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11世紀初,隨著歐洲商業的復興和人口的增多,歐洲城市也開始從黯淡中恢復生機。城市的崛起推動了市民階層的壯大,也推動了城市政權的建立,頻繁地城市公社運動讓英格蘭多個城市獲得了自治的權利。約克在13-15世紀時期,不斷地同教會和國王展開競爭。那麼城市政府建立之後,約克市政府是如何同擁有特權的教會進行競爭和妥協,又是如何處理國王和城市之間的關係呢?約克在該時期的城市法律地位和城市實踐基礎,具體探討約克的城市權利地位。

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羅馬晚期時代,基督教就開始逐漸傳播到英格蘭地區,已形成了擁有自身主教的官方基督教會。羅馬傳教士奧古斯丁在教皇格列高利的命令下到英格蘭地區進行羅馬基督教的傳播,試圖在英格蘭的倫敦和約克建立兩個教省。公元598年,肯特國王埃塞伯特皈依基督教,並建立了坎特伯雷大教堂。公元601年,奧古斯丁成為坎特伯雷第一任大主教。公元627年諾森伯里亞國王埃德文在約克修建英格蘭北部的第一個基督教修道院,約克大教堂成為諾森布里亞王國宗教事務的中心。690年,14個主教區已遍佈英格蘭,約克直到735年時才獲得了大主教的身份,約克成為羅馬教廷直接領導下的一個大主教轄區,成為羅馬教廷在英格蘭的地方宗教中心,而且成為了英格蘭北部地區的教會中心。約克教會在羅馬教廷的庇護之下有著巨大的權利。

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1075年羅馬教皇格列高利七世頒佈敕令,宣佈教皇高於世俗統治者,有權廢除國王,堅持羅馬教廷有權審理一切教界訴案,主教應效忠的於羅馬教廷而不是國王。雖然約克在7世紀時就具有多種的功能,不僅是王國的重要政治中心、手工業商業中心,而且還是羅馬教廷的宗教中心,帕利澤先生在《中世紀約克史:600-1540》中認為,約克在早期更多的是作為宗教管理中心而非國王的世俗行政中心。之後關於約克教會的記載很少,直到諾曼征服,當時的大主教托馬斯於1070年到達約克並組織教堂的重建工作,重新修建了教堂的部分建築,比如大殿、十字架和塔樓等。之後為了區別坎特伯雷大教堂,12世紀時約克教堂都是以哥特式建築為主要風格,修建工作從1220年之後開始正式修建,一直到15世紀仍在繼續。約克在這期間逐漸修建了幾個重要的教堂。

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約克大教堂、聖瑪麗修道院和聖倫納德慈善救濟院。約克在11世紀時已成為僅次於倫敦的英格蘭第二大城市,遠遠超過英格蘭地區的其他城市,在“末日大審判”中,約克統計出來的人口總數達到了8,000-9,000,而且大審判中詳細記載了關於約克大主教在約克的許可權。約克大主教在約克擁有著眾多的權利,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三項權利。首先是財產權。約克的行政區劃被分成了7個,六個是在國王的控制之下,第七個是在大主教的管轄中。大審判中記載,國王擁有著約克的六個教區的三分之二的收入,剩下的三分之一歸地方領主,而大主教轄區的所有收入是由大主教全部掌管。在12世紀中期的時候,教會有了自己的集市,能在自己的範圍內進行貿易,可以同城市的其他集市進行競爭。

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1293年時約克大主教還擁有了自己的造幣廠,可自行的鍛造貨幣。其次是稅收權。在大主教自己的轄區內,他有權自由的收取商人物品通行稅,包括國王轄區的商人,而且還收取在大主教轄區內的教會地產的房租和物品稅,還包括烏斯河的所有稅收,也收取進入城市商販的稅收。還有最為重要的用於神職人員薪俸和教堂日常經費以及賑濟的什一稅。再次是司法權。13世紀初,約克大主教就獲得了司法自由,亨利三世給予了教會特權,允許他們有權處理所轄區域的所有司法訴訟問題,教會設立了法庭,1250年時,國王就下令有關大教堂及其居民的訴訟案件就由教會法庭全權處理,而國王的司法權力無權干預,甚至在1267年時大主教及其教會還擁有了自己的驗屍官,這樣在處理刑事案件時能夠有自己獨立的法醫指導,配套修建了屬於自己的監獄。

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教會不僅能夠用信仰和宗教組織居民形成相應的教區和單位,而且還擁有著財產權、稅收權和司法權。約克大教堂、聖瑪麗修道院以及聖倫納德慈善救濟院共同主宰了整個城市,特別是各個教堂的主教,他們是整個城市裡除了國王之外最有錢有權的人。“城市不是被單一勢力管轄,是和其他的權利相聯絡的,甚至有的權利是早於城市自由之前,這就是教會的自由”。一項1106年的檔案中揭示,大主教有權管理教會轄區內的所有糾紛,而且大主教有權徵收商品稅、房租和司法審判的提成,這些擴大的權利同樣給予了聖瑪麗教堂和聖倫納德慈善救濟院。

當居民們有了司法糾紛需要解決時都由教會全權處理,而不受城市法庭的監管,但是隨著城市政府的發展,城市權利受到教會自由的限制時,兩者之間的矛盾一觸即發。

約克教會享有眾多的特權,成為城市生活中重要的一支力量。教會的特權使得教會可以免除城市的負擔,教會不承擔城市的公共事業而且不被收稅,這就導致城市經濟負擔過重,引起市民階層的不滿。教會與城市之爭主要涉及到三個方面,一是司法權之爭,二是經濟稅收之爭,三是地產之爭。採取的手段則主要是國王的干涉調節和暴力衝突。教會和城市之爭首先體現在城市司法權的紛爭。中世紀時期約克法庭眾多,而教會有自身的教會法庭,在教會轄區內的公民受到教會法庭的庇護,司法審判都由教會法庭全權負責,城市法庭不能干涉和阻礙。

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但教會和城市經常在司法實踐中產生摩擦,1275年聖瑪麗教堂對城市議會表示不滿,因為城市法庭對教會居民不公平的對待,教會想要保護自己的居民與城市議會發生衝突。隨即國王的下屬機構組建了一個調查隊,最終的結果是宣判教會沒有特權侵佔城市的權利,教會的權利僅限於在自己教區擁有自己的法庭,逮捕犯人處理相應的糾紛事件。1275年國王的審判對聖瑪麗教堂不利,削弱了教會的權威,最為重要的是原本屬於教會管轄的布斯漢姆地區現在成為一個自由之地,聖瑪麗教堂仍然行政上管理著該地,但教會和城市都沒有司法權。1275年絕對是對教會權利的掠奪,但是此時的教會仍然是“閃閃發光的擁有著美輪美奐裝飾品的有著巨大特權的地方”。教會和城市之爭第二方面體現在經濟稅收方面,而競爭的手段不僅有國王的干預而且還有市民的暴動反抗。

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1226年時,城市和教會因城牆稅(用於維護城牆的費用)而發生衝突,亨利三世試圖說服教會要求教會承擔一部分的城牆稅,教會妥協並同意這項裁決,但條件是僅此一次,不能因為這次的同意就形成一種約定俗成的規矩。但羅馬教皇卻因這次事件譴責了約克市市長及市民,責備稱不應該對教會進行任何的徵稅行為。結果13世紀中期時城市和教會之間的關係進一步惡化,1251年國王下令教會必須承擔一部分的城牆稅,如不履行就將受到國王法庭的審判,第二年,國王就嚴懲了城市裡干涉城市權威的教會人士。城市政府在國王的支援和干預之下,迫使教會妥協,在稅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勝利。但是教會有著豐厚的財產卻不同等的承擔城市的經濟支出,這樣的事實仍舊引起城市居民的不滿,在1343年,城市居民開始對教會發起攻擊,切斷了烏斯河上對教堂的物資供應,並在非常時期殺害了教會的人員和教士,雙方最終在1354年達成一個協議,布斯漢姆地區的大部分歸屬城市管轄,教會人士可以自由地在烏斯河上運送物資。

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教會的權利在面對城市暴民的武力襲擊之下,教會採取了妥協的方式,在競爭之中,城市政府加強了自身的領導能力,也削弱了教會的經濟特權。教會和城市之爭的第三方面體現在對城市地產的爭奪上。約克有很多的獨立的私人許可權:在1086年約克大教堂獲得的自由,隨後聖瑪麗教堂和聖倫納德慈善救濟院所取得的特權,他們都在城內城外有著大量的地產。地產帶來了豐厚的利益收入,不管是牧場還是房屋建築,擁有著地產即意味著收入的全部歸教會所有。城市政府因為教會的特權變得十分拮据,特別是經濟衰落時期,為了城市經濟的發展要求教會交出部分地產。

而那些土地牧場都是屬於教會的私人領地,教會不願意也不可能無償的交出來,久而久之兩者之間的矛盾就爆發了。1260年城市政府逮捕了一名教會的人士並將她絞死,這引起了羅馬教皇的注意,隨即封鎖了約克市並對城市進行了譴責,教會的司法權應有教會自己掌握,教會轄區內的居民凡是犯法的皆有教會法庭宣判,城市法庭的越權惹怒了教會。但是1263年約克市民襲擊了教堂並且武力進攻聖瑪麗教堂,要求教會也承擔城市的經濟負擔,暴動持續了幾年,教會的居民被屠殺,位於布斯漢姆地區的教會房屋也被摧毀和燒燬,最終教會不得不交出100英鎊作為平息暴亂的費用。

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1266年聖瑪麗教堂修建了一座圍繞教堂的城牆,隔絕了教會與外界的聯絡,這樣才達成了短暫的和平。1480-1484年,關於富爾福德地區的公共牧場問題,城市和聖瑪麗教堂又發生了較為嚴重的衝突,當時的書記員和其他的工作人員平息了此次的競爭,之後理查德三世在1484年下達一項決議,要求城市議會放棄屬於尼古拉斯慈善院的一處牧場,將權利全部讓出。

城市議會宣稱,只要城市居民同意,議會則不反對。結果是國王的決議已公佈,城市民眾對此表達了自己強烈的不滿,在1484年10月憤怒的居民用起義暴動的方式來反對無償讓出所屬的土地。理查德三世政府寄了一封信給城市議會,強調對城市議會不作為的譴責,國王訓斥城市居民不受市長、當地領主和國王政府的控制,把事態發展嚴重並將處理的全責攬入自己的手中,甚至不受國王的管控,但是市民的起義持續發展,最終的結果是國王為了穩定城市秩序,也為了保留住約克郡對王室的支援,不得不宣佈取消了慈善救濟院所獲得的公共牧場的權利。

教會權威下的約克,羅馬晚期時代教會與城市權利之爭

城市與教會的紛爭,不過是對城市各項權利的爭奪,在城市政治發展的道路上不斷的增強城市政府的權利,城市的權利地位在長達幾個世紀的爭鬥中得到提高,在城市發展中城市政府和城市議會開始暫露頭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