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時期,巡按刺史有那麼大的監督權,巡撫都怕他!

嘉靖時期,巡按御史仍然對地方事務的管理起著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尚未設定巡撫的地區。嘉靖十一年規定,奏報災傷是巡撫之事,但在特殊情況下,巡按御史仍可奏報災傷。嘉靖二十年九月,以災傷免浙江台州府屬六縣並台州、松門等衛所稅糧,所例仍命巡按御史設法賑濟。因為此時浙江巡撫罷而未設,所以特責巡按御史處理。在特殊情況下,巡按御史甚至可以專制一省,行使巡撫職權。

嘉靖時期,巡按刺史有那麼大的監督權,巡撫都怕他!

“惟浙江、福建素無撫臣,止是巡按御史專制。”在巡撫降調或者革職期間,巡按御史也可以便宜行事,暫代巡撫之職。嘉靖三十三年,令各處總督、巡撫,不拘邊腹遠近,凡遇升遷、丁憂,以去任者,俱一體候代。不得擅離,其或降調、革職者,許巡按御史以便宜行事。這些都是特殊情況下,明廷賦予巡按御史的特權,但也體現了巡按御史的作用。隆慶、萬曆以後,巡按御史的地位明顯提高。以前由撫按共同處理的事務,現在交由巡按一人來處理。如隆慶元年二月,浙江道御史李輔言:歲盤錢糧,撫按會同,事多牽制。請以京盤並於歲盤,一年一查。而歲盤錢糧,專屬巡按,不必會同巡撫,則事簡任專,侵冒之弊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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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建議得到皇帝的認可。巡按彈劾巡撫時,更多時候偏向巡按。嘉靖十一年以前,巡撫、巡按經常互相奏訐。隆慶、萬曆以後,巡撫、巡按發生矛盾,一般另派官員勘察,多數偏向巡按。隆慶元年六月,“巡按御史陳省言劉秉仁,撫治鄖陽都御史,制御無策,並劾都指揮孫紹先、鄖陽知府介一清、襄陽府知府王可信、守備等官陽召等失事罪。兵部酌議以請,上令秉仁戴罪、紹先等住俸督兵緝捕、召等下御史逮治,以翀弭盜有方,令視事如故。”同年十月,巡按御史顧廷對劾奏巡撫大同都御史張志孝庸劣,不勝重任,宜罷。得旨,志孝調外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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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慶三年,福建巡按御史陳萬言劾奏原任福建巡撫都御史阮鶚、王詢,南贛巡撫都御史範欽、楊伊志、陸穩、周滿各冒支邊餉、賂遺權奸事,下御史勘核。至是巡按福建御史王宗載以狀聞,戶部請行宗載逮治詢等,鶚、伊志家屬,其周滿事行江西巡按御史勘報,從之。巡按御史奏劾巡撫,巡撫被戴罪、調外任、逮治等處罰在隆慶、萬曆以後十分常見,這與嘉靖以前偏袒巡撫的處理辦法迥然不同,表現出在這一時期統治者更加信任巡按御史。甚至皇帝下諭鼓勵巡按御史如實監察督撫,不必避嫌畏事,如實彙報。萬曆十五年(1587年),神宗下諭:邊務夷情,朝廷惟責成督撫、總兵相機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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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按御史止紀核功罪,不必避嫌畏事,致誤軍機。這一時期,巡按逮問武將的事例也比以往更多,顯示出統治者賦予了巡按御史更多的監督巡撫、總兵官的權力。嘉靖十一年規定,遇軍功只能由巡撫報捷,但萬曆年間也出現了巡按御史報捷的情況,萬曆十八年,兵科給事中薛三才言:“近日遼東捷報未必盡實,乞行該巡按御史嚴勘。部議,以遼陽報捷系巡按徐元具奏,唯按臣於辨驗首級之後,有核勘功罪之疏,乞敕速奏,以別真偽,從之。”巡按御史徐元報捷,政府並未對這一情況進行問責,只是派人對奏捷的內容予以堪劾,可見政府是默許了這一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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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之後,政府又再次重申只允許巡撫報捷,且不許涉及巡按。萬曆七年四月,都察院題御史龔懋賢提出:巡撫、巡按職責各有所重,而事相關涉亦難以盡分,在考察官員時,撫按職任相同。出現問題和爭議時,撫按俱為憲臣,得以各自具奏。在皇帝和官員心中,撫按職權各有側重。有些情況下,撫按職權平等,不容偏廢。在出現爭執時,撫按觀點不必彼此一致,可以分別奏陳皇帝。巡按具有更大的獨立性,甚至與巡撫是平等的,這與嘉靖時期撫按地位懸殊是不同的。萬曆九年,張居正曾明晰撫按關係,提出:振舉綱維,察舉奸弊,摘發幽隱,繩糾貪殘,如疾風迅雷,一過而不留者,巡按之職也。

嘉靖時期,巡按刺史有那麼大的監督權,巡撫都怕他!

措處錢糧,調停賦役,整飭武備,撫安軍民,如高山大河,其潤一方而無壅者,巡撫之職也。近來撫按諸君不思各舉其職,每致混雜,下司觀望,不知所守,以故實惠不流。至於直指使者,往往舍其本職,而侵越巡撫之事,違道以幹譽,徇情以養交,此大謬也。張居正除了明晰撫按職權的不同之外,還指出巡按經常侵越巡撫職權,干預巡撫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