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聞所戴偉律師作為受邀嘉賓參加“育見未來·元宇宙前沿大講堂”

Web3作為下一代網際網路,業已成為最熱門的投資與創業方向,而在諸多的Web3專案中,成立DAO組織成為不可或缺的環節,那麼在國內組織、加入以及經營DAO的法律邊界在哪裡?如何才能合法合規地實現DAO落地應用?

10月12日,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戴偉,元宇宙教育實驗室秘書長、中關村教育投資管理合夥人於進勇,以及QAQ投資合夥人、CyberLabs商務合夥人王芸,在第26期“育見未來·元宇宙前沿大講堂”上,共同探討元宇宙時代DAO的落地應用。

中聞所戴偉律師作為受邀嘉賓參加“育見未來·元宇宙前沿大講堂”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 戴偉

(以下內容根據戴偉律師觀點整理)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權益合夥人戴偉的分享主要包含四部分:元宇宙、Web3。0與法律規制;DAO中的人:虛擬人與身份確認;DAO中的財產:數字資產確權;DAO落地應用的法律邊界。

戴律師表示Web3。0作為下一代網際網路,已經成為熱門的投資與創業的方向,目前很多Web3。0的專案都是透過DAO組織進行,DAO已成為多數Web3。0專案不可或缺的環節。目前有很多業內專家形成共識:DAO或將成為區塊鏈應用大爆發時期,Web3。0專案最主要的商業組織形式。

之前的商業組織形式基本是公司制,但是從DAO出現以後,商業組織形式可以說是將面臨著100多年來最大的一次變革。中世紀時期歐洲出現公司的雛形,當時還都是無限責任公司。1855年英國頒佈有限責任法以後,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為主流商業組織形式。但現在有些專家認為,已經可以看得到公司制的黃昏,在即將到來的Web3。0時代,最主流的商業組織形式將是DAO。

DAO是分散式的自治組織,透過智慧合約,以公開透明的方式自主執行,最重要的特徵是透過數字代幣(通證)界定成員的貢獻量,從而分配相應的權益。DAO本質上屬於代幣經濟(通證經濟),DAO的激勵離不開Token(代幣);DAO的治理離不開NFT(非同質化代幣,記錄成員貢獻量)。

國內當前在虛擬貨幣領域採取的是禁令型監管政策,去年的237號文,明確了“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因此Web3。0專案組織運營DAO的法律風險非常值得大家重視,這不僅僅是合規問題。在特定場景下,甚至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風險。那麼如何才能規避DAO的法律風險?如何才能合法合規地實現DAO落地應用?我們的解決方案是:既然DAO離不開代幣,那麼我們就要發展中國化的DAO,用權益right來代替代幣;用NFR(非同質化權益)代替NFT(非同質化代幣)。

現在絕大部分DAO存在於元宇宙等虛擬空間,在現實世界並無法律實體。但元宇宙等虛擬空間並不是法外之地,不能脫離於國家與法律,也深刻受制於現實世界。在現階段我國關於元宇宙、DAO的法律還處於空白的情況下,要大力發展智慧合約作為軟法,透過技術手段,透過程式碼即法律的方式,讓軟法硬起來。靠科技的強制力,採取智慧合約的手段,才能夠讓合同自動強制履行。要推進數字資產與DAO的發展,前提是要有基礎設施,要推進智慧合約的應用。

眾所周知,元宇宙還在起步階段,DAO和數字資產作為新生事物,正處在日新月異的變化之中,我們既要樂觀地預測觀念變革、技術進步等因素對未來社會和產業帶來的積極變化。同時也要認真面對其在實際發展中的不確定性和偏差性,並共同探索和實踐。以上都指向我們的初心,即中國新型數字經濟必須在合規環境下完善。

注: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簡稱NFT),是一種獨特不可互換的數字代幣。這種非同質化代幣形式的數字加密資產,具有唯一性、稀缺性以及不可複製性。非同質化代幣(NFT)與(同質化)傳統數字代幣不同,由於有唯一性以及不能分割性,失去多項“貨幣”屬性,但是卻有稀缺性。例如,發行一幅“數字繪畫”,不可分割且世界只有一份;而同質化代幣可以發行多份,並且可以分割。非同質化代幣(NFT)在國外被普遍作為DAO的治理工具,用以證明成員的行為、貢獻、產權等。

非同質化權益(Non-Fungible Rights,簡稱NFR),是資產的數字憑證。NFR使用區塊鏈技術,但是卻沒有token(代幣)。由於沒有代幣,沒有數字貨幣的支付功能,因此不可能出現數字代幣的洗錢等違法事件。NFR仍然維持唯一性,不可分割性,不可更改性,全程以加密科技記錄所有的流程,包括維持以及記錄資產的數字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