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邀參與調解,竟被判擔責

業內多位法律資深人士解讀案件始末後指出:張先生在薛某作為債務人已在賬單上簽字認可債務的情形下,按薛某與溧陽公司實際達成的妥協意見,在旁標註簽字“按70萬元年內結”,單從文字本身表達的語境來看,難以直接認定張先生具有擔保或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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