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失約,男子冒充其丈夫“捉姦”,持刀勒索另一男子,如何定性

黑龍江綏化,女子朱某已婚,但因其長得性感漂亮,又酷愛打扮,故其身邊仍不乏追求物件。

男子崔某便是其中之一,他和女子朱某是情人關係。

案發當天下午,男子崔某得知女子朱某的丈夫不在家,便來到女子朱某家裡,二人小別重逢,互訴衷腸,“談心”結束後分別時,男子崔某稱他晚上還要過來,讓女子朱某等他,女子朱某則答覆到時候等她電話再說。

男子崔某回家後,左等右等,一直沒有等到女子朱某的電話。

坐立不安的崔某,心中懷疑女子朱某有了別的男人,於是便出了門,來到女子朱某居住的樓下等候。

直到晚上10點多鐘,男子崔某都沒有等到女子朱某打來電話。這時,他看到一個男人開車過來,上了女子朱某居住的6樓樓道,進入了某個房間。

男子崔某懷疑他是進了女子朱某家,便上樓敲門。

大約過了三、四分鐘,女子朱某才開門,門剛一開啟,男子崔某便快速進入房間,徑直來到了女子朱某家的臥室裡。

經過一番尋找,男子崔某將躲在暗處瑟瑟發抖的另一男子高某揪了出來,他先是對高某拳打腳踢,一陣毆打後,又持刀威脅,大聲質問他來幹什麼。

情人失約,男子冒充其丈夫“捉姦”,持刀勒索另一男子,如何定性

圖文無關

驚魂未定的高某不敢反抗,他以為男子崔某是女子朱某的丈夫,戰戰兢兢地回答說此前借了女子朱某的錢,是來給她出具欠條的。

男子崔某聽後,停止了毆打,質問高某如何解決。

高某則低著頭,默不作聲。

隨後,男子崔某提出讓高某“賠償”2。5萬元了結此事,否則不讓其離開。

高某稱沒有錢,男子崔某便讓其用車抵押。

被逼無奈,高某隻得向他人求助借錢,他給其表哥孫某發微信,稱“上別人家,被人丈夫堵屋裡了,得給人家拿25000元錢”。

高某的表哥孫某不敢耽誤,很快到達了女子朱某家樓下,他透過微信轉了2。5萬元給高某,轉賬前,他擔心男子崔某反悔,收了錢後仍不放過高某,因而經過思考,撥打110報了警。

果不其然,高某將其表哥轉來的2。5萬元轉給男子崔某後,崔某並未罷休,他仍然扣住高某,要其交代與女子朱某的關係。

此時,女子朱某擔心事情鬧大難以收拾,便出面制止,隨後,在女子朱某的協助下,高某趁機離開了。

但是,男子崔某不死心,再次追了出去。

男子崔某在下樓追趕高某的過程中,聽見有好幾個人快速地上樓來了,他誤以為是高某喊來的幫手,找他算賬來了,連忙退回到女子朱某的家裡,將房門反鎖,然後撥打了報警電話,向警察求助。

事實上,上樓來是高某的表哥孫某報警後,隨後趕來的警察。

警察進入房間後,將男子崔某當場抓獲,其透過微信收到的2。5萬元錢,被警方凍結釦押,隨後依法返還給了高某。

(案例來源:中國檢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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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公安機關依法對男子崔某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認為,男子崔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假冒女子朱某的丈夫捉姦,令受害人高某信以為真,“自願”賠償其2。5萬元,其行為依法構成詐騙罪,遂對其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該案移送到了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公訴機關審查後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案中,男子崔某雖然被高某誤認為是女子朱某的丈夫,但是,男子崔某並沒有主動冒充,也沒有虛構事實,這完全是屬於高某自己的錯誤認知。

更為關鍵的是,本案受害人高某給男子崔某轉賬2。5萬元,並非是基於錯誤認知,上當受騙後“主動”支付的,而是在遭到男子崔某的毆打和持刀威脅,不準離開的情形下,被迫支付的,不符合我國《刑法》對詐騙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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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恐嚇、脅迫或威脅等方法,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本案男子崔某的行為,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因此,本案公安機關關於男子崔某犯詐騙罪的起訴意見,定性不當。

最後,公訴機關以男子崔某犯敲詐勒索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律師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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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男子崔某的行為,應依法認定為敲詐勒索,而非詐騙。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恐嚇、脅迫或威脅等方法,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兩罪在主觀上,行為人都是以非法佔有公私錢財為目的,因而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客觀方面。

從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來看,詐騙罪的特徵,行為人是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為真,“自願和主動”交付財物。

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則是透過恐嚇、威脅等手段,使被害人因恐懼心理,被迫交付財物。

本案中,受害人高某給男子崔某轉賬2。5萬元,並非是基於錯誤認知,上當受騙後“主動”交付,而是在遭到男子崔某的毆打和持刀威脅,不準離開的情形下,心生恐懼,因害怕而被迫交付的,其行為特徵,完全符合《刑法》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

本案中,雖然說男子崔某被高某誤認為是女子朱某的丈夫,但是,男子崔某並沒有主動冒充,也沒有虛構事實,這完全是高某自己的錯誤認知。

因而,本案男子崔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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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男子崔某的行為,如果敲詐勒索犯罪成立,法院可能會如何量刑?

如前所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恐嚇、脅迫或威脅等方法,索取他人財物

,數額較大

的行為。

據此可知,構成本罪,被告人除了需要滿足其犯罪構成的其他條件外,其敲詐勒索的數額,還應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本案事發黑龍江省,根據該省相關量刑指導意見規定,敲詐勒索金額在3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為“數額較大”。

本案男子崔某敲詐勒索2。5萬元,遠超3千元的入罪最低起點,依法構成了敲詐勒索犯罪。

對於具體量刑方面,根據該規定,敲詐勒索,數額達到3千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此後,敲詐勒索數額每增加1。5千元,刑期可以增加一個月。

具體到本案,男子崔某敲詐勒索犯罪的數額為2。5萬元,根據以上規定,其刑期可以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一共增加14個月。

最後,如果其存在積極退贓、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可以依法獲得從輕從寬處理,綜合考慮,刑期可能在2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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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因女子朱某而起,同時其自始至終都在現場,她和男子崔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根據我國《

刑法

》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認定,除了行為人客觀上都實施了同一犯罪外,還需要看其主觀上是否具有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聯絡。

具體地講,便是看行為人之間是否有過謀劃,是否商量過分工等。

本案中,男子崔某的敲詐勒索犯罪,整個過程,女子朱某雖然一直在現場,沒有進行有效的制止,但是,對於男子崔某的犯罪行為,沒有證據證明她參與了的。

首先,男子崔某敲詐勒索高某2。5萬元,屬現場臨時起意,女子朱某事先並不知情,二人更沒有謀劃商量過,因而不存在共同敲詐勒索犯罪的意思聯絡。

本案女子朱某和高某相約,二人到其家裡見面,誰知道高某剛進入女子朱某家不到5分鐘時間,男子崔某便出現敲門,繼而對高某實施毆打,並持刀威脅,敲詐勒索其2。5萬元。

從表面上看,這似乎是一個精心設計的“仙人跳”局,但是,事實上根本不是這樣,自始至終都是男子崔某一個人完成的,他和女子朱某沒有謀劃溝透過。

其次,男子崔某敲詐勒索高某的過程中,女子朱某沒有參與,反而幫助受害人高某離開。

同時,女子朱某事後沒有參與分贓,也沒有獲得其他好處。

因此,本案的發生,從起因上看,雖然是因為女子朱某腳踏兩隻船而引起的,她難辭其咎。

但是,道德瑕疵不能代替法律,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

本案從感情上看,女子朱某應當受到道德審判,但是,感情不能代替法律。

因此,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本案女子朱某在法律上,與男子崔某不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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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男子崔某自己報警求助,等來警察“自投羅網”,能否被認定為自首?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此,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視為自動投案。

本案中,崔某自己報警,等候警察上門,然後被抓,似乎符合主動投案的情形,但是,很明顯,這個結果對男子崔某來說,是一個“烏龍”,他的本意並非如此。

如前所述,首先,男子崔某報警,是因為誤認為高某邀約的人來找自己算賬來了,結合自己此前對高某的毆打和持刀威脅,還敲詐勒索其2。5萬元,其報復後果,可想而知,他是因為害怕受到報復才報警求助的。

其主觀上根本就沒有投案自首的想法。

其次,他事先也不知道高某的表哥孫某報警了,其等待警察的目的,也非投案。

最後,自首的認定,除了主動投案外,到案後,還應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才能夠認定為自首。

因此,綜合起來看,本案男子崔某,即使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但因其不符合“自動投案”的條件,故不能認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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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女子朱某的丈夫,頭頂上一片“綠油油的大草原”,他是否可以請求男子崔某和高某賠償精神損失?

本案發生後,有網友說,真心替女子朱某的丈夫心疼,那麼,他是否可以要求男子崔某和高某賠償精神損失費呢?

答案非常令人失望,不能!

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有此可見,這個義務,只對夫妻之間具有約束力。

女子朱某的丈夫被“綠”,其精神上遭受了痛苦,但是,這種痛苦,是因為其妻子朱某的不忠實行為造成的,她紅杏出牆,與崔某等多個男人發生婚外情造成的。

在法律上,對女子朱某的丈夫負有忠實義務的,是其妻子,而非其他人。

因此,女子朱某的丈夫精神受到損害,賠償的主體,只能是其妻子。

男子崔某和高某,沒有義務承擔其的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故而本案女子朱某的丈夫,是無法向男子崔某和高某主張精神損失賠償的。

本案中,對於女子朱某,法律上,只能是一聲嘆息,但是,道德上,他必須受到審判,受到譴責!

對此,你有何看法和建議?歡迎留言討論,下方評論區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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