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業主備註為“刁民”,物業服務意識何在?| 新京報快評
把業主的“不滿意”“投訴”視為眼中釘、肉中刺,給部分業主貼上“刁民”等汙名化標籤,這與物業公司的身份極不相符,與物業服務的工作性質極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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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評丨將業主備註為“刁民”?物業應理順與業主的關係
越是這樣,就越應該理順業主和物業的關係,讓業主委員會這樣的組織正常化,讓物業管理的工作規範化,這樣才可能實現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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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業主備註為“刁民”引發眾怒,律師:狂妄自大
所以,無論是標註具有貶損業主人格的“刁民”字眼的離職員工,還是因工作疏忽而將該表格傳送至微信群裡的在職員工,只要是因執行工作任務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最終的侵權責任還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用人單位在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員工進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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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刁民想害朕!——何人初次稱“刁民”?最初“刁民”是何人?
在清代以前的史書和小說裡,都沒有“刁民”一詞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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