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尊想學吳秀波,陳露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誰能想到,有一天,吳秀波也能成為娛樂圈男人們爭相學習的榜樣?

錢本身和愛情無關,但卻成了解決感情問題最直接也最粗暴的方式。

女方陪伴且資助男方9年,男方從籍籍無名到小有成就,期間數次承諾要娶女方,但最終背信棄義,不僅想方設法讓女方主動提分手,更是盤算著如何藉著分手補償費把女方送進監獄。

霍尊想學吳秀波,陳露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一邊給人幸福的假想,卻又一邊製造著殘酷的真相。

如果說吳秀波,是又渣又壞。

那這之後“模仿”的明星,就是又渣又壞又蠢。

01

想分手?

先簽下這份“坐牢”的協議

就像吳秀波承諾給小三鉅額補償,吳亦凡承諾給都美竹200萬補償一樣,

霍尊也承諾給陳露900萬作為補償。

就像吳秀波和陳昱霖之間簽了一份協議,吳亦凡寄給都美竹了一份協議一樣,

霍尊和陳露之間也有一份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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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這三位男士在籤協議之前,就已經盤算好

後面的陷阱,等著女方自己跳進去。

雖然陳露已經不是當初的陳昱霖,但還是沒能避免落入渣男的套路,簽訂這份補償協議時,陳露提出找律師公證,但霍尊以自己是公眾人物拒絕了這個提議,然而簽完協議後,霍尊一方便開始威脅陳露,想讓陳露自動放棄900萬並刪除霍尊的所有黑料。

翻譯一下就是:我其實並不想給你900萬,但是協議你現在簽了,我手上有你的把柄了,你最好別再想這900萬,也不要想著爆料我,

不然

我讓你坐牢。

霍尊想學吳秀波,陳露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為什麼說是一份坐牢的協議呢?

陳露和霍尊之間的協議沒有曝光,所以我們並不知道協議的具體內容是什麼,但如果內容和吳亦凡之前寄給都美竹的那份協議相似,那麼基本就可以算是承認自己敲詐勒索對方的

一份證據

了。

而霍尊方的律師威脅陳露的原話也是這樣的

:知道吳秀波事件嗎?你已經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現在這點錢就足以送你進牢裡關10年了,你還敢要900萬?那你這輩子都別想出來。

霍尊想學吳秀波,陳露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02

陳露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首先,我們來說說什麼是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

,是指以

非法佔有為目的

,對被害人使用

威脅、要挾、恫嚇

等方法,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

核心在於透過威脅、要挾等方法,迫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由此交出財物。

簡單來說,就是:

——對對方實行威脅(我手上有你的黑料,不給我300萬我就曝光你)

——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她手裡有我的黑料,一旦曝光我的事業就毀了)

——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我轉給你300萬分手費,你千萬不要曝光)

——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她收到300萬)

——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我損失了300萬)。

霍尊想學吳秀波,陳露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那麼陳露此次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以各方披露的現有資訊來看(注:僅以現有資訊作法律分析),

陳露是很難構成敲詐勒索罪的。

首先,男女在分手時,一方提出分手費,只要另一方是自願給的,不存在脅迫或要挾手段,那麼並不違法。而根據陳露的說法,是霍尊主動提的“開個價”,在女方提出900萬後,他二話不說也就答應了。

一方面是霍尊自願給的,並不存在威脅或者要挾,另一方面這900萬最終也沒有轉給陳露,所以陳露很難被認定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03

如何合法索要分手費?

“分手費”一般是指民間用於男女雙方同居、戀愛結束或者離婚分手時,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數額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補償。

“分手費”並非法律嚴格意義上的履行義務,但在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男女雙方自願給付的,法律並不禁止,而且也不會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男女雙方並未達成一致,一方強行向另一方索取“分手費”,並採用威脅、要挾手段的,如果數額較大,則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霍尊想學吳秀波,陳露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威脅和要挾,是指透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相威脅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面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透過第三方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如果索要分手費時採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護的財物利益,該行為就會涉嫌敲詐勒索罪。

所以,

索要分手費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關鍵在於給付一方是否自願、行為人是否採取了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

換言之,如果只是單純的索要分手費,不夾雜非法的恐嚇等威脅手段,一方自願給付的,法律在所不問。

比如:

A說:想跟我分手,那你必須給我900萬,對方給了A900萬。

B說:分手可以,但你必須給我900萬,不然我就曝光你的黑料讓你身敗名裂,對方迫於壓力給了B900萬。

兩個人雖然最終都得到了900萬,但性質不同,A肯定是不涉及任何違法性質的,但B就懸了,有可能會涉嫌敲詐勒索罪。

霍尊想學吳秀波,陳露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所以,索要分手費一定要講究正確的姿勢。

霍尊想學吳秀波,陳露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從吳秀波到吳亦凡再到霍尊,我們可以看到一段感情可以是美好的開始,但卻結束的並不體面,現在的娛樂圈已經進化到從最初的名譽權警告到集體報警,再到試圖利用不正當手段把人送進監獄,可能在這些人的眼裡,覺得以自己今時今日的地位,把女朋友送進監獄也是一種恩賜。

但法律不是用來解決感情問題、構陷他人、挾私報復的工具。

也許很多年後,我們仍然想不明白,一個男人,是如何做到表面一套,背後一套的,是如何以乾淨美好的形象站在陽光之下,但一轉身卻將自己的陰暗齷齪演繹的淋漓盡致。

但這都不重要,我們只需要記得

遇到渣男不要留戀,趕緊跑;要分手費並不可恥,但記得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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