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之爭!喬丹贏了“喬丹體育”,但只獲賠35萬元

8年之爭!喬丹贏了“喬丹體育”,但只獲賠35萬元

喬丹和中國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在於姓名權。

8年之爭!喬丹贏了“喬丹體育”,但只獲賠35萬元

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前美國職業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判決要求,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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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動了我的名字?

原告邁克爾·喬丹訴稱,自1984年以來,中國各大媒體對原告進行了持續幾十年的新聞報道,都用中文譯名“喬丹”指代原告,故“喬丹”這個譯名已與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聯絡併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原告由此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被告喬丹體育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商號、產品和商業推廣活動中使用原告的姓名“喬丹”,對廣大消費者造成了誤導,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百仞貿易公司銷售喬丹體育公司的侵權產品,故構成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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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不構成侵權

兩被告共同辯稱,Jordan只是英美國家的一個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對一個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

被告註冊並使用“喬丹”商標已有數十年,對“喬丹”商標依法享有商標權。而百仞貿易公司銷售的產品均透過合法渠道進貨,故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構成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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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上海二中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註冊,並登記了“喬丹”商號,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

而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後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

據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決:

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路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澄清兩者關係;

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

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於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採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註明其與前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關聯;

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

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

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8年之爭!喬丹贏了“喬丹體育”,但只獲賠35萬元

雖然35萬的賠償額對於喬丹體育來說是毛毛雨,可能還抵不上喬丹體育一個月甚至是一個星期的銷售額。但今後喬丹體育在使用圖形商標時不能隨意使用“喬丹”這一名稱,從品牌宣傳角度上,無疑會大大壓縮宣傳的空間,品牌價值大幅縮水。

搶註名人商標,再也行不通!

關於搶註名人商標,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規定,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修改後的《商標法》還加強了對惡意註冊的打擊力度,增強商標使用義務,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並對惡意註冊、惡意訴訟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這些都將對規範使用名人姓名及筆名、藝名註冊商標、規制搶注行為產生積極影響。

因此,企業一定要提前註冊自己的商標,做好品牌的全面保護。提前進行商標註冊不僅可以保護企業品牌,還可以避免因同行或國外企業搶注而導致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