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15年為抄襲道歉,郭敬明這是要洗心革面重拾創作?

2020年12月31日零時,郭敬明突然在微博發表宣告,就小說《夢裡花落知多少》抄襲莊羽的作品《圈裡圈外》一事道歉,並表示將放棄《夢裡花落知多少》的全部版權收入。此話一出,輿論一片轟動。要知道,這一聲道歉遲了快16年。而在這16年裡,郭敬明態度之傲慢,對輿論之不屑,毫無認錯誠意可言。

事情始於2004年。當年年底,經過審理,由北京市一中院對郭敬明與莊羽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郭敬明、春風文藝出版社立即停止《夢裡花落知多少》一書的出版發行,共同賠償原告莊羽經濟損失20萬元,並公開向原告莊羽賠禮道歉,被告北京圖書大廈有限責任公司停止銷售《夢裡花落知多少》一書。兩方均對一審判決不滿意,提出上訴。2006年5月,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認定,《夢裡花落知多少》存在對《圈裡圈外》的剽竊,郭敬明和春風文藝出版社共同賠償莊羽經濟損失20萬元,追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停止銷售《夢裡花落知多少》、公開道歉等,限期15日執行。莊羽於2006年6月16日向北京一中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法院對郭敬明“拒不道歉”一事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一中院決定依據生效判決在中國青年報上刊登公告,公告費14000元由郭敬明支付。

但在過去的十幾年裡,郭敬明依舊活躍在公眾視野,推銷自己製作的書籍、創辦刊物、成立工作室,直至近幾年搭上IP變現的潮流。他處處不忘強調自己的作家身份,卻幾乎不再發表新作品,取而代之的是越來越多的商業投機之舉。他的作品被批評為三觀不正物慾橫流,就刻意搶佔低齡化市場,讓辨識力較低的讀者為質量不高的創作買單。而大家似乎都選擇性遺忘了,抄襲是一個創作者最嚴重的罪名,足以將其永遠釘在恥辱柱上。因為這種行為是對原創最大的侮辱和打擊。

舊事重提,或許是被迫為之的迴應。2020年12月21日晚,111位編劇、導演、製片人、作家聯名發聲,直指有抄襲劣跡的郭敬明、於正出現在綜藝中進行話題炒作,以此追逐點選率、收視率的做法,呼籲不給抄襲剽竊者提供舞臺,多宣傳德藝雙馨的藝術家,尊重原創。次日,這封聯名信上的署名人員增加至156位。

12月23日,新華社就百餘位影視從業者聯合發表署名公開信抵制有“抄襲劣跡”的於正、郭敬明的情況,採訪了公開信的四位核心發起者、參與者,進行了深度報道。

12月24日,新華社繼續追問:誰在給“劣跡藝人”提供粉墨登場的舞臺?如何遏制資本把“劣跡”當賣點的不良行徑?資本以及某些竭力為“劣跡藝人”粉飾的媒體應承擔哪些責任?

也許是對輿論來勢洶洶的畏懼,也許是又一次為了商業造勢毫無羞恥心的舉動——近日電影《晴雅集》上映,著名小生上陣,口碑和反響卻不佳,票房低迷。總之郭敬明這一招出其不意,確實博來了大量關注,在2020年本就雞飛狗跳的娛樂圈故事裡抓緊時間寫上一筆,不論褒貶——是他本人的作風。

對於抄襲,著作權法的相關法條如下: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影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影製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也有說法認為,郭敬明搶在今天發表道歉宣告,是因為明天就將生效的民法典。

其中第123條(五)侵犯著作權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侵犯著作權入刑,是每個創作者都要拍手稱快的大喜事,卻是抄襲剽竊的鼠輩的喪鐘。郭敬明此舉,可謂是“連夜繡紅旗”了。期待新的一年,法律對原創加大保護力度後文學界敗類紛紛原形畢露,創作者們揚眉吐氣的日子!

(作者:陳澤宇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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