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飯店就餐故意放蟑螂索賠,法律責任如何認定?

山東青島,近日,一對情侶在飯店就餐,用餐時突然撈出蟑螂,隨後獲得免單並索賠720元。後來發現,兩人多次透過這種手段索賠,獲利五千餘元。

敲詐勒索罪是《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兩人為了達到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目的,透過在飯菜裡面放蟑螂,進而威脅飯店進行索賠,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物件是公私財物。

《刑法》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為起點。所以說,如果兩人單次敲詐的數額未達到1000元,不屬於“數額較大”的情形,但是兩人多次敲詐,符合“多次敲詐”的情形,多次敲詐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但是不屬於數罪,不能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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