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後,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也可能構成強姦罪

王某男,經朋友介紹認識劉某女,雙方經過3個月的接觸,領了結婚證,沒有辦理結婚慶典儀式。

在沒有確定結婚慶典日之前的一天晚上,王某提出要與劉某發生性關係,遭到劉某的拒絕。之後,雙方從未商討過結婚慶典事宜,也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財物也沒有混同在一起。

自領結婚證之後不到2個月的時間,劉某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劉某離婚之訴。

離婚不成,在回來的路上,王某強行將劉某拉上自己的車上,帶至暫住處,採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之後,劉某報警,公安機關將王某抓獲被刑事拘留,經檢察院批准逮捕,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

6個月後,劉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王某與劉某在有結婚證的情況下,王某違背劉某的意志,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劉某發生性關係,仍然構成強姦罪,法院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考慮。

1、

從結婚的目的看,雙方結婚是否受到脅迫,是否具有感情基礎,是否具有締造結婚姻的真實意願等方面考量。

2、從婚姻登記後狀況來看,婚後是否共同生活過,財產是否混同在一起,是否相互承擔權利義務;

3、從婚後感情及女方態度看,婚後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過離婚。

如果男方僅憑結婚證書,只有登記的表面形式,但缺乏婚姻成立的實質內容,婚姻關係名存實亡,此時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對性行為是一種同意的承諾,此時,男方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的,可認定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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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後,違背婦女意志,發生性關係,也可能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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