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養老規則:戶絕家庭的養老只有依靠讓渡遺產的“過繼”

筆者認為,明初民間立嗣將家子出繼到他人家為繼子,可能存在以人丁為物件的徭役負擔即“人去稅存”問題,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尤其是“一條鞭法”等賦役制度的改革,人身徭役負擔已經改為政府出銀僱役,嗣子出繼須到官辦理戶口遷移以過割役銀已經沒有實質意義...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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