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PN“翻牆”,比特幣交易:男子“技術”販毒仍難逃法網

近年來,利用寄遞渠道實施販運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高發、多發。經對辦理的寄遞違禁品犯罪案件相關情況深入分析調研後,近日,最高檢向國家郵政局發出“七號檢察建議”。11月25日,最高檢釋出了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寄遞違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

寄遞違禁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郭某明等人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明,男,1989年12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李某君,男,1997年9月出生,無業。

2020年6月至8月間,被告人郭某明透過VPN“翻牆”使用境外網站註冊Telegram軟體,以“隔壁老王叔”的網名建立聊天群組並在該群組內釋出販賣毒品大麻的資訊。購毒人員透過該群私信郭某明下單購買大麻,並以比特幣、門羅幣等數字貨幣向其支付毒資。被告人郭某明先後四次透過上述方式向傅某某等人販賣大麻51。01克。另查,2020年7月31日、8月4日,被告人郭某明先後兩次透過Telegram軟體向他人購買毒品大麻,並約定以寄遞方式交付。被告人李某君先後兩次幫助他人將裝有大麻的包裹透過快遞郵寄到郭某明提供的收件地址。同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西安市碑林區某快遞網點查獲被告人李某君第二次郵寄快遞包裹內的大麻99。03克。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0年12月1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郭某明、李某君提起公訴。2021年2月26日,瑞安市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明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判處被告人李某君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一)積極引導偵查取證。檢察機關受公安機關邀請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時,發現該案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該案主犯郭某明到案後拒不交代犯罪事實,其他在案證據較為單一,導致案件證據鏈條無法形成閉環。二是現有證據不能鎖定被告人郭某明就是涉案群主“隔壁老王叔”。三是被告人郭某明與購毒人員交易使用比特幣、門羅幣等數字貨幣,調取相關證據較為困難。

針對上述問題,檢察機關提出如下意見:一是建議轉變偵查思路,採取技術手段調取對應的Telegram賬號雲端聊天記錄,並全程錄音錄影製作電子遠端勘查筆錄。後公安機關查詢到三個賬號均為“隔壁老王叔”的小號,且均釋出過相同文字的販毒廣告,從而確定了被告人郭某明系販毒通訊群群主的事實。二是要求公安機關透過區塊鏈資訊查詢,查清購毒人員提供的販毒人員收取比特幣的連結地址和被告人郭某明網路錢包地址之間是否存在“虛擬貨幣”的流轉。後經取證,發現被告人郭某明網路錢包地址接收過購毒人員支付的比特幣,進而確定被告人郭某明收取毒資的事實。最終透過不斷完善證據鏈條,促使被告人郭某明認罪,交代全部犯罪事實。

(二)及時追訴漏罪。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透過檢索同類案件的判例,發現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某被告人也是透過Telegram軟體向“隔壁老王叔”購買大麻。檢察人員認為該判決認定的犯罪時間、犯罪手段和本案相似,極可能是被遺漏的郭某明販賣毒品犯罪事實,故要求公安機關調取該案的案卷材料。經審查發現,該判決書中的“隔壁老王叔”在Telegram軟體販毒使用的Telegram賬戶名、頭像均和本案被告人郭某明一致。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對被告人郭某明進行提審,其對該起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檢察機關及時追訴了該起遺漏的犯罪事實。

【典型意義】

近年來,大麻濫用和網路毒品犯罪呈上升趨勢,特別是販毒分子利用境外網路平臺、“虛擬貨幣”交易平臺便於隱匿身份、資訊傳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點,建立網路群組,使用“虛擬貨幣”結算,透過寄遞渠道完成毒品交易,使案件辦理難度加大。本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透過電子遠端勘查提取電子資料,調取賬戶資訊,破解作案手機,調取快遞單,完善證據鏈條,及時追訴遺漏的犯罪事實,最終促使被告人認罪伏法,有力打擊了新型網路毒品犯罪。

案例二

唐某來販賣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來,男,1970年7月出生,某公司職員。

2019年7月16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唐某來明知他人販賣毒品,受人指使接收他人透過某快遞郵寄的毒品,並將該毒品存放在上海市某小區樓下的四個快遞櫃內,後將取件碼傳送給他人。購毒人員從他人處取得取件碼後從其中一個快遞櫃中取得毒品。案發後,公安機關從其他快遞櫃中查獲出剩餘毒品疑似物3包。經鑑定,上述毒品疑似物重4。53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0年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唐某來涉嫌販賣毒品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依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提出了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唐某來一案作出判決,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唐某來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判決已生效。

(一)積極引導偵查,完善證據鏈條。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本案系利用寄遞渠道實施的販賣毒品犯罪,被告人唐某來與購毒人員之間無直接聯絡,並且販賣毒品的上家尚未到案,證據較為單一,被告人唐某來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確。為夯實證據、釐清案件事實,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依法調取比對唐某來與購毒人員聯絡的上家電話號碼、快遞櫃取件碼、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並結合毒品扣押稱重筆錄、鑑定意見和兩人的言詞證據,形成了可以互相印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唐某來在上家指示下,將毒品放入快遞櫃中販賣給購毒人員,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查獲的毒品情況,準確認定了被告人唐某來參與販賣毒品的數量。

(二)向郵政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立足本職,針對在多起毒品案件辦理中發現的監管盲區和漏洞,先後向上海市寶山郵政管理局、上海市黃浦郵政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就切實做好收寄驗視,強化智慧快遞櫃的備案、檢查工作,加強寄遞企業的安全教育培訓等提出建議。寶山、黃浦郵政管理局書面回覆表示已開展專項整治、強化安全管控,同時提出監管力量不足、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意識不高等難題。針對這些問題,靜安區人民檢察院聯合寶山區人民檢察院、寶山郵政管理局會籤《關於建立郵政監管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聯動機制的意見》,從深化資訊共享、強化業務交流、開展專項檢查、建立聯席會議、最佳化執法監督、遵守保密規定等六個方面,明確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郵政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絡,形成監管合力,為寄遞行業禁毒工作注入檢察力量。

【典型意義】

在辦理利用智慧快遞櫃販賣毒品案件過程中,被告人作為毒品販賣鏈條中的一環,在上家未到案、與下家無直接聯絡、錢貨分離的情況下,檢察機關要加強對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簡訊記錄及關聯人員供述等證據的補強和固定,確保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同時,延伸檢察職能,針對案件中發現的犯罪分子利用快遞、智慧快遞櫃漏洞寄遞毒品等問題,向郵政主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聯合相關主管部門建立郵政監管行政執法與檢察監督聯動機制,為寄遞行業禁毒專項工作貢獻檢察力量。

案例三

段某喜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某喜,男,1982年10月出生,農民。

2018年8月初,被告人段某喜與洪某(另案處理)分別駕乘車輛從雲南省石林縣出發前往重慶市。同年8月7日,一個以收件人為李某的涉毒郵包透過某快遞從雲南省瑞麗市郵寄至重慶市九龍坡區。8月11日12時許,被告人段某喜與快遞員約定了取貨地點,但二人在郵包簽收過程中,被告人段某喜拒絕簽收。隨後,段某喜將收件上的資訊透過微信傳送給洪某,後洪某向快遞員領取包裹準備離開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公安人員在距離該接貨地點100米左右的公路邊將段某喜抓獲。公安人員從洪某接收的包裹中查獲甲基苯丙胺片劑疑似物9袋,共計淨重3407。1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為15。0%至15。9%。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18年12月25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段某喜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段某喜歸案後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經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收集大量證據後,段某喜在開庭審理前表示認罪認罰。庭審中,段某喜對於犯罪事實如實供述,法院採納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容。2019年2月26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段某喜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一)審查發現的問題。本案系典型的寄遞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裝有毒品的快遞包裹,查辦難度大。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被告人段某喜對其指使洪某收取包裹的行為均予否認,拒絕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段某喜所持有的手機因技術原因不能破解導致無法獲取更多的破案線索。對於段某喜的犯罪行為,負責取包裹的洪某僅能指證段某喜讓其收取包裹,雖然洪某的手機中確有他人指使洪某前往毒品交易地點收取包裹的資訊,但是無法鎖定指使人確係段某喜。負責派送快遞的唐某隻能證實段某喜系疑似收取包裹的人員,但電話非段某喜所留,在案證據與段某喜的關聯性無法建立。對於段某喜指使洪某收取包裹以及段某喜對包裹內藏毒主觀是否明知存在諸多疑問。

(二)自行偵查的情況。檢察人員對本案進行了自行偵查。一是檢視現場,以現場為中心重組證據。對取貨現場的路口、周圍的方位和設施、監控鏡頭等進行檢視,對路面距離進行測量,對案發時被告人段某喜的位置變化、被告人和快遞員的位置、被告人在洪某到達現場後的位移情況等進行了模擬重演,解決了言詞證據和客觀性證據關聯方面存在的問題。二是詢問證人洪某和快遞員唐某。公安曾詢問洪某和快遞員唐某,但部分細節未能查清,檢察人員自行對兩名證人進行詢問。將案發過程中所有客觀性證據梳理後,以時間軸進行整合,透過詢問證人,使證人證言與客觀性證據進行關聯,還原案發詳細經過。三是圍繞段某喜的經歷、行動軌跡調取客觀性證據。段某喜辯解其具有正當工作,到重慶目的之一是考察凍貨生意。檢察人員圍繞段某喜的經歷進行調查核實,發現其無正當職業,在案發前不久因販賣毒品曾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具有涉毒的經歷。段某喜辯解此次到重慶順便遊玩,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機關調取了段某喜的車輛通行記錄、所到之處的監控影片等資料,顯示段某喜到重慶直至被抓獲為止的活動軌跡,均系以案發現場為核心,其辯解內容無證據印證,亦不合理。

【典型意義】

毒品犯罪分子指使他人收取寄遞的毒品,零口供案件多,證據較為單一,將在案證據與犯罪事實構建起關聯性尤為重要。檢察人員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要發揮司法親歷性,積極開展自行偵查工作。透過自行補充偵查,依法調取相關證據,充分發揮通話清單、監控影片以及電子證據等客觀性證據的作用,通過出示客觀證據的方式進行針對性訊問,還原案發經過及相關證據與被告人之間的關聯性,完善證據體系,切實發揮檢察機關的主導作用。

案例四

某速遞有限公司、

蘇某生運輸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某速遞有限公司。

被告人蘇某生,男,1970年11月出生,某速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日間,蘇某生明知韓某(另案處理)將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作為毒品郵寄給他人,在向韓某收取高於市場價的寄遞費用後,先後7次將韓某更換包裝箱後的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透過其經營的速遞有限公司寄遞到廣西等地,共寄送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2箱(含磷酸可待因192。24克),獲利人民幣2842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17年12月25日,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某速遞有限公司、被告人蘇某生涉嫌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7月24日,南靖縣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單位某速遞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蘇某生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一)審查發現的問題。2017年6月16日,南靖縣公安局將蘇某生涉嫌運輸毒品案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一是主觀明知的證據體系較為薄弱。蘇某生供述不穩定,偵查階段後期翻供,否認其明知寄遞物品為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二是公安機關遺漏起訴單位犯罪。某速遞有限公司為一人獨資企業,蘇某生作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對公司業務等運營事項具有決定權,為賺取高於市場價的寄遞費用,在明知他人寄遞毒品時,仍透過公司速遞業務進行運輸,符合單位犯罪要件,應當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引導偵查取證,及時有效追訴。一是補強主觀證據體系。檢察機關開具補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從寄遞費用是否合理、言語交談是否異常、收寄流程是否規範等細節入手,補強證明蘇某生主觀明知的證據。經過退回補充偵查,查明韓某在寄遞之前已明確告知蘇某生寄遞的物品為複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蘇某生要求價格高出市場價一倍,而且明知涉案藥物的吸食效果。寄運時未實名登記、開箱驗視,未留存底單。二是追加起訴單位犯罪。引導公安機關補充調取涉案單位的註冊資訊,向公司職員收集公司運營管理方面的證言,明確了該公司系一人獨資企業,法定代表人蘇某生對公司業務等運營事項具有決定權,犯罪獲取的利益歸屬於公司,因此認定該公司涉嫌單位犯罪,檢察機關對該公司依法進行刑事追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快遞從業人員參與寄遞毒品案,反映出快遞企業內部監督缺失、郵政管理部門監管不到位的問題。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引導偵查作用,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完善證據體系,有力破解毒品犯罪主觀明知認定等難題,確保了案件質量。同時,強化監督意識,對於可能存在遺漏單位犯罪的問題,檢察機關引導、督促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使犯罪得到及時追究。依法嚴厲懲治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涉嫌毒品犯罪案件,從源頭上斬斷寄遞毒品非法渠道,有利於推動快遞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助推企業合規經營,促進監管部門強化監管,切實維護寄遞安全。

案例五

楊某帆等人非法買賣、運輸槍支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帆,男,1988年9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劉某,男,1993年12月出生,無業。

被告人孫某,男,1984年9月出生,農民。

2016年11月,被告人劉某透過網路認識被告人楊某帆,隨後透過現金及轉賬方式在楊某帆處購買大量槍形物,後劉某、被告人孫某以微信等網路方式聯絡交易,並透過某快遞向全國各地寄遞出售。2017年2月23日,山西省孝義市某快遞在檢驗快遞包裹時,發現該包裹由陝西省周至縣寄出,內有模擬槍。2017年2月24日,公安人員在陝西省周至縣將孫某、劉某當場抓獲,在孫某指認下現場繳獲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1支。後劉某帶領公安人員在位於周至縣某村的門面房內查獲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211支。同月28日,公安人員在陝西省西安市某貨運處查獲楊某帆從廣東汕頭髮給劉某的38箱共456支仿“奧坡瑞特”式手槍。公安機關從查獲的668支槍形物中隨機抽取仿“柯爾特M1911A1”式手槍24支、仿“奧坡瑞特”式手槍20支共計44支進行鑑定。經鑑定,送檢的44支槍形物均被認定為槍支且以壓縮氣體作為發射能源。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18年8月30日,陝西省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孫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依法提起公訴。2019年1月28日,周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劉某、孫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八年,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六年。二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4月16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1年4月16日,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某帆涉嫌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依法提起公訴。2021年8月18日,周至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楊某帆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一)派員提前介入,上下聯動引導偵查取證。周至縣人民檢察院及時派員介入,就事實認定、證據收集特別是犯罪嫌疑人對買賣槍支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以及槍支鑑定等問題提出具體的取證建議。因案情重大,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就犯罪主觀故意、槍支數量認定等問題多次組織縣檢察院、縣公安局進行座談,共同研判案情,確保了案件證據及時收集和證據體系的完善。

(二)強化監督,發揮訴訟主導作用。針對公安機關組織辨認沒有個別進行等執法不規範問題,周至縣人民檢察院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針對法院審理不規範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相關單位均及時反饋,進行整改。

(三)組織庭審觀摩,開展以案釋法活動。檢察機關就本案組織開展庭審觀摩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社群、街辦代表到場旁聽,西安市檢察業務骨幹共30餘人全程觀摩。公訴人透過構建證據體系,指控和證明犯罪,同時向旁聽人員講解非法槍爆物品的危害性和違法性,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爆違法犯罪。庭後,法檢兩家組織座談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和基層組織代表受邀參會,動員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打擊槍爆違法犯罪。

(四)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寄遞安全監管。針對案件反映出的跨省跨區域寄遞槍支,相關單位收寄驗視、實名收寄、過機安檢未嚴格落實問題,周至縣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5月27日向周至縣郵政分公司、周至縣公安局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提出強化安全監管建議。相關單位及時制定相關措施,加強行業監管。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也及時對接西安市郵政管理局,就辦案中發現的寄遞行業管理問題進行座談,積極參與和推動行業綜合治理。

【典型意義】

本案系透過網路聯絡交易,並利用寄遞渠道實施的跨省跨區域非法買賣槍支案件,社會危害嚴重。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取證,依法開展訴訟監督,切實在辦案中發揮主導作用。認真落實普法責任,依託庭審以案釋法,開展法治教育,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和動員效果。針對辦案中發現社會管理問題,及時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寄遞行業綜合治理,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案例六

陳某帥等人非法收購、

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帥,男,1992年7月出生,無業。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間,被告人陳某帥、蔡某等19人,以牟利、藥用、收藏等目的,透過微信網路平臺展示、看貨、詢價,使用銀行卡、微信、支付寶轉賬進行資金結算,利用寄遞渠道實施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行為共計30餘次,涉案野生動物製品羚羊角900餘根,象牙製品30餘件4900餘克,犀牛角製品7件160餘克及其他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若干,合計價值人民幣2600餘萬元。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0年5月22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帥等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1日,寧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陳某帥等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個月拘役不等刑罰。被告人陳某帥等6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4月1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述裁判均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本案系新型非法買賣野生動物製品犯罪,犯罪分子將野生動物製品圖片等資訊透過微信平臺展示,與買家達成交易後直接將野生動物製品透過寄遞方式郵寄給買家,並透過電子支付渠道收付貨款,事後透過刪除網路、手機記錄,使用虛假電話、姓名投寄快遞等方式逃避打擊。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固定手機電子資料、快遞資訊、交易賬單等客觀證據,以及透過收集微信聊天記錄、貨款流轉記錄、微信平臺展示物品和扣押物品特徵比對等,夯實證據基礎。針對主要犯罪嫌疑人陳某帥到案後拒絕認罪的情形,檢察機關要求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同案犯供述及相關客觀性證據,對其通訊工具等進行技術鑑定,促使其在強有力的證據體系面前自願認罪。

(二)深挖犯罪,延伸打擊鏈條。檢察機關以中間商蔡某為關鍵節點,深挖上下游犯罪,引導、監督偵查機關透過交易賬單追查上下游犯罪嫌疑人,透過快遞資訊追查涉案野生動物製品流向,延伸打擊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交易鏈條,發出監督文書8份,成功追捕5名犯罪嫌疑人。透過層層挖掘,本案從偵查機關第一次報捕時抓獲2名犯罪嫌疑人、查扣1件野生動物製品、認定1筆犯罪事實,到結案時成功在福建、廣東、黑龍江、湖南等地查獲羚羊角等野生動物製品1000餘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9名、認定涉案事實30餘筆,其中5人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規範寄遞,開展普法宣傳教育。本案中,野生動物製品非法交易透過寄遞方式完成,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機關,在偵查取證的同時,對相關企業進行法治宣傳,對轄區內快遞企業進行走訪約談,提醒相關企業嚴格落實寄遞管理制度,告誡提醒依法依規經營。檢察機關還嚴格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透過“兩微一端”等媒介釋出辦案情況,在震懾違法犯罪分子的同時,向廣大群眾宣傳非法買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法律後果,呼籲全社會共同抵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交易,構築人類與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諧共生的環境。

【典型意義】

針對利用寄遞渠道非法買賣野生動物製品犯罪證據固定難、全鏈條打擊難的特點,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機關有針對性地收集、固定證據,構建了嚴密證據鎖鏈,監督偵查機關透過關鍵案件線索逐層深挖犯罪,擴大了打擊效果,為類案辦理積累了寶貴經驗。積極發揮社會管理職能,引導快遞企業堵塞制度和人員管理漏洞,依法依規經營。同時,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和教育,引導群眾全面自覺抵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消費,增強環境資源保護意識。

(注:本案所涉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已變更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