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樂樂娛樂法日曆|一筆糊塗賬,《老鼠愛大米》究竟賣給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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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你,愛著你,就像老鼠愛大米……”

這句歌詞出自於《老鼠愛大米》一歌中,曾經火遍大江南北,是較早的網路流行歌曲之一。而演唱這首歌的歌手楊臣剛甚至憑藉此歌登上2005年春晚舞臺,成為首位登上該舞臺的網路歌手。

人紅是非多,《老鼠愛大米》的爆火也為它引來了不少的糾紛。2005年因歌手楊臣剛與多人先後簽訂了著作權轉讓合同,而讓這些合同相對方紛紛聲稱自己享有《老鼠愛大米》的著作權,最後甚至鬧上了法庭。在法庭上,經過法官的一番梳理,才弄清了《老鼠愛大米》著作權的來龍去脈。

眾樂樂娛樂法日曆|一筆糊塗賬,《老鼠愛大米》究竟賣給了誰?

2002年7月13日,楊臣剛與王虎簽訂合同,永久轉讓歌曲《這樣愛你》(即《老鼠愛大米》)的版權。2002年11月6日,楊臣剛與田傳均簽訂合同,以2000元轉讓《這樣愛你》的著作權給田傳均。2003年3月1日,楊臣剛與王虎再次簽訂合同,約定楊臣剛無償轉讓《這樣愛你》的版權。2003年4月20日,王虎將《這樣愛你》無償轉讓給北京太格印象公司。2004年10月10日,楊臣剛授權廣東飛樂公司獨家使用、製作、發行《這樣愛你》,後廣東飛樂公司發現楊臣剛曾與田傳均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便與田傳均聯絡取得授權。

1、老鼠愛大米,法院怎麼說?

一審法院認為,王虎與楊臣剛於2002年7月13日所籤合同於簽訂之時合法成立並生效,其時歌曲《這樣愛你》詞曲已由楊臣剛創作完成且內容固定,該歌曲詞曲著作權亦已於當時轉移,而楊臣剛之後所簽訂的合同則屬於無權處分,不能發生著作權轉讓的效力,但合同仍屬有效。因此,由於王虎將著作權轉讓給太格印象公司,太格印象公司成為了《這樣愛你》的著作財產權人。

但在二審中,法院發現了新事實,推翻了原審法院的裁判。原來,在2001年12月23日,楊臣剛將《這樣愛你》的除人身權以外的著作權轉讓給了肖飛。因此,肖飛才是《這樣愛你》的真正著作財產權人,而楊臣剛與王虎所簽訂的合同因屬於無權處分,因而王虎無法取得著作權。

2、著作權與所有權要分清楚!

著作權作為智慧財產權,不同於有形的動產和不動產,一般需要固定和呈現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之上方可為外界所感知,然作品著作權與作品載體並不可混為一談。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如何確定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權利轉移發生效力的時間並無明確規定,在本案所涉的數份著作權轉讓合同中對此亦無約定,而現亦無關於著作權權屬情況的適合公示方法,所以認為著作權轉讓合同生效之時著作權即發生轉移。

在本案中,王虎與楊臣剛於2002年7月13日所籤合同於簽訂之時合法成立並生效,其時歌曲《這樣愛你》詞曲已由楊臣剛創作完成且內容固定,該歌曲詞曲著作權亦已於當時轉移,楊臣剛於簽約之後是否向王虎實際交付該歌曲的詞曲手稿或楊臣剛實際交付的詞曲手稿是否為其本人所書寫,均無礙於王虎於2002年7月13日受讓取得該歌曲詞曲的著作財產權。

而黃鉑已證實楊臣剛於2002年7月之前即已在湖北人民廣播電臺演唱過歌曲《這樣愛你》,且王虎與楊臣剛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之前,應已對該歌曲進行過一系列的接觸、瞭解和考察。

因此,法院認為王虎於2002年7月13日與楊臣剛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之前即已實際知曉歌曲《這樣愛你》的詞曲,王虎於受讓取得該歌曲詞曲的著作財產權之時已可行使該權利。

到2003年3月1日王虎與楊臣剛簽訂第二份著作權轉讓合同之時,楊臣剛已非歌曲《這樣愛你》詞曲的著作財產權人,而王虎作為真正權利人與楊臣剛對其著作財產權內容進行詳細約定,並授予楊臣剛較之2002年7月13日合同更大範圍的演出權等,是王虎自由處分其受讓取得的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廣東飛樂和楊臣剛等未證明該份合同並非楊臣剛或王虎之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亦未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因此法院確認該份合同亦為合法有效。

至此,這場版權大亂鬥便以這樣的反轉結束了。究其根本,是因為楊臣剛與多人簽訂了合同而造成了此番亂象。雖然,在物權法中,對於“一物多賣”的情況,善意第三人可以不根據合同訂立先後順序而取得物權。但對於著作權而言,由於其屬於非物質性權利,因而若是採取善意取得制度,那勢必會在著作權領域造成巨大的災難,所以對於“一權多賣”的行為,合同最先訂立的將取得著作權。

這也提醒了我們在簽署著作權轉讓合同時,一定要做好盡職調查,明確著作權的歸屬。當然,若是所謂的“著作權人”成功欺瞞了我們,我們仍然可以根據合同違約起訴對方,以保護我們的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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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2006)一中民終字第20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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