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南《岳陽市綠色裝配式建築管理辦法》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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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綠色裝配式建築管理辦法

湖南:湖南《岳陽市綠色裝配式建築管理辦法》印發

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綠色裝配式建築的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築發展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7〕28號)、《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財政廳關於推進我省裝配式建築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裝配式建築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週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包括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等,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舒適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築。綠色建築領域包含建築節能、裝配式建築、低能耗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和綠色建材、綠色施工等。

裝配式建築是指裝配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要求,由預製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築。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築、裝配式鋼結構建築、裝配式木結構建築等。

綠色裝配式建築是指在專案全壽命週期,使用綠色建材,實施綠色建造(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資訊化管理)的裝配式建築。

第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建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在相關審批環節,對符合綠色裝配式建築實施範圍的建築專案進行稽核把關。

第五條

綠色裝配式建築工程可參照重點工程報建流程,納入工程審批綠色通道。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批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省、市工程建設專案審批管理要求。

第六條

綠色裝配式建築裝配率的計算及綠色裝配式建築的評價按照《湖南省綠色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DBJ43/T332- 2018)、《湖南省綠色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補充規定》(湘建科 〔2019〕158號)等執行。

工業廠房和倉庫等工業建築,應按照《綠色工業建築評價標準》(GBT50878)進行評價,獲得標識者可獲得《湖南省綠色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DBJ43/T332-2018)對應評分項得分。

單層工業廠房和倉庫,如採用鋼結構,外圍護牆為非砌築方式可參照《湖南省綠色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DBJ43/T332- 2018)進行綠色裝配率計算及綠色裝配式建築等級評價。

社會投資的新開工商品房專案採用綠色裝配式建築,計算面積佔比時,專案總建築面積為所有房屋正負零以上的建築面積。

綠色建築星級標識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2019)執行;綠色建築基本級按照《岳陽市綠色建築基本級認定表》執行。

第七條

城鎮新建建築全面按照綠色建築基本級要求執行;政府投資的公益性公共建築、2萬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築、政府投資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專案、社會投資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的建築專案應按照一星級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位於生態敏感區、核心景觀片區及區位優勢明顯、具有突出經濟價值或社會價值的建設專案,應按照二星級綠色建築及以上標準進行建設。

第八條

下列專案應採用綠色裝配式建築,並達到綠色裝配率要求∶

(一)中心城市政府投資建設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科研、辦公、酒店、綜合樓、以及適合鋼結構的大空間大跨度公共建築和工業廠房、倉庫等建築;

(二)中心城市適合於工廠預製的城市地鐵管片、地下綜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園林綠化的輔助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

(三)中心城市社會資本投資的適合採用綠色裝配式建築的工程專案;以及老城區居民小區新建(改擴建)且建築高度100米以下的商品房專案;

(四)其他國家、省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區域範圍內實施的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

(五)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築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和農村統規統建的低多層住宅專案應優先採用鋼結構裝配式建築。

第九條

各縣市區應當在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工程專案中,落實國家和省、市綠色裝配式建築年度目標任務。

02

第二章 立項與規劃環節

第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工程建設專案策劃生成階段,統籌考慮綠色裝配式建築的發展要求,將綠色裝配式建築發展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納入地塊規劃條件。在土地供應中,應將發展綠色裝配式建築的相關要求納入供地方案,並落實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第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對工程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落實綠色建築和綠色裝配式建築的有關內容進行稽核,在專案立項批文中明確採用綠色裝配式建築技術進行建造,並以我省現行綠色裝配式建築概算定額為依據審查建設工程專案概算,確定專案總投資規模。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出具政府投資專案資金安排意見時,將我省現行綠色建築和綠色裝配式建築概算定額作為專案總投資審查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在工程建設專案方案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據相關檔案要求,編制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含綠色建築、綠色裝配式建築實施面積、結構型別、裝配率、綠色建築標識等級等內容。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參加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方案評審,對專案進行技術認定,明確裝配率要求。在受理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專案初步設計審批時,應將綠色建築和綠色裝配式建築相關要求納入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內容;並將專案名稱、地址、面積、綠色裝配式建築面積佔比、單體裝配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等資訊,列出綠色建築和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清單,供綠色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資訊共享,供標後監管專案抽查。

第十五條

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技術認定通過後才能進入下一階段。對於低層和多層居住建築、特殊公共建築等確因技術條件限制,建設單位應當在專案設計完成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住房和城建設部門組織相關專家並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進行評審,經認定專案確實無法滿足技術評分要求的,可以適當降低技術評分要求。

03

第三章 招投標與設計環節

第十六條

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原則上應採用工程總承包(EPC)模式,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工程總承包招標後綠色裝配式建築產業分會,總包範圍內涵蓋的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可不再透過招標形式確定分包單位。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造價負總責。

對只有潛在少量企業能夠承建的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可按照技術複雜類工程專案規定招投標。符合法定不招投標條件的,經發展和改革部門認定後,可不進行招標直接進入專案報建審批程式。

第十七條

實施綠色裝配式建築的專案,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 計單位按照 《湖南省綠色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DBJ43/T332-2018)、《湖南省綠色裝配式建築評價標準補充規定》(湘建科〔2019〕158號)等相關標準及規範進行綠色裝配式建築設計,在設計檔案中對綠色裝配式建築技術評分進行專篇說明,編制完善綠色裝配率計算書,並落實到各專業施工圖中。

第十八條

在專案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自評表(附件1)、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實施方案等相關材料提交至施工圖審查系統。採用湖南省裝配式建築全產業鏈 BIM智造平臺設計的專案,可直接進入施工許可環節。在設計圖紙交底時設計單位應詳細介紹綠色裝配式建築的內容。

第十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查驗綠色裝配式建築相關要求,經審查合格並填寫《綠色裝配式建築施工圖審查表》(附件3)的專案,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情況報告書,將技術指標填寫在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情況報告書上;達不到綠色裝配式建築技術指標要求的專案,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情況報告書。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情況報告書應含有對綠色裝配式建築設計專篇及綠色裝配率計算書的具體審查意見,綠色裝配式建築產業分會註明採用綠色裝配式建造技術的單位工程名稱、面積及單體綠色裝配率等資訊,並按要求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圖設計檔案變更涉及綠色裝配率變動的,建設單位須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准,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綠色裝配式建築結構變動或強制性標準技術項調整的,應當重新報送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對施工圖審查情況報告書備案時,應當收集《綠色裝配式建築施工圖審查表》(附件3),按《綠色裝配式建築技術認定表》(附件2)的內容進行核查,並簽署核查意見。

04

第四章 施工與預售環節

第二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查驗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情況報告書中有關綠色裝配式建築面積、單體綠色裝配率等指標,符合要求的才能進入施工許可審批環節,並收集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施工單位、構件生產單位、結構型別、綠色裝配式建築面積等資訊,在施工許可證上進行明確,附同施工許可證影印件按月歸總。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委託監理單位應落實綠色裝配式建築部品認定和目錄管理制度,加強綠色裝配式建築全過程監管,對主要承重構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進行駐廠監造或入廠延伸監理。

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專案開工前,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對建築節能、綠色建築和綠色裝配式建築資訊進行公示。

建設單位應制定針對綠色裝配式建築的分段驗收方案,對全裝修成品交房專案實施主體與裝修分界驗收。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綠色裝配式建築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嚴格按圖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對施工現場垂直運輸裝置、起重吊裝、大型構件臨時支撐、高處作業等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控制管理,並收集和保留綠色裝配式建築施工相關資料;預製構件生產過程和施工現場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預製構件連線施工的影像資料,納入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綠色裝配式建築技術標準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專項監理方案,對施工過程中綠色裝配式建築相關設計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製構件質量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用於工程實體。

監理單位應加強對受力結構構件現場拼裝、鋼筋套筒連線、灌漿等關鍵節點、工序、部位施工過程的檢查、驗收和旁站監理,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各項安全保證措施,並留存影像資料。

第二十六條

滿足綠色裝配式建築要求,並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領取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施工許可證的商品房專案,在完成基礎工程達到正負零的標準,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建設單位可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綠色裝配式建築實施情況的核查,對未按照已審批的綠色裝配式建築方案實施的專案不準予預售。

05

第五章 建設監督與竣工驗收環節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按照國家、省有關標準、規範和檔案規定,有針對性地制定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質量安全監督計劃,明確監督重點,加大抽查檢測力度。將綠色裝配式建築專案是否按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是否達到綠色裝配率要求,納入日常監督檢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對綠色裝配式建築首層施工安裝進行現場監督指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標後監管,從招投標管理、設計變更、五方責任主體履職等方面對綠色裝配式建築建設進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綠色裝配式建築實施情況進行專項驗收,如實填寫《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相關技術措施實施情況表》(附件7)、《綠色裝配式建築相關技術措施實施情況表》(附件6),並將其納入竣工驗收報告材料。

第三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竣工驗收中有關建築節能、綠色裝配式建築內容的監督,並依照《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相關技術措施實施情況表》、《綠色裝配式建築相關技術措施實施情況表》,結合日常監督情況,對相關內容進行現場查驗核實。

06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一條

採用綠色裝配式建築技術且裝配率大於 50%的建設專案,可按一定標準在省級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項資金中獎補。

專案建設單位填寫《綠色裝配式建築竣工獎補申請表》(附件4),持相關材料在竣工驗收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交財政獎補申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建設專案的資料進行稽核。財政部門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稽核意見和相關獎補方案《綠色裝配式建築竣工技術認定表》(附件5),下達綠色裝配式建築財政補貼資金。

第三十二條

採用綠色裝配式建築技術且裝配率大於50%的房地產開發專案,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現場查驗認可綜合達標的,可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綠色裝配式建築產業分會將工程建設專案總建築面積的5%不計入成交地塊容積率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易地搬遷和農村危房改造中推廣應用綠色裝配式建築的專案,按省、市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四條

綠色裝配式建築產業基地(住宅產業化基地)企業,經相關職能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不符合綠色裝配式建築標準和要求的,應當責令相關責任單位整改,並依法依規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不按要求進行綠色裝配式建築建設的專案業主、設計、生產、施工、監理等企業和個人,納入湖南省建築市場不良信用資訊採集範圍,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達不到綠色裝配式建築技術指標要求的專案,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情況報告書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納入湖南省建築市場不良信用資訊採集範圍,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八條

對已明確採用或自願採用綠色裝配式建築且享受了綠色裝配式建築相關優惠政策,但未按相關要求實施的違約建設行為,納入湖南省建築市場不良信用資訊採集範圍,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在綠色裝配式建築施工過程中或竣工專項驗收時發現未按設計圖紙履行預製構件生產安裝,且綠色裝配率未達到50%的專案,專案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對施工企業予以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並造成無法整改的,可降低企業資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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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綠色裝配式建築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對各管理部門和縣市區綠色裝配式建築管理工作的核查指導和排程通報,對年度任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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