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國前兩汗時期,財政管理受什麼因素影響?

蒙古國前兩汗時期,財政管理受什麼因素影響?

在忽必烈的統治之初,雖然曾極力主張推行漢法,但是其主要的目的卻是為了利用中原漢地的各項管理體制,來對蒙古草原舊俗進行改造,同時利用中原政權模式中的有利部分,對其所佔領的廣袤疆域進行有效管理,以適應元朝多元化統治的需要。

然而自忽必烈中統建元伊始,元王朝所建構的各項體制便彰顯著中原漢地政權體制和草原遊牧制度相結合的制度設計理念。諸如中原漢地的君主制與蒙古草原的汗位繼承製;朝會制與忽裡勒臺大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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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漢地的三省六部制、地方上的路府州縣制、監察制等與蒙古草原的怯薛制、千戶制以及達魯花赤等制度並行;再如宗王出鎮制、投下分封制與地方行省制分治之體制等等諸如此類的各項體制。

元朝對於上述各種政治體制的利用,都能夠體現出元朝所具有濃厚蒙漢雜糅的政權特色。而元朝對於漢法的推行,則是元朝統治者利用漢制來維護其政權統治的有效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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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國前兩汗時期所形成的蒙古草原舊俗,以及各種財政管理思想與舉措,亦是影響元朝在財政體制建構與演變的重要因素。

成吉思汗時期

在 1206 年之前蒙古高原各部落居民的基本職業為畜牧,蒙古草原的各部民逐水草而居。成吉思汗在統一蒙古各部建立蒙古國政權之後,確立了蒙古國時期的三項基本政治制度:千戶制度、怯薛制度以及分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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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由成吉思汗創制的草原基本政治體制,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國家機器運轉,都是建立在草原遊牧經濟的基礎之上,基本符合當時蒙古社會的傳統和習俗。隨著成吉思汗不斷的對外軍事擴張,及其所管轄範圍的逐漸擴大,其分封的功臣、宗族等群體,實行了具有草原特色的兀魯思分封制,並創造文字、制定法律等,蒙古族由此成為擁有共同經濟基礎的民族。

蒙古政權的建立,其初期的國家政權組織——氏族部落,已然無法滿足蒙古政權逐步對外擴張的統治需要,因而創造一套與之政權擴張相適宜的國家管控體系,顯得尤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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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在大封諸王、功臣、宗族後,又建立了一套軍政合一的千戶制,“使為立國而效力者,千之以千,委以千戶之官……除森林百姓外,成吉思汗所命之蒙古國之千戶者,凡九十五千戶矣。”

蒙古國時期所制定的千戶制,即是集政治、經濟、軍事三位於一體的管理制度,同時也是蒙古政權所施行的一種基本的戶籍管理制度,如“人民按千戶、百戶來區分,最後登入特置的簿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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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在位期間,蒙古政權還建立了達魯花赤制度與朝貢制度等。於此之外,蒙古政權根據千戶制的制定與施行,規定了蒙古各千戶部民對國家和諸王應負擔的供賦和俸役,即“國賦”與“王賦”。

而所有的草原千戶部民均需要在本管千戶之內“著籍應役”,即負擔相應的賦稅和差役,而無一人得以免除。至於在成吉思汗時期,草原部民所應該繳納貢賦的份額,元代史乘中雖無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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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出使蒙古記》中記載的成吉思汗和諸草原投下領主在行使權力之時,他們可以“對百姓的全部財產想索取多少就索取多少”,而且諸投下領主“對全體人民擁有不可思議的權力。”

由此亦可凸顯出草原領地上的屬民與投下領主之間的財產分配關係。成吉思汗曾頒佈《大扎撒》,以政府法令的形式將各種蒙古政權在草原施行的各項財政制度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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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成吉思汗還創置負責蒙古國領地之內,主“治政刑”等事宜的斷事官體系,對《大扎撒》加以貫徹執行,成吉思汗之弟矢吉忽禿忽,曾作為大汗親自任命的第一專職蒙古國大斷事官,施行《大扎撒》中的各項財政規定。

大汗又賦予了大斷事官較大的權力,大斷事官不僅執掌政府的司法大權,而且還掌管著全國的戶口籍冊與賦稅徵收等權力。雖然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國各項財政制度,還較為原始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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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蒙古國時期中央所採取的一系列政治、經濟等措施,使得蒙古草原各部的統一得到鞏固,成吉思汗初期所創制的各項財政體制,也大多為元朝後世君主奉為圭臬。成吉思汗的有些舉措,甚至還成為了元王朝架構財政體制之時,必須尊奉的核心準則。

雖然成吉思汗在統一蒙古各部之後,頒行了以《大扎撒》為準則的各項政府法令。然而對於《大扎撒》中所記載的蒙古政權各項財政制度規定與實行,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在成吉思汗時期蒙古政權的對外征服戰爭中,大多隻是一味的進行軍事進攻,而且是實行掠奪和毀滅式的征服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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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在進行對外征服戰爭之時,曾依據“凡敵人拒命,矢石一發,則殺無赦”的條例,規定在蒙古軍隊破城之日,對於反抗的地區則下令屠城的舉措。

如今 1213 年至 1214 年春期間,蒙古軍隊“凡破九十餘郡,所破無不殘滅。兩河山東數千裡,人民殺戮幾盡,金帛、子女、牛羊馬者,皆席捲而去,其屋廬焚燬,城郭丘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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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番景象直至成吉思汗派遣木華黎經略中原漢地之後才有所改善。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成吉思汗時期所確立的各種財政制度,始終影響著元朝各項財政體制的制定、施行及其流變。

窩闊臺汗時期

窩闊臺汗在位的十三年期間,其致力於蒙古政權各項財政制度的推行與完善。此外,窩闊臺汗積極而且還頗有成效地推行成吉思汗時期對外軍事征服戰爭的基本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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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窩闊臺汗即位之初,有蒙古貴族建議將新徵服的中原漢地改為牧場,即“雖得漢人亦無所用,不若盡去之,使草木暢茂,以為牧地。”但是窩闊臺汗在耶律楚材等人的極力反對下,否定了此項奏議。

窩闊臺汗在延續成吉思汗制定的各項財政政策之外,根據當時蒙古國統治的實際情況,對上述財政政策進行改善,並實施了一些新的財政策略。如窩闊臺汗基於蒙古軍隊的東征西討,蒙古政權統轄的疆域越來越大等方面的因素,曾命從各千戶組織內抽調專門人員,建立了遍佈全國範圍的站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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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蒙古汗廷又初步制定賦稅與攤派差役以及開徵諸色課程等等財政舉措,即針對蒙古各千戶部民採取“百中取一”之賦稅徵收體制。於此之外,蒙古汗廷大幅度的尊重統治轄區內的習俗,採取對中原漢地地區的民戶徵戶稅,而對於西域地區的諸色人群則徵丁稅等等財政舉措。

自窩闊臺汗之後,蒙古汗廷對於新徵服的地區,幾乎很少再大範圍地施行如同成吉思汗時期的草原兀魯思分封制,而是改行五戶絲食邑分封制,此舉對於蒙古汗廷加強中央集權以及中央在與諸投下主的財權分配中佔據主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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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吉思汗時期蒙古政權因“歲有事西域,未暇經理中原”,汗廷出現“倉鐮府庫無鬥粟尺帛”的現象,與之相反的則是地方政府與官吏在對外戰爭的過程中,多是聚斂了大量財富,有的甚至達到“貲至鉅萬”的地步。

在窩闊臺汗繼位之後,開始著手建立類似於中原政權模式的中央集權體系,如“立朝儀”、在各地頒發“大扎撒”等法令,以此來彰顯大汗的地位與權威。此外,在中央又建立了中書省和大斷事官的行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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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朝廷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強化中央對地方事務決策與執行的管控與監督力度。諸如蒙古汗廷在全國轄境內“立驛傳”,組建中央政令傳佈與地方資訊上達的資訊渠道。

窩闊臺汗任命耶律楚材為中書令,主持中央事務的決策與執行,汗廷透過頒行“定稅賦、立造作、榷宣課、分郡縣、籍戶口、理獄訟、別軍民、設科舉”等諸多中央詔令,以彰顯中央朝廷的權威,並開始嘗試逐步設立相關的地方財政機構,由朝廷派遣官員來統轄地方財政事務的決策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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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闊臺七年(1236),在蒙古滅金佔領中原地區之後,又吸納了金朝財政制度中的適合蒙古統治的部分,初步建立起了蒙古政權的各項財政管理體制,蒙古汗廷還制定諸路所需繳納的賦稅課額以及諸色課程的徵稅標準。

即元朝在此後長時期施行的“定諸路課稅,酒課驗實息十取一,雜稅三十取一”的財政政策。窩闊臺汗逐漸重視施行加強中央集權的舉措,如蒙古汗廷對新佔領的地區,改成吉思汗時期的草原兀魯思分封之法為五戶絲食邑分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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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諸投下主封地內的官員的設定與選任,中央詔令各投下領主只可以在分封之地設定投下達魯花赤,並規定食邑封地內民戶的賦稅,由朝廷統一徵收和分配賦稅,如窩闊臺八年“秋七月,命陳時可閱刑名、科差、課稅等案,赴闕磨照。詔以真定民戶奉太后湯沐,中原諸州民戶分賜諸王、貴戚、斡耳朵。……命止設達魯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頒之,非奉詔不得徵兵賦。”

同時蒙古汗廷開始嚴禁諸投下主,擅自在五戶絲食邑封地內徵發課稅與設立相關機構,如“耶律楚材言中原之地財用所出宜存恤其民州縣,非奉上命敢擅行科差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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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闊臺還在耶律楚材等人的建議下在中原漢地設立了十路課稅所,以此來獲取財政收入,以及逐步削弱地方諸投下主與漢人世侯的經濟特權,耶律楚材等人意圖憑藉諸路課稅所的設立,來實現朝廷對地方財政事務的直接統治,並收財權於中央。

耶律楚材選任的十路課稅所官員大多出身儒士,此次汗廷在地方上的財政機構改革,對於維護蒙古政權對中原地區的統治秩序大為有利,然而此舉卻限制了地方蒙古諸王、貴族以及地方漢人世侯等群體,對於其所轄地區的隨意徵收錢糧賦稅的財權,故而遭到普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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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耶律楚材曾對窩闊臺汗言道:“先是,諸路長吏兼領軍民錢穀,往往持其富強,肆為不法。此舉嚴重觸犯了各地方長官和諸投下主的既得利益,此策在實行的初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然而最終在蒙古諸王與貴族大規模的反對之下,以及窩闊臺汗在中央沉重財政壓力下,沒能夠得到較好的貫徹施行。

如在汗廷初建十路課稅所之時,便受到蒙古諸王、貴族等群體“以國朝所忌諱,誣構百端”的態度,遭到嚴厲的反對,然而因地方諸道各課稅所能夠按時為朝廷徵繳賦稅,由此才使得其能夠繼續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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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耶律楚材在窩闊臺汗在位時期受到了重用,在其主管漢地財賦徵收時堅持以漢法治理地方,並吸收漢地統治方式中適用於元朝的部分。然而因窩闊臺汗所施行的寬縱、濫賜為政方式,為蒙古汗廷帶來了嚴重的財政壓力。

如《史集》中曾記載:“在賞賜財物中,他(窩闊臺)勝過他的一切前輩,因為(窩闊臺)天性極為慷慨和大方,他把來自帝國遠近的東西,不經司帳和稽查登入就散發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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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至於在窩闊臺汗之後蒙元后世君主,形成了“恩賜”的慣例。在面臨著巨大的財政壓力之下,在窩闊臺汗統治的晚期,重用奧都剌合蠻等色目人群體,任由其在漢地開始聚斂民財,施行撲買制度。

因蒙古汗廷面臨著嚴重財政壓力,奧都剌合蠻等色目人群體開始受到重用,耶律楚材也逐漸被排斥在朝政之外。

蒙古國前兩汗時期,財政管理受什麼因素影響?

窩闊臺汗統治時期,其在耶律楚材等人的建議下,汗廷開始注重收地方財權於中央,並逐步吸納中原漢地政權模式中的有利部分,諸如確立大汗的地位和權威,以加強中集權等等。

蒙古政權在此時對成吉思汗時期施行的財政體制,也開始進行了調整與改革,如改變成吉思汗時期朝廷廣泛施行的草原兀魯思分封制度為五戶絲食邑分封制度,並逐步削弱地方諸投下主的在其封地內的許可權,即變“封國”製為食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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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朝廷還制定了較為嚴格的賦稅徵調以及商稅徵收制度,此舉使得地方政府在維持地方事務執行之時,能夠做到“有法可依”。

窩闊臺時期建立的“百中取一”之賦稅徵收體制,以及“酒課驗實息十取一,雜稅三十取一”等諸色課程徵收體制,為元朝所長期遵循。汗廷亦曾在中原地區設立了十路課稅所,並派遣使臣代中央掌管以及轉輸地方財賦,由此來逐步加強中央對地方財政事務決策與執行的管控與監督。

蒙古國前兩汗時期,財政管理受什麼因素影響?

然而因窩闊臺汗長期施行的寬縱、濫賜之策,致使汗廷財政開銷日益增加,而其為了緩和朝廷的財政壓力,窩闊臺汗在晚期開始任用奧都剌合蠻等色目人群體,在地方上施行斂財之策。在窩闊臺汗統治時期元朝的財政體制,出現了不同於成吉思汗統治時期的調整與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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