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出去的嫖資,再拿回來就是犯罪

花出去的嫖資,再拿回來就是犯罪

曹某在案發時正在一所985高校攻讀碩士。

花出去的嫖資,再拿回來就是犯罪

這次事件中曹某是寒假在湖南遊玩時透過微信附近的人與對方認識並取得聯絡的,雙方先談好以1800元的價格定為本次包夜有償服務金額。隨後雙方約定在附近的某快捷酒店中見面。當天晚上8點多時,曹某和女子陳某先後進入了網上定好的酒店房間。

在女子陳某進入房間後,曹某就將1800元現金交給陳某,然後曹某要求陳某把手機關機,隨即雙方發生了關係。

在交易過程中,曹某趁陳某不注意,故意取掉了保險套,陳某發現後以高危性行為為由中斷交易。

正在興頭的曹某不願意停止,繼續強行與女子陳某發生了關係。曹某為了防止陳某趁他熟睡時逃跑,以及避免女子陳某在掙扎反抗中呼救引來其他人,曹某就用自己的內褲捂住了陳某的嘴,並用電源線將陳某手腳綁住。

到了第二天早上,曹某還要女子陳某與其繼續發生關係。迫於曹某的強硬手段,女子陳某無奈只能繼續順從。

曹某覺得陳某太矯情,花錢了也沒讓他玩舒服,就拿出手機擺好拍攝角度,準備把他和陳某這次發生關係的過程拍下來。陳某見狀不同意,激烈反抗。曹某很生氣,對女子陳某扇耳光、謾罵威脅,同時曹某的手機也已經開始拍攝了。

在這期間,曹某一直在不斷與女子陳某發生關係,並對其施暴。

而事後曹某離開前連嫖資也不放過。在失足女陳某的驚恐中,曹某將他給的1800元又拿走了,並威脅女子,要是報警就將影片髮網上。

曹某走後,女子陳某想著她錢沒賺到還受了委屈就報了警,說自己被強姦,舉報了嫌疑人曹某。不久後曹某在車站被警方抓捕歸案。

那麼在本案中曹某犯了哪些罪呢?

一、曹某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

在本案中曹某在之前發生關係的過程中使用了扇耳光、謾罵,語言恐嚇等暴力、威脅的手段,讓失女子陳某在被搶錢時不敢反抗與直接被以暴力搶劫相同性質,因此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一般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曹某根據實際情況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曹某構成強姦罪。

強姦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在本案中,曹某多次透過扇耳光、謾罵,捆綁等暴力手段脅迫並強行與女子陳某發生關係,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條件,因此構成強姦罪。

根據刑法規定,犯強姦罪的,一般情節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婦女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殘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綁、捂嘴、掐脖等強姦婦女的;在行奸過程中肆意蹂躪婦女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在本案中,曹某存在利用暴力手段如捂嘴、扇耳光,捆綁等手段強行與女子陳某發生關係,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曹某同時涉嫌搶劫罪和強姦罪,應當兩罪並罰。

對於本案,可能很多人會產生這樣一個疑問,曹某搶劫的1800元嫖資,本就屬於曹某自己拿出來的錢,自己拿自己的錢,也能構成搶劫罪嗎?

本案中,當曹某將1800元嫖資支付給陳女士時,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這些錢就已經不再屬於曹某了,而是屬於陳女士了。

當然了,這些錢屬於陳女士的違法所得,不過,曹某卻並不能因此就強行拿回,否則就會構成搶劫罪。

另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於這些違法所得屬於嫖資,應當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任何個人都無權私自處理。

所以說,出去玩,還是要耿直點,免得惹火燒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