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老大爺狂扇未讓座小夥4個耳光後猝死,家屬索賠50萬

去年6月北京“正黃旗”大媽的事件引發強烈的討論,再一次重新整理人們的三觀。尊老愛幼是我國傳承幾千年的美德,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年輕人必須給老人讓座”這就成為了一個預設的規則,甚至還成為了老人道德綁架年輕人的藉口。甚至因為“讓座”這樣一個簡單的事情還鬧出了糾紛與矛盾,2014年在河南鄭州就發生一件因“讓座”導致的民事索賠案件。一個老人狂扇未給其讓座的一個年輕小夥四個耳光,然後意外猝死,之後老人的家屬將小夥告上法院索賠50萬,對於這樣的案件法院會如何審理?又涉及了哪些相關的法律?我們一起來回顧和分析一下這樁案件。

2014年河南老大爺狂扇未讓座小夥4個耳光後猝死,家屬索賠50萬

事件經過:2014年9月9日下午,在校大學生小陳在金水路的一個公交站牌上了車,上車後,他見車廂後門口處有個座位,便坐下。車輛行駛到下一站的時候,一位60多歲的大爺上了車。隨即便走到小陳的身邊,然後將小陳拍醒,小陳可能是身體太過疲憊,在車上打盹,老人將他拍醒以後,小陳也知道老人是想讓他讓座,但小陳環顧了一下四周之後發現後面還有座位。小陳便沒有起身,他以為老人應該會走到後面的空座上去,所以他就直接閉上眼睛沒有理會老人。被小陳無視的老人,頓時火冒三丈,指著小陳便開始辱罵,他的罵聲引起其他乘客的注意,有熱心的乘客立即出來調和,主動將座位讓出,還請老人過去就座。老人覺得小陳一點都不懂得尊老,品德敗壞,因此他雖然坐下,但嘴巴里的罵聲一直沒有停。

在公共場合一直被人辱罵,任誰肯定都會不舒服,一直被老人罵的小陳也有些忍不住,便回嘴了幾句。小陳的回懟徹底將老人的怒火點燃,不僅罵聲越來越大,還直接走到小陳面前扇了他一耳光,猝不及防的小陳直接被這一巴掌打懵,車上的乘客見狀立即上前勸架。沒想到老人卻不依不饒,之後又趁小陳不備,扇了小陳三個耳光。莫名其妙被打了四個耳光的小陳,雖然心中極其憋屈,但看在對方是老人家的份上,還是壓下了心中的怒火沒有動手還擊對方。一旁的乘客和司機也都勸小陳不要跟一個老人計較,免得將事情鬧大,小陳只好自認倒黴,帶著一肚子的委屈下了車。本以為這件事情會到此為止,沒想到幾天之後,小陳居然接到法院的傳票。

小陳也是一臉問號,自己做了什麼事怎麼還惹上官司?原來小陳下車之後,毆打小陳的那個老人因為情緒激動,然後猝死在了公交車上。家屬得知老人突然去世的噩耗之後,無法接受這個事實。家屬表示老人確實患有心臟病,可一直都有吃藥控制,如果不是受到小陳言語上的刺激,也不會突然發病猝死,因此小陳必須要為老人的死承擔責任。於是老人的家屬便一紙訴狀將小陳告上法院,向其索賠50萬。那小陳是否需要為此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法律的規定,侵權責任的認定主要有四個構成條件,主觀意識,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以及損害事實。首先小陳的主觀上並沒有存在任何的過錯,讓座只是一個道德層面的問題,並非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因此小陳沒有第一時間給老人讓座並非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其次小陳並沒有主動挑起矛盾,而且被老人打了四個耳光之後也未還手,所以主觀上不存在侵害老人生命權的故意和過失。客觀上也沒有實施侵權的行為,小陳只是反駁了老人幾句,並沒有推搡的舉動,其行為並未超過必要限度。沒有人會因為被人反駁幾句就死亡,老人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存在心臟疾病,因此他的死亡與小陳言語反駁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最後,老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對自身的身體情況和情緒承受能力有明確的認知和預判,可他卻絲毫不顧忌自身身體狀況,主動挑起矛盾。他怒扇小陳的行為已經觸犯到了法律的紅線,若後果嚴重甚至還有可能造成刑事犯罪,因此對於最終死亡結果的發生,老人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因此法院審理該案後,結合案件事實,以法律為準繩,認定小陳的行為與老人之間的死亡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對老人不構成侵權,因此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法官駁回了老人家屬向小陳索賠50萬的要求。法院審判的結果合法合理,彰顯正義。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法律絕定不會支援“誰傷誰亡誰就有理”這樣的錯誤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