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吐槽吐槽,別怕!依法維權有你有我!

匯匯今天看到一個案例,案情簡單,但寓意深厚,故分享給大家。

該吐槽吐槽,別怕!依法維權有你有我!

依法維權

案情介紹:2019年2月18日,因房屋裝修需要,蔡某在彭州市天彭鎮某建材經營部選購了某品牌木門、鈦鋁金門,並現場簽訂了訂購合同書。

同年6月27日,某建材經營部派工人上門安裝完畢,當日下午,蔡某夫妻就發現安裝的木門沒有品牌標記,且該木門並非所訂購的品牌木門,要求商家按所購商品的三倍金額賠償,商家不同意賠償,對蔡某夫婦不予理睬。

氣不過的蔡某夫妻向相關部門舉報並向電視臺提供線索接受採訪報道,在微信朋友圈發表言論、並轉發至小區業主群 :“朋友們,如果你在××店訂購了某品牌木門,請你好好檢視一下,因為我家購買的木門沒有該品牌標誌……希望大家不要被這家無良商家欺騙……”

後續商家起訴到法院要求刪除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院駁回了商家訴求。

由此,匯匯想跟大家說,看到這種不按法律規則辦事,欺騙消費者的商家,就應當依法公開,合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定,只要你反映情況屬實,是不肯能侵犯商家名譽權之類的。所以,該曝光曝光,該維權維權。

法律條文: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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