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起!受過刑罰的人不能從事這些工作,包括子女!

第一百三十一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 [ 檢視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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