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殺"藝人: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能徹底整頓好?

劣跡藝人作為一個同時佔據娛樂版與法制版的話題,在輿論場中長期保持較高的熱度。

每當出現藝人違法、違背公序良俗的新聞,媒體與公眾都會展開熱烈討論。由於文藝界從業者往往有高於一般人的知名度,他們的善舉或惡行也會產生更大的社會影響。所以,在得到法律的懲罰之後,文藝界人士是否應該為自己的不當行為付出更大的代價,也是輿論長期存在的爭議點。

2月5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新制定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根據該《辦法》,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將設立道德建設委員會,並對劣跡藝人的界定、處罰提出了準則。

"封殺"藝人: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能徹底整頓好?

這並不是我國第一次針對劣跡藝人出臺的相關政策。

早在2014年9月,廣電總局就正式下發“封殺”劣跡藝人的通知——《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影視劇和網路視聽節目製作傳播管理的通知》,“吸毒”“嫖娼”行為被明確點名,出軌等道德問題則未提及;除電視劇作品外,由劣跡藝人參與製作的電影、電視節目、網路劇、微電影等也都被要求暫停播出。

去年年底,監管部門也開始整頓我國文藝工作者的職業操守與道德水平。2020年12月29日下午,電影界職業道德建設委員會成立大會在京舉辦。很多媒體認為,郭敬明、於正在年末針對自己的陳年往事相繼道歉,或許就是因為嗅到了公權力發力的跡象。

除了監管部門,國內外的經紀公司、私營電視臺等市場單位也可以出於各種原因,下架某個明星的作品,或者取消與某個明星的合作。由於缺乏明確的法規約束,不過,市場中的“封殺”行為是否公平,藝人被“封殺”的原因是否合理,也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行業新規出臺,能徹底整治劣跡藝人嗎?

此次出臺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共規定了十五種演藝人員不得出現的行為。經音樂先聲查證,這十五種行為基本都能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找到依據,這次作為重點被單獨歸納總結,或許代表著有關部門將會針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監管與懲戒力度。

"封殺"藝人: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能徹底整頓好?

除了強調既往已有的規定,《辦法》以及官方對於相關條文的解讀,還有一些迴應爭議、更新政策的內容。

比如,《辦法》規定,演藝人員不得在營業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據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秘書長潘燕介紹,這條規定是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法規制定的。

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指“以營利為目的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這其實是一個比較寬泛的定義,已有的執法案例表明,不管是否公開賣票,只要達到了商業宣傳的目的,就屬於營業性演出。2016年,在千禧大酒店舉辦的《林宥嘉今日營業中北京釋出會》新歌見面會,雖然沒有售票,但還是因未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罰。

然而,在法規落地過程中,假唱的監管範圍逐漸變得模糊,很多從業者甚至監管者都不自覺地形成了“不公開售票的演出就可以對口型”的錯誤認知,在電視臺晚會、綜藝節目中是否允許對口型,也成為輿論長期爭議的焦點。

對於這些認知模糊與爭議,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秘書長潘燕解釋稱,在電視臺演播室以外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活動都屬於《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的管理範圍。也就是說,這句話在現階段起到了強調規定、平息爭議的作用。

現在,我們已經可以明確,首先,不管是否賣票,只要是電視臺演播室以外的營業性演出就必須真唱。對於公眾長期討論的“電視臺晚會對口型是否違規”這一問題,我們也可以在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的解釋中得到答案——電視臺演播室並不屬於行業協會監管假唱的範疇。

除了明確假唱監管問題,《辦法》首次確立了對於劣跡藝人的懲戒措施。根據該規定的第十五條,違反從業規範的演藝人員可能面臨的處罰有:被批評教育,被取消參與行業各類相關評比、表彰、獎勵、資助等資格,被實施1年、3年、5年或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業聯合抵制。

"封殺"藝人: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能徹底整頓好?

對於被“封殺”的藝人,《辦法》還首次提出了一套“復出程式”:演藝人員或所屬單位可在聯合抵制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道德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道德建設委員會綜合評議後,給予是否同意復出的意見。

將違規行為的鑑定方法和懲戒措施清晰化,是一個對行業有利的趨勢,無論是監管者還是藝人,都可以更加高效地理解、遵守規定。不過,目前看來,這套《辦法》還是有一些需要進一步解釋的地方。

首先,對於如何判定假唱,行業協會在迴應中表示“將以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判罰為依據”。然而,在缺乏客觀規則的情況下,對於假唱的判定將會非常困難。

比如,對很多唱跳組合組合來說,在表演中使用“半開麥(AR)”(即在伴奏中也加入一部分與歌手聲音重疊的人聲)非常常見,這種演唱方式放在營業性演出中是否屬於假唱,目前在我國並沒有一個權威的迴應。而半開麥與完全真唱之間,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帶,很多聲稱自己完全真唱的歌手,也會在伴奏中放進去25%、50%,甚至75%的人聲。針對這種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如何鑑別,如何評判,目前來看也沒有統一的標準。

"封殺"藝人: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能徹底整頓好?

AR為半開麥,MR可以理解為完全真唱時放的伴奏帶

此外,很多藝人的工作本質上是一個產業鏈中的一環。一旦藝人出現劣跡行為被封殺,整個團隊都可能會無辜受牽連。2014年,演員黃海波因不正當交易被收容教育6個月,隨後被列入廣電總局的“封殺劣跡藝人”名單中,其在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劇、電視節目、廣告節目、網路劇、微電影等,都被列入暫停播出範圍,可以想見,有多少人的工作會因為這件事受到嚴重的影響。

近幾年,我國影視、音樂行業逐漸形成幾大巨頭佔據絕大多數市場的“二八格局”,能夠請得起大明星的往往只有頭部的幾家公司。而這些公司的重點影視、音樂專案一旦因為劣跡藝人事件受到牽連,就有可能會導致整個行業的震盪。

2018年,范冰冰因逃漏稅案被視為劣跡藝人後,其參演的電視劇《巴清傳》、電影《手機2》也被迫擱淺。據悉,投資《巴清傳》的唐德影視虧損數億元,《手機2》的投資方華誼兄弟也因此事在困境中難以脫身。其引發的稅務風波,更是影響了整個影視產業。

"封殺"藝人: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能徹底整頓好?

客觀上講,與劣跡藝人合作的資本平臺本身並沒有違法亂紀、違背公序良俗的意圖,要求所有資方在與藝人合作之前就進行徹底調查,完全杜絕藝人在合作期間出現劣跡行為的可能,也不現實。雖然現在有些劇組已經針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藝人劣跡行為打下了預防針,比如提前簽訂條款,一旦藝人因個人原因阻礙拍攝進度,需要對資方進行賠償,但對於很多資方來說,藝人劣跡行為仍然是一隻難以預料,更難以承受的“黑天鵝”。

所以,有關部門或許可以針對這種情況制定一些指導性方案,比如不在審批時過多為難,允許與劣跡藝人合作的影視專案在適當剪輯後照常上線。畢竟,任何規則的制定都應該是為了讓行業更加繁榮,更好地活下去。

事實上,更加詳細的落地方案確實正在制定當中。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負責人表示,目前正在完善與管理辦法配套的《道德建設委員會工作章程》和《違規演藝人員自律懲戒和復出評議標準》。這些細則出臺後,執行效果如何,值得期待。

除了行業自律、行政力量,手握“封殺”權力的還有市場

在國外,公共部門一般不會出面“封殺”某個劣跡藝人,但市場中的民間協會和媒體平臺,仍然可以對一些違法亂紀的藝人SayNo。

2009年,日本藝人酒井法子自首稱自己與丈夫存在吸毒行為,其所屬的SunMusic經紀公司和VictorEntertainment唱片公司隨即宣佈與其解除合約。深陷吸毒醜聞的酒井法子,幾乎被日本所有正規娛樂產業平臺拒絕,只能接拍限制級影視作品。

同年,因出演過韓劇《宮》而被廣大觀眾熟知的朱智勳吸毒被抓,也被韓國MBC和KBS電視臺封殺,原定出演的新劇取消了他的戲份,他主演的電影在海外上映日程也受阻,演藝生涯不得不中止。

與行政力量、行業層面的“封殺”不同,來自市場的“封殺”雖然也會讓藝人的事業損失慘重,但最多隻是由幾個資本平臺聯合抵制,封殺強度相對較小,不會使藝人在娛樂行業內完全銷聲匿跡。2018年5月,Spotify更新了網路條款,表示將會對涉嫌散播仇恨和犯罪的歌曲和藝人進行更加嚴格的管控,隨後,一些歌曲從Spotify官方播放列表和各處推薦位全面下線。

與我國文化部曾經推出的“網路音樂產品黑名單”等措施相比,Spotify的整風力度顯然要弱很多。首先,這些歌曲仍然可以在其他音樂平臺被推薦,而且,Spotify只是不再推薦這些歌曲,使用者仍然可以透過自主點播聽到這些歌。

此外,來自市場的“封殺”,往往是企業出於自身的利益考量採取的措施,這種封殺未必是絕對公正的。

比如,當很多藝人深陷家暴、吸毒等醜聞時,音樂、影視平臺往往還沒等到法院定罪,就急於將藝人及其作品雪藏,這無疑可能造成冤假錯案。比如上文提到的Spotify,就因下線歌手R。Kelly的作品引起爭議。據報道,曾被指以邪教的形式非法禁錮多位女性,並強迫她們充當“性奴”。但R。Kelly本人否認了所有指控,知名說唱歌手50Cent也曾為R。Kelly打抱不平,他認為Spotify這樣做是不對的,因為R。Kelly還沒有被定罪。

類似的事情還發生在知名演員約翰尼·德普身上。2015年起,約翰尼·德普深陷“家暴疑雲”,截至目前,警方並未發現任何能夠直接證明其家暴的證據。但考慮到德普的公眾形象,華納兄弟公司還是要求他辭演電影《神奇動物在哪裡3》中的格林德沃一角。

中外娛樂市場中,還有一些明星,雖然他們的行為沒有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但由於違背了公序良俗,也會遭到市場的“封殺”。至於哪些行為會被視為“出格”,應當被“封殺”到什麼程度,往往由當地的主流道德價值觀決定。

比如,在多種族國家,明星如果發表涉及宗教、種族歧視的言論,極有可能被媒體機構“封殺”。2018年5月29日,美國喜劇演員羅斯安·巴爾在網上將某位明星比作“猿猴”,並攻其伊斯蘭教徒身份。當天,美國廣播公司就宣佈取消播放巴爾主演的情景喜劇《羅斯安家庭生活》。最終,持續了十季的《羅斯安家庭生活》也因此被砍。

不過,當道德成為決定市場是否採取“封殺”行為的判官,藝人便很容易遭受多數人的暴政。2000年,知名歌手毛寧在北京市朝陽區呼家樓北里遇刺受傷,事發後,公眾對這位歌手的情感取向議論紛紛,在當時不夠開放的社會風氣中,並沒有違規行為的毛寧因此沉寂了五年。

此外,我國目前的輿論往往對女藝人的私德有更高的要求。知名娛樂博主蘿貝貝曾指出,同樣是出軌,男藝人可以短期沉寂後成功付出,而女藝人則可能會被各大平臺長期封殺,難以接到好資源,這樣的“男女有別”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

結語

為了維護社會和行業風氣,“封殺”明星群體中的“害群之馬”,無疑是娛樂產業中十分必要的基礎操作。

但“封殺”是一門十分講究尺度的技術活,如果管控過鬆,可能導致“禮崩樂壞”,如果管控太緊,或者管控規定不夠明確,就有可能讓從業者在寒蟬效應下失去創作的活力。我們期待,新出臺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可以在落地過程中更清晰,真正促進行業繁榮有序發展。

而來自市場的“封殺”,雖然存在必要性,但其風向往往與很多潛在的公序良俗有關,在價值觀多元化的今天,這難免會出現不夠合理的地方。對於吃“口碑飯”的娛樂行業來說,這或許是最大的無奈之處。我們也期待,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風氣中不夠理性、公正的地方可以得到改善。

“封殺”政策的出臺是為了整治劣跡藝人,實現行業淨化,但其實這些約束條件,更應該是從業者的底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