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唐朝司法理論的思考,並且與時俱進提出七大建議!貞觀政要
為了實現司法公正,唐代法律從起訴立案、審理判決,再到上訴複審、錯案追究,對訴訟審判的各個環節都作了規範唐代的司法機關受理案件“不得稱疑”,即不能受理事實不清的案件據《唐律疏議》卷二十四規定:“諸告人罪,皆須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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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強調,寬嚴相濟的立法原則,在死刑案件中尤為謹慎
唐太宗從錯判張蘊古死刑一案中吸取教訓,做出了凡判處死罪必須五覆奏的法律決定據《資治通鑑》卷一九三記載,貞觀五年十二月,唐太宗對侍臣說:“聯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蓋欲思之詳熟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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