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兩個家庭爭女,關鍵證詞竟來自一個死人,真相如何?

|古案卷宗/不定期更新/細雨絲竹(撰文)|

明憲宗成化年間(公元1465-1487年)的某一天,廣東某地,小富之家高氏的當家人高潔呼喚家中一個名叫“冬兒”的少女:“冬兒,過來幫我做點事啦!”回答他的是一片寂靜。

高潔在家裡四處尋找,沒有找到冬兒的蹤影。一個事實很快得到確認——冬兒已離開高家,不知去向。高潔向衙司報案尋人。

胥吏聽完高潔關於冬兒外形、口音、年齡等特徵的描述,暗暗吃驚。本地人趙實約在十天以前報案,說他的過房義女海棠失蹤,而他所描述的“海棠”,特徵酷似高潔口中的“冬兒”。本地兩名具有相同特徵的同齡少女接連失蹤,最壞的推測莫過於遭遇連環作案的人販子或殺人狂,令人揪心不已。

這種可怕而悲慘的推測並未成為事實,但事情正在向越來越複雜的局面發展。不久,趙實再次來到衙司報案,訴稱海棠已回家,是從“畧(通:略)誘”她長達十餘天的人家逃出來的,那戶人家姓高,主人名叫“高潔”。海棠受困於高家期間,高潔給她改名“冬兒”,以迷惑外界視聽。

咱們暫時把高潔的反應擱置一邊,先了解何為“畧誘”。清代何耿繩《為治一得編》解釋道:“收留迷失及在逃子女與此不同者,彼乃有因而攘之,義也。所當參看者,譬如因人迷路而誑引相隨、乘人離怨而誘引出外……則即是畧誘和誘矣。”簡單翻譯就是,收留迷路、別家主動逃出家門的子女,事出有因,不構成“畧誘”。以“跟我走、我給你帶路回家”為誘餌,故意將迷路的人哄騙至某處予以留置,構成“畧誘”;乘別人跟家人吵架、負氣外出,勾引其至某處安置,也構成“畧誘”。

“畧誘”是一種罪,高潔堅決不認,稱“海棠”就是高家的“冬兒”:“她的名字本該叫‘冬兒’,‘海棠’之名是趙實胡謅的!”說完,高潔又將趙實罵個狗血噴頭,遣詞造句非常不文明,簡直是當眾侮辱他人的人格,官吏們都聽不下去。

衙司細審端詳。趙實陳述詳細情況:【三年前,他經由楊二官人——大名“楊全”說合,收海棠為過房義女。十多天之前,海棠因家庭瑣事與家人發生一些齟齬,生著悶氣出走,去街市上閒逛散心,被高潔誘騙到高家,冒認為兒孫,實際上當作婢女使喚。未幾,海棠的情緒冷靜下來,因懼怕高潔為難她,便佯裝順從,對高家人虛與委蛇,讓高潔放鬆警惕。終於,海棠在今天找到機會,偷跑出來,逃回趙家。】

衙司指出,假設趙實的訴狀屬實,高潔應當依“冒認良人為兒孫”之情節受到處罰。高潔不服,反駁道:【冬兒本是高家人,三年前遭到楊二官人誘騙,賣給趙實家,改名‘海棠’,壓根兒不是什麼過房義女。十幾天之前,我上街買東西,偶然遇見冬兒,一眼認出來,把她拖回家。如果是我冒認兒孫,她不願意跟我走,為啥不當街叫喊呢?】

經過調查,衙司發現,趙實所言不完全符合事實。三年前,趙實經楊二官人(楊全)中介,將海棠(冬兒)收進自己家,名分掛在鮑某(注:大名字跡幾近湮滅,看不清)岳父郭俊的名下為義女,並不是作為趙實本人的義女。她在趙實家本質為婢女。趙實之女趙氏與周幹訂立婚約,趙實預備以海棠(冬兒)作陪嫁“使女”,跟著趙氏去周家幫忙做家務。至於趙實為什麼要把她掛在郭俊名下為義女,而不是直接掛在自己名下,估計和古人迷信的算命、占卜有關。

另一邊,高潔也存在謊報冬兒(海棠)身份等問題,把她說成高家的女兒,實則她在高家期間也是侍女。她無論屬於趙氏還是高氏,三年前都是被中間人“楊二官人”——楊全賣給趙實的。楊全很清楚她的來歷,因此,要判定她的歸屬,楊全的證詞不可不聽。

然而,意外接踵而至。衙司在訪查楊全其人的過程中又有驚人發現:楊全早前犯過別的輕罪,在取保假釋期間擅自脫離監管,逃亡至此地,並且,現已找不到此人。楊妻李氏稱:“楊全已經病故,快一個月了。他是在召保(取保)在外期間病故的。”李氏強調楊全有正當的“取保”在外資格。不過,關於楊全三年前與趙實做的那筆“義女”買賣,李氏似乎所知無多,並未提供證詞。

由於楊全有前科,衙司很可能對其交易相對方——趙實的人品連帶產生懷疑,判斷的天平不知不覺地倒向了高潔,認為趙實三年前明知楊全誘騙高家侍女冬兒而予以收買。後來,當地衙司不知是犯了工作混亂無序的毛病,抑或是以主觀傾向為導向、人為採取了某些旨在完善(或可稱為‘炮製’)案卷的“特殊”措施,本案提供口供的送審涉案人名單中赫然出現亡人【楊全】的大名!大抵也是迫於上述情況,趙實改口承認高潔的說法屬實,供稱海棠本名“冬兒”,系楊全三年以前從高潔家誘騙過來、轉賣給他的,還說楊全病故“數日”。冬兒(海棠)等人不得不附議。於是,衙司判定高潔僅負有出口傷人之過錯,杖責10下;對趙實依“誣告反坐”之罰則,按照“冒認良人為兒孫”情形從輕判處杖責90並處罰金。

案卷一路上呈至大理寺複審。可是大理寺卿王槩的那一關並不好過。王槩指出廣東方面提交的資料有嚴重漏洞,下文筆者結合個人觀點予以闡述:

第一、用死者楊全的名義補充重要口供,這首先就是最大的問題。而且,比起無心之失,此舉屬故意為之、企圖“製造”證據的可能性明顯更高。地方有關衙司好像不瞭解王槩的工作風格,以為他也不過是走個過場,容易糊弄。但他們想錯了。王槩想必會暗罵:“真是侮辱我的智商!”

第二、高潔、趙實兩家鄉里鄉親的,同住在一個小地方,距離近到高潔偶然逛個街都能遇到冬兒(海棠)。而冬兒(海棠)在趙實家生活三年,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由此可推匯出以下2小點問題:

1。高家人和冬兒(海棠)三年間在同一片區出入,逛同一個街市,說不清有多少次相遇,高家人是一次也沒有碰見過她?還是一次都沒有認出過她?即使沒有,街坊鄰居、親戚朋友應該都獲悉高家走失了“侍女冬兒”,其中不少人理應瞭解她的年貌特徵。難道他們也一次都沒有見過冬兒、以至於無人給高家傳過一句訊息?唯獨高潔那一趟把冬兒給找到了,這裡的偶然性貌似也太高了。

反之,依趙實的說法,“海棠”走失十餘天、在高家初期缺乏行動自由,因而趙實家人及其他認識她的人得不到她的音訊,倒是比較合理。

2。趙實家沒有限制“海棠”的行動自由,表明他們並不懼怕高家人找到“海棠”。這是為什麼?最大可能是在他們的認知中,“海棠”與高家毫無瓜葛,“趙實三年前明知楊全誘騙高家侍女冬兒而予以收買”的推測不能成立。

第三、為什麼不向高潔的左鄰右舍、親朋好友查證冬兒(海棠)的身份?按照高潔的說法,在三年前冬兒被楊全“誘騙”、轉賣之前,冬兒是高家的人。一個大活人在高家生活過那麼多年,總會留下一些痕跡,總有高家的關聯人士對她存有印象,怎麼一個都不出來辨認、作證?

對此,高潔給出的解釋貌似是:“冬兒被楊全騙走的時候,年紀還小。相隔三年,女大十八變,相貌大改,親戚朋友都認不出她了。”——那麼,你高潔怎麼就憑街市上的驚鴻一瞥認定那個少女是“冬兒”呢?當地衙司沒有追問這個問題,直接採信高潔的說辭,免去向高家親友查證的環節,未免有些兒戲。

第四、關於楊全的去世日期,楊全之妻李氏與趙實的說法相去甚遠。李氏稱楊全已去世快一個月,趙實的口供卻稱楊全病故“數日”。雖然不能排除趙實記憶錯誤/口誤或資訊滯後、記錄者筆誤等技術性失誤,但更加不容忽視的一個規律是,這種供詞相互矛盾的現象,在衙司採用不恰當“特殊”手段補充證據的案件中並不罕見。

第五、純屬筆者個人意見:楊全逃跑至該地居住至少數年,過得還挺滋潤,衙司沒有發現他是“問題人員”,直至調查高、趙二家爭女案,才挖出楊全的前科,說明楊全始終對外嚴密隱瞞自己的經歷。那麼,普通人趙實怎麼可能在三年前即洞悉楊全的秘密呢?因楊全的不光彩歷史而連累趙實的社會評價有失公允。

第六、也純粹是筆者個人看法:即便趙實誣告高潔,他也是指稱“海棠”被高潔用作婢女,而非“兒孫”。縱然“反坐”,也應按“冒認良人為奴婢”進行處理。為何以“冒認良人為兒孫”情形反坐,值得商榷。

最後,王槩駁回此件,指示廣東地方重新審理。如果終究認定海棠本是趙實家的侍女、高潔乘海棠心情惡劣之際將其誘導至高家使喚,根據《大明律集解附例》,高潔的行為構成“和誘他人奴婢為(自己的)奴婢”,將處以“杖(責)90、徒(刑)二年半”的懲罰。

參考資料: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駁稿》、《大明律集解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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