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心怡:“一夜情”型強姦案的辯護思路分析

童心怡:“一夜情”型強姦案的辯護思路分析

我所之前接受一委託,為委託人的兒子A涉嫌強姦罪一案進行辯護,兩個多月前該案終於塵埃落定。筆者整理案卷材料時進行了詳細研讀和認真分析,認為該案有許多值得深入思考的地方。

基本案情

被告人A與被害人E及其他朋友在一餐廳內聚餐飲酒,凌晨時分,被害人E使用自己的手機打車回家,被告人A以送其回家為由一同乘坐網約車,並於途中更改了打車軟體上的行程目的地,將飲了酒的被害人E帶回自己的住處,併發生了性關係。被害人E回家後電話報警稱自己被人強姦。

辯護意見

我所指派的該案辯護律師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A強姦被害人E,而能夠證明被害人E在清醒狀態下自願與被告人A發生性關係。辯護律師從被害人E性觀念較為開放、對被告人A比較滿意、在之前聚餐時與被告人A互動頻繁且關係親暱、在到達被告人住處後被害人E主動提出要上去等角度,認為與被告人發生性關係,是符合被害人E意願的。此外,不論是證人證言還是監控影片均顯示,被害人E在離開以及之後上下樓梯的時候都行動自如。被害人E在筆錄中稱自己在網約車上和性交時、性交結束後失去意識與在案事實證據不符,而被告人A的供述和辯解能夠與在案證據事實相印證,認定被告人是在醉酒且失去意識的時候被強迫發生性行為的說法明顯不符合常理。應判決被告人A無罪。

審理結果

法院認定被害人E在案發當時已因醉酒失去正常的分辨能力和認知能力,對自己遭受強姦事實的陳述穩定未出現反覆,不予採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A犯強姦罪。

筆者分析

筆者透過對上述案例的認真研究分析,總結出了當事人的“一夜情”行為涉嫌強姦罪可以努力的幾個方向和辯點。

第一,意識和意志是主觀心理狀態,不能僅憑被害人的陳述就認定是否違背其意願,必須結合事件發生的時間、環境和被害人前後表現等證據情況綜合進行認定。

在一夜情涉嫌強姦的案件中,需要特別注意案發前男女二人之間的關係,這是判定發生性關係是否違背被害人意願非常重要且關鍵的考量因素。因為法律規制的嗣後性,案發當時的場景只能夠透過證據材料進行儘可能還原,尤其是涉案人員當時的主觀心理更是隻能以嚴密的客觀證據進行推斷。如果被害女性本身性觀念比較開放,且透過各種在案證據的客觀表徵可以看出,其對於與被告人發生一夜情有心理準備或是期待一夜情發生,那就必須要考慮到這種性關係的發生是符合女方意願的這種可能性。具體而言,可以從一夜情性行為發生之前男女雙方的言行舉止以及互動關係進行合理推論。如果女方對男方表現的比較滿意,且也有相關證人證言、監控影片等證據材料能夠證明二人互動頻繁、關係親暱等,儘管女方飲酒,也不能直接認定一夜情違背了女方意願。

第二,案發時女方是否處在醉酒且失去意識導致不能抵抗、無法抵抗的狀態,必須要結合在案證據進行完整分析。

由於案發當時的醉酒狀態在事後較難查證清楚,因此在案其他證據材料的佐證便十分關鍵。一夜情雙方在餐飲、娛樂場所認識或相約見面約會的情況較多,而這種場合絕大多數都會有目擊到男女雙方的證人。此外,男女雙方在回家或去酒店、賓館的過程中,乘坐的計程車、網約車,相關司機的證言以及車載監控等證據材料都可以進行收集。包括住宅或酒店的大堂監控、電梯監控、保安門衛證言等,也是需要收集並予以分析的證據。如果在案各種證言和影片監控資料等相互能夠形成印證,證明女方在發生性關係以前雖然喝了酒,但沒有處於醉酒到搖搖晃晃無法站穩或直接不省人事的程度,能夠獨立自如站立、行走,就表明其並未處於醉酒且失去意識的狀態,不能直接認定男方此時就是違背女方的意志,在其不能反抗的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第三,仔細而嚴謹的分析被害人陳述,看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處。

如果一個人的陳述是完全真實的,儘管可能會存在一些因為記憶模糊而導致的含混不清或錯亂,但基本事實都是清晰、可靠的,不會出現較大矛盾和衝突。而如果一個人是在說謊,正所謂一個謊言需要用一百個謊言來圓,那麼其前後供述必定存在較大矛盾和衝突。正如筆者在前文引用的案件中,有一些非常明顯的事實證明被害人E在說謊。

首先,被害人說自己上了網約車後便失去意識,等到再有意識時已經被被告人扶進了家門,而根據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其在自己所稱“失去意識”的這段時間內,甚至在與朋友聊天,這顯然與其陳述不符。

其次,被告人住所樓下的監控錄影也顯示,被害人與被告人是手拉手一起走進被告人住處的,走路時步履很穩,沒有搖搖晃晃,這明顯也與其說自己到達男方住處之前失去了意識是相違背的。

再次,被害人在筆錄中講到了很多發生性關係的先後順序、細節等,而又說自己在發生性關係的時候是由於醉酒而暈過去失去意識的,這顯然經不起常理推敲,試問一個失去了意識的人是怎麼能記住這些細節呢?除非她在說謊。

最後,被害人陳述自己之後又暈過去了,等再有印象已經是被告人將其送上了一輛車送她回去,這與監控影片的記錄情況不一致,大堂的監控顯示其是自己在一樓叫了車並且自己上了車。從這些細節中我們完全可以看到,被害人的陳述中有許多虛假成分,前後不斷出現反覆,明顯與在案證據無法印證。出現這種情況時,必須透過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各種矛盾點,動搖辦案機關的內心確信。在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的情況下,不能採信被害人的說法。

第四,結合被害人的性格特點和相關案件情況,進行常情常識常理判斷。

在筆者上文引用的案例中,被告人與被害人僅僅在被告人的住處呆了不到30分鐘時間,且監控顯示被害人不管是上樓還是下樓都可以一人自如行動,而其在到家後不到兩個小時就報警稱自己在失去意識的情況下被強姦。分析被害人的個人特點,不難發現其本人觀念開放,且自己對自己是比較滿意和驕傲的。被告人在與其發生性關係後,沒有邀請其留宿,也沒有送其回家、幫其叫一輛計程車,甚至連聯絡方式都沒有要,也沒有其他任何表示。再結合一些性行為中的細節,透過常情常識常理分析,被害人可能覺得被告人的表現並不令其滿意,讓其覺得自己人格受到了侮辱,覺得被告人沒有人性和溫情,因此舉報了被告人強姦。因此在辯護時,也要對在案證據進行一些情理分析,並對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性格特徵做一些深入的瞭解。

筆者思考

相比於法律適用而言,事實認定是辦理涉嫌強姦案件更為重要的考量因素。對於女性被害人來說,強姦行為的發生將會對其身心造成非常大的困擾和創傷,但也不得不承認,由於性行為發生的環境較為私密和封閉,對於案件事實尤其是主觀意願的認定往往缺乏直接證據證明,這也導致了強姦案件的冤錯率較高。如果被害人確實在飲酒後不省人事或幾乎喪失自己行走、站立的能力,那麼利用這種狀態與其發生性關係毫無疑問構成強姦罪。而如果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害人確實由於醉酒處於失去意識的狀態,也無法認定發生性行為是違背被害人意願的,就應當按照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認定被告人無罪。

很多時候,對於一個案件的結果我們完全無法掌控和把握。即使在案證據明顯可以認定被告人就是無罪的,事實上司法處理結果也有很大可能並不會如願。對此,筆者作為實習律師認為,我們不能因此而喪失情懷和信心。事實上,只要自己盡全力去為自己的當事人努力辯護,將該做的全部做了,無愧於當事人、無愧於家屬、無愧於自己,那麼不管最終結果如何,我們都不會留下遺憾。

童心怡:“一夜情”型強姦案的辯護思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