的,即順序在前列的情形是更為重要的!即:新的事實>新的證據>新的理由!

其次,

在上訴狀中,通常的寫法是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那麼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是否必須開庭審理呢?這是不一定的。

很多的案子如果基本事實清楚,只是適用法律錯誤,那麼二審法院可以採取不開庭而直接書面審理的方式結案。

最後,

應如何理解“新的理由”?

新的理由是指對於一審案件的“支援訴訟請求”或“駁回訴訟請求”的新的理由,如果該理由在一審中已經提出過,但一審法院並未採納,仍然不能視為新的理由。

因此,如果僅僅是針對一審判決的錯誤而提出的理由,但該理由在一審中已經提出過,並不能視為“新的理由”。

訣竅

充分的理解了《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後,我們就知道上訴狀應當如何寫才能保證二審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了。

關鍵的要素在上訴狀中必須得以體現,即至少要有“新的事實”、“新的證據”或“新的理由”!

但是,很多案子中並不見必然會出現上述三種情形,但是一審判決確實有錯誤,我們應當如何寫上訴狀來保證二審法院的開庭審理呢?

在司法實踐中,二審法院對於

開庭審理的總體把握原則

:一審判決沒有查明基本事實就必須開庭審理!

只要基本事實沒有爭議,只是法律適用有爭議,則採取書面審理。

因此,儘管沒有“新的事實”,但一審法院對於“基本事實”都沒有查明,或者認定的基本事實出現了錯誤,二審法院必然無法透過書面審理來進行裁判,此時,需要開庭才能查明基本事實。

故而,我們在上訴狀中就需要突出“基本事實沒有查明,或者一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只要在上訴狀中把該問題作為重點且描述清楚,二審法院基本都會開庭審理,從而提升二審勝訴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