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末年,內務府開始控制原本由戶部奏銷的部分財政收入

前言

雖然,與官僚政府的收入相比,皇室金庫的收入在國家財政中所佔比例不大。但是,內務府的存在為皇室干預國家事務提供了制度上的自主性。尤其隨著統一戰爭結束、清廷成為全國性政權,

18世紀在皇權高度集中的條件下,內務府賦予皇權的非正式渠道成為皇權控制國家的重要手段。康熙末年,透過派遣包衣充任獲利最豐的稅關監督,內務府開始控制原本由戶部奏銷的部分財政收入,開啟了皇室對國家財政收入的干預。

一、乾隆時期皇室財政的擴張和粵海關內庫

即皇帝的荷包,則有著獨立的收入來源和支出體系。清代早中期,皇家的私庫收入主要包括內務府皇莊及房租收入,人參、皮貨的專賣,當鋪生息,關稅盈餘,官員進獻、議罰、籍沒之財產,歲貢、各國貢物,及來自戶部的撥款。

清代早期,負責徵稅的各稅關監督本是由漢人進士和各部滿洲郎官中選取。至1685年前後,內務府包衣開始進入稅務行政領域。1686年,內務府官員桑格被派往江蘇的滸墅關。正是在桑格任內,“盈餘”作為結算的一個專案開始出現於關稅賬目。

康熙末年,內務府開始控制原本由戶部奏銷的部分財政收入

終清一世,海關和內地關稅盈餘以“餘銀”的名目成為內務府稅收的一部分。儘管雍正元年大部分稅關交還地方管理,但內務府仍然獲得了崇文門稅關的監督權。乾隆時期,大部分在雍正朝交由地方督撫監管的稅關又重新回到內務府的掌控。內務府透過派遣官差與筆貼士,控制了戶部32處稅關中24處的管理權。戶部所屬的稅關中歲收較多的缺分全都由內務府包衣壟斷了。其中,內務府對稅關的影響尤以粵海關為大。原本由兩廣總督兼任的粵海關監督一職,自1751年開始便由內務府包衣壟斷。

此後,幾乎所有粵海關監督均為皇室的包衣奴僕。由於與內務府的密切聯絡,粵海關承擔了諸多為皇室金庫斂財的職責。粵海關每年以三萬兩為度,辦進貢物四次,分別為“年貢”“燈貢”“端貢”與“萬壽貢”,分別在新年、元宵節、端午節及皇帝的生日時辦進。粵海關還為內務府採辦貢品,傳辦方物,代為出售人參、東珠、玉石等物。貢品多為廣東特產及新奇的舶來品,比如紫檀木器、玻璃燈屏、金銀絲線、鼻菸、琺琅器、洋鍾等。英屬東印度也注意到了乾隆年間粵海關監督職權範圍的增大,與粵海關針對外商的各項附徵的增加,有著密切的聯絡。雍正元年,曾有除崇文門外,“各關稅務俱交地方官管理”。

康熙末年,內務府開始控制原本由戶部奏銷的部分財政收入

英商注意到,由於有朝廷撐腰,粵海關監督的權力日漸增長,漸漸超出了兩廣總督的控制範圍。英商還注意到,監督肩負著為皇帝在廣州辦貢的職責,而行商正是監督採辦貢品的工具。1834年鴉片戰爭前,一本介紹廣州城的小冊子也揭示出粵海關監督與內務府的密切聯絡:“監督來自皇室的成員,由皇帝直接任命”。尤其是乾隆時期,在“盈餘銀”“額外盈餘銀”的名號下,榷關的各項加徵成為推高這一時期皇室財政收入的重要因素。粵海關之稅課“有正額,有盈餘”。經過康熙年間的兩次題減,至康熙三十八年(1699)粵海關正額從9萬多兩下降到了4萬餘兩,而乾隆初年,僅盈餘銀一項便高達85萬餘兩。

乾隆十四年(1749),要求不僅正額需要完納,而且還要上繳盈餘,盈餘以雍正十三年(1735)為準,作為比較。一時間盈餘銀數額驟降至18萬餘兩。由於這種固定盈餘銀的方式既無法實現督促作用,又不能使中央的稅收得益於日漸增長的對外貿易,乾隆十九年,又恢復了與上年比較的做法。雖然對盈餘銀報解數額的要求幾經變遷,長久以來,盈餘即是正課。盈餘銀短徵,監督不僅面臨“扣俸”,而且還要“依限完繳”,“限滿不完,即著革職監追。如監追後仍復不完,永遠監追,其子孫代賠之項,亦令依限完納”。直至傾家蕩產“扣抵請款”。尤其是1754年盈餘銀數額不能少於上年的規定,更是對粵海關稅負的升高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盈餘銀兩有較上年短少者,需向戶部奏報“短少緣由”。各稅關銀兩需“奏報盈餘之後方準考核具題”。由於盈餘銀的短徵會直接威脅到監督的俸祿和晉升,盈餘銀水漲船高,成為商民稅負增高的主要誘因。儘管部分盈餘銀輸往戶部,然而,正是從盈餘銀中粵海關支銷了內務府的備貢銀。這一始於乾隆三年(1738)的經費項,每年以3萬兩為基準。乾隆二十九年(1764),辦貢經費增長的條件下,辦貢經費每年又增加了2。5萬兩。

康熙末年,內務府開始控制原本由戶部奏銷的部分財政收入

乾隆時期,一些內務府包衣充任監督、鹽政肥缺的地方,又出現了所謂“額外盈餘”銀。比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長蘆鹽政西寧便奏稱,在正額盈餘銀兩解交戶部後,“尚有盈餘銀一萬四千二百八十二兩一錢三分四釐”的“額外盈餘銀”解送到京由圓明園查收。浙海關、天津關均先後有額外盈餘銀解交內務府的記錄。

乾隆年間,粵海關稅入逐年加增。乾隆六年(1741)稅銀為29萬6千餘兩。乾隆七年(1742)稅銀為31萬7千餘兩。乾隆十四年(1749)稅銀為46萬6千餘兩。到乾隆五十九年(1794),粵海關稅銀高達117萬2千餘兩,幾為乾隆初年的四倍。乾隆年間,粵海關稅入的猛增,顯然與此一時期新徵稅專案的加增有關。乾隆年間,稅關監督遭到抄家、不能全身而退的比例之高,揭示出作為“肥缺”的粵海關監督完納稅額的壓力之大。粵海關之稅收主要來源於外國商船。以1757年一隻英國商船為例:總貨物稅為2565兩,可見1950兩規禮所佔稅負比例之高。

18世紀中葉,無怪乎英商的抗稅鬥爭達到高潮。在抗稅未果後又祭出了派遣洪任輝強行北上投遞訴狀的險策。

康熙末年,內務府開始控制原本由戶部奏銷的部分財政收入

二、結論

透過梳理洪任輝訴狀中6%附徵和1950兩規禮的由來和演變,本文揭示了既往洪任輝事件研究中較少被關注的兩個問題。一方面,在既有傳統國家統治制度不變的情況下,中央對地方經費的控制仍然有限,中央財政的合理化財政改革實則加重了地方的稅負。1950兩規禮便是火耗歸公改革後,粵海關歸公火耗之外另有火耗一例證。另一方面,6%附徵和1950兩規費的不可言說性還揭示了皇權在依託於官僚制的同時,凌駕於官僚制之上的特權。而清廷對洪任輝事件的處理則恰好印證了洪任輝事件牽涉的清廷制度的問題之深,以至於清廷採取息事寧人、避重就輕的態度。由此可見,既往研究僅就清廷檔案所做出的防範夷民勾結、不使寧波變為第二個澳門、減少基督教的威脅等觀點,難免有以當事人避重就輕的說辭為依據、反果為因的嫌疑。一言以蔽之,洪任輝事件的起因、發展和最後的結果都一以貫之地反映了18世紀中葉清代傳統國家治理的根本制度性危機。

康熙末年,內務府開始控制原本由戶部奏銷的部分財政收入

近年來,研究制度變遷的學者已經深刻地指出,當遇到挑戰時,舊制度有諸多自我調節機制以確保舊制度能夠渡過難關。正是因為這些自我調節機制的存在,舊制度得以長期維繫;在這一框架下,危機或挑戰沒有削弱、反倒是強化了舊制度的韌性。在這一分析框架下,儘管其訴求涉及清統治制度層面的頑疾,但洪任輝事件並不具有對清政權造成系統性危機的影響。洪任輝事件之後,清廷頒佈《防範外夷規條》,開始全面管制外商來華貿易,使廣州一口通商的制度得以固化。

結語

作為外來挑戰的洪任輝事件不僅未能迫使清廷做出開放通商、關稅上的讓步,反倒固化了清廷既有的以政府高度干預為特徵的保護性通商制度。