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歷史回顧:從明朝視角出發,淺析中朝民間貿易的具體內容——洪武二十年(1387)以前,遼東河東地區的社會經濟已有所發展,屯田與戍守逐漸成為當地軍民的主要任務。耕牛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工具,社會動盪、自然災害、疫病流行均可導致耕牛大量喪失。若不及時補充將嚴重影響農業產量及社會發展程序。
民間牛馬貿易
朝鮮半島生產方式以農業經濟為主,遼東地區與朝鮮半島民間牛馬貿易時常發生。
洪武二十年(
1387
)前後,遼東戰火稍息,中朝宗藩關係漸趨穩定,
明政府遂將耕牛加入和買清單,以提高遼東地區的生產能力。
洪武十八年(
1385
),在宗藩體系的框架內遼東都司向高麗提出貿牛請求。高麗設定貿牛地點,允許西北民眾互市,得牛五百頭。
高麗都巡問使負責監管諸項事宜。
牛隻烙印後被送至遼東。遼東以帶印牛乃國家所限,價無所出,該批次牛隻未獲其價。
洪武二十年(
1387
),遼東都司遣官渡江購買牛六千餘隻。洪武二十八年(
1395
),遼東百戶夏質護送進馬使楊添植到義州,買牛回還,渡江時水方漲,牛驚跌墮以致舟覆,同舟者皆死。
永樂初期,遼東西部、北部新置衛所眾多,亟須大量耕牛。明廷再提出購牛一萬隻的貿易需求。交易價格為:每頭絹一匹、布四匹。
牛價由中央政府支付,遼東負責具體交易事宜。
朝鮮王廷將貿牛任務以貢納的正規化分攤於官民,
“置進獻色,掌牛隻易換事。”朝鮮內外官員按品級納牛,有自願多納者可盡收給價。永樂二年(
1404
)六月,朝鮮差官將耕牛運抵遼東,再由都司分給各衛屯戍軍民。
此次貿牛歷時兩月,明廷特遣使對國王完成和買任務賞賜了彩幣、苧絲、綾子、彩絹等物。洪武永樂年間,中朝大額和買貿易促進了遼東地區和朝鮮半島的物資交流,增進了彼此間的宗藩關係。
朝貢制度穩定之後,李氏朝鮮優越的屬國地位使其有更多機會接受中原的先進文化,
獲取更多的先進技術,以及貿換更多國內稀缺或急需的物貨。
使臣貿易
洪武時期,高麗使臣赴明經濟活動相對自由,其公、私貿易在明廷看來沒有區別。洪武年間,高麗使臣赴京多行海路,遼東資源匱乏,其貿易之地多在太倉。高麗王朝市場發達,但多以物易物。
其無貨幣之法,常以苧布、銀餅作為等價交換媒介衡量物貨價值。若物貨不足一匹或一兩,便以米穀計算其價。
朝
貢所獲錢寶多藏於庫,不做流通之用。永樂時期,朝鮮使臣亦多攜帶布匹赴明貿易藥材、書籍、弓角等物資。藥材在朝鮮半島價格極高,除公需外,私貿亦可謀得厚利。朝鮮半島內其他物品均以物交易,唯有藥品須用銀錢買賣。
此外,綢緞、香料、皮毛、絲綢等雜物甚多。
永樂四年(
1406
),朱棣允許朝鮮使團中醫員差遣押物打角僕役在京進行藥材買賣。永樂二十一年(
1423
)年,朝鮮定藥材公貿成本為黑麻布五匹。
朝鮮使臣盤纏中麻布、人參等貴物多用於購買中原綢緞等紡織物品。使團每行貿易緞子、書籍、藥材等物資須用苧麻百匹。
明成祖定都北京後,“京師”使館市貿為朝鮮使臣貿易的重要場所。
朝鮮使臣可攜帶土物在北京會同館及遼東懷遠館等使館進行“開市”貿易。朝鮮使臣領賞後,固定於會同館開設三至五日“市貿”。
《明會典》記載朝鮮與琉球開市日期可不受侷限,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禮部主客司與提督會同館主事等皆按常規管理,不會延長開市時間。會同館是朝鮮官方貿易的合法場所,且貿易時間與物品根據其朝貢效果而定。
禮部依其表現決定是否準其開市以及貿換特殊物品等事項。會同館內貿易秉承兩平原則,
除史書、玄黃、紫皂、大花西番蓮緞匹、弓角武器等禁物不許買賣,其餘物品須現場付價交割。朝鮮使臣在京私貿幾乎與公貿相伴始終。
明初,朝鮮對使臣約束較嚴,其在京私貿活動有限。洪武六年(
1408
),朝鮮世子赴明時,書狀官、打角夫等私持布匹貿換蘇木、綵緞等物,事發獲罪。
永樂時期,朝鮮使團入京貿易量急劇增加,尤其使臣所持布物過多,禮部不得不出臺館市禁約。
朝鮮正副使及從行人員行李多超出常規,夾帶布物多至百餘匹。
朝鮮以不斷申嚴赴京使臣暗行買賣等相關禁令。進獻方物、盤纏、衣物行李之外一切禁帶,否則照律罰沒家產。遼東地區的朝鮮使臣貿易也呈上升趨勢。
朝鮮使官僅在交割馬匹或領取馬價時,偶爾可以趁機私貿。永樂時期,遼東官差可在邊境一帶進行貿易,但需有文憑。
永樂三年(
1405
),曹成等十一名遼東人到江界,持
“
棉布
綾緞買賣”,自稱曹指揮親男,因無文憑,被典農副正元閔生羈押並解送至遼東。
換言之,若遼東官吏持有文憑可以在江界進行買賣。永樂遼東貢路通順後,朝鮮使臣赴
明或至遼東執行公務時,有身份證明亦可以買賣,而且赴遼貿易規模迅速擴大。
朝鮮赴遼辦差時隨行譯官、伴人的數量與赴京規格一致。
其體己伴人多為商賈充之。遼東為朝鮮在明重要的貨物購置地,不僅使臣、護送軍乘機貿易,京中商旅亦潛入買賣。使臣貿易時需多持苧布等物貨且加用高價金銀,所貿物品種類與數量甚眾。遼東民眾常言:朝鮮使團物資過多,車輛等轉輸負擔過重。
雖然,朝鮮對使臣赴京貿易行李數量、物品種類進行了規定,但對遏制使臣、富商持苧布恣行貿易效果有限。
此時朝鮮貿易禁令主要為了維護禮儀之邦的形象,總體上中朝兩國對朝鮮使臣貿易限令並不嚴苛。
在規定期限內,赴京使臣及赴遼官差持身份印信或差事號牌皆可在遼東城(今遼陽)進行貿易。朝鮮通事等赴遼亦有公貿任務,其所持苧布等貨物資本由所隸府衙支付,用以貿換綵緞、皮張等物。
所以,無論赴京、赴遼的貿易行為皆公私混同,即以公貿之名謀取私利。
永樂七年(
1409
),朝鮮江界官員
“宇”密託通事貂皮五十領、黃蠟十六斤赴遼東販賣。通事以貂皮十領買綾二匹,二十領買中絹十匹。通事將貿
的
綾絹及所餘二十領貂皮還於“宇”,只以黃蠟還納江界府。
永樂九年(1411),朝鮮遣人至遼東易換“供祭犧羊”。
永樂十五年(
1417
),朝鮮允許平安道義州等處軍人護送使官入遼東時,每一名可持苧麻布三匹進行買賣,其他之物皆為禁止。永樂十九年(
1421
),朝鮮禁止赴遼譯官的伴送人員為商賈,改以譯學生徒從之,以控制使行商貿行為。
邊境貿易
元末明初,朝鮮半島北部邊鎮與女真諸部、遼瀋之境相連。他們互為表裡,至結婚姻,族屬分散於兩地。洪武九年(
1376
),定遼後衛置於遼陽城北,都司治所已遷至遼陽。
明廷穩步推進衛所體制時,對鴨綠江、圖們江一帶女真人口同步實行招撫政策。
女真部眾或內附遼東,或於聚居區請立衛所。但是,明初遼東政局不穩,定遼諸衛不斷有民眾逃至高麗。高麗對明朝軍隊多有防備,邊境地區警戒甚嚴。
高麗定義州為互市地點,規定國內軍民不許用金銀、牛馬貿易。
而後,遼東與高麗間邊境貿易主要為馬匹與耕牛的和買貿易。
洪武二十年(
1388
),遼東與高麗西北人員交流漸繁。高麗王廷言
“遼東細作橫行”,令泥城、江界、義州萬戶等守令對混合居民私田收取半租。洪武二十四年(
1391
),高麗西北面察訪別監奏報王廷:禁止商旅持馬牛、金銀、苧麻潛往遼瀋貿易。
“遼瀋”應為遼東地區概稱,其言:“邊吏又不嚴禁,往來興販,絡繹於道。”鴨綠江下游一帶交通便利,邊民肯定參與其間。
洪武二十六年(1393)始,朱元璋諭令朝鮮使臣不得入遼,邊境地區的朝鮮軍民亦不得越邊。
洪武二十七年(
1394
),遼東官兵緝拿越邊義州官吏六名。建文時期,遼東調軍徵燕王,軍民逃散。建文四年(
1402
)三月,遼東兵丁逃至義州稱:
“徵燕軍馬逃散不知其數,侵掠民居,故逃還本土。”
遼東百人為群逃往朝鮮西北各州。
東寧衛官兵三千人亦發生叛逃,與追兵一千五百餘人展開廝殺,又殺瀋陽、開原兩衛軍馬。遼東總兵不斷遣人追殺、招撫,並移諮朝鮮刷還渡江逃民。
結語
總的來說,雖有朝鮮通事赴遼交割馬匹、刷還人口等事,但行次不多。遼東社會情況不具備朝鮮使臣貿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